5会展中心物业管理方案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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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展中心物业管理方案1doc
5会展中心物业管理方案1
管理目的
1.保持和提高物业的完好程度。
通过对会展中心整体物业的管理与
养护和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与服务,以防止使用不当,损坏物业。
2.为会展中心全体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安全、文明、优
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3.
4.
政策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本着“精干高效、优质服务”的管理原则,执行公司“为业主创造安全、文明、优美、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质量方针,实行“管、养、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管理。
委托管理方式
1.相成物业在管理合同期内对会展中心负责制定年度管理目标。
在
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尽快实现会展中心办公优化与美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同步发展。
2.委托管理有效年限:
5年(暂定)
委托管理内容
1.
2.
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4.会展中心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与管理。
5.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各办公室内卫生自行打扫),垃圾的收集
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管理。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保安工作。
8.物业及物业档案、资料。
总体目标与分项目标
●总体目标
在管理合同期内把会展中心管理成“安全、文明、优美、舒适”
98%以上,其中发电机发电率和消防水泵供水率达到100%;
2.无重大火灾、刑事和交通事故;
3.办公楼内卫生、消杀、环境绿化国家级达标率100%;
4.办公楼本体零修、急修及时率:
99%以上;
5.违章发生率1%以下,处理率:
100%;
6.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率:
100%;
7.会展中心全体人员对中心的物业管理满意率95%以上,投诉处
理率100%。
实现目标的保证措施
一、管理体制和人员配备
1.管理架构
质量标准和会展中心综合一体化管理的内容、范
的承诺和公司制定的管理目标,本着“精干、高效,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
管理处拟设各类人员24人。
5-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5〕3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负责项目建设或者前期筹建工作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组)等,称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并满足集团公司HSE管理体系、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产品环境友好性能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涉及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环境合理性、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等进行论证,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外投资、国内并购等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并作为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油气管道建设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七条区域油气田开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批准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环境影响评价可以简化。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清洁生产分析;
(二)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
(三)环境风险评价。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有国家颁发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具有石油石化行业经验的环评单位承担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鼓励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环评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与环评单位签订规范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质量、完成时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由集团公司统一行文上报。
控股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行文上报。
境外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办理。
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国际事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发生项目收购行为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收购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作为项目收购可将性研申报告审批的内容。
评估报告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执行,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符合性;
(二)社会环境影响;
(三)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期环境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结论完善项目环境保护计划,并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中规定需要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开展工程环境监理。
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和人员资质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规划计划部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四章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上报,同时抄送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上报。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者环评单位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登记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验收申请报告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
控股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验收申请报告报其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者调查报告(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工程总体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集团公司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于在建设项目竣工时未按规定申请环境保护验收,或者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投入运行的,集团公司给予项目实施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集团公司将按照《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于由于环评单位原因而影响项目审批进度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该环评单位暂停进入集团公司内部市场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
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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