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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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融资工具PPN法律意见书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之
法律意见书
XXX年XX月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有限公司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X”)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北京XX”或“本所”)是经浙江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接受XXX(以下简称:
“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非公开发行“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XXX的承诺和保证,即:
XXX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释义与简称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XXX、XXX、公司
指
XXX有限公司
XXX
指
XXX
XXX
指
XXX有限公司
XXX
指
XXXX有限公司
XXX
指
XXXXXX有限公司
XXX金交所/XXX
指
XXX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商
指
XXX有限公司
本产品
指
XXX有限公司XXX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本次发行
指
本定向融资工具的非公开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说明书》
指
《XXX有限公司XXX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说明书》
《公司章程》
指
《XXX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3、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定向融资工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及担保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成立日期
XXX-08-13
营业期限
XXX-08-13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XXX市号楼1单元XXX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管理与信息咨询、建筑设计信息咨询服务。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XXX市钦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在XXX金交所发行本定向融资工具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的情形。
2、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工商档案材料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XXX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100%的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股权未设置质押、代持等权利限制情形,股权权属清晰。
3、本次发行的审批情况
根据XXX于【】年【】月【】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以及控股股东XXX于【】年【】月【】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XXX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承销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成立日期
2011-11-16
营业期限
2011-11-16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2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
XXX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登记机关
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销商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销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其正常存续的情形。
2、承销商的资质及权限
XXX服务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财务顾问服务等相关业务,根据《备案、登记及服务协议》、《承销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XXXXXX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承销商资格以及相应权限。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以自有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同时,X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XXX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担保;另外,XXX地产集团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担保方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1、关于抵押及质押情况
1.1抵押情况
发行人通过招牌挂取得位于XXX市XXX大街南面、XXX路西面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并签订编号为X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宗土地成交价格为XXX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全部支付完毕上述土地出让金。
根据编号为XXX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餐饮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旅馆用地。
发行人以该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次发行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属人
产权证号
位置
面积/㎡
抵押价值
(万元)
担保主债权额
(万元)
1
XXX有限公司
XXX
XXX
XXX
XXX
XXX
1.2质押情况
发行人以其开发的位于XXX市XXX大街南面、东环路西面“XXXXXX府”项目未来全部应收购房款的XXX%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担保。
该担保债权额为XXX万元。
2、关于第三方担保情况
2.1XXX
(1)XXX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担保方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X
成立日期
2009-07-14
注册资本
X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设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担保方的依法存续
XXX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其正常存续的情形。
(3)XXX的资质及权限
根据XXX于【】年【】月【】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XXX已就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备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权限。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XXX
(1)XXX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担保方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X
成立日期
XXX-XXX-XXX
注册资本
X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商品交易、居间、代理、行纪;房屋租赁;水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与信息咨询、建筑设计信息咨询。
(2)担保方的依法存续
XXX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其正常存续的情形。
(3)XXX的资质及权限
根据XXX于【】年【】月【】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XXX已就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备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权限。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3XXX
(1)XXX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担保方XXX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X
住所
XXX
成立日期
XXX
注册资本
XXX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以及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2)担保方的依法存续
XXX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其正常存续的情形。
(3)XXX的资质及权限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的主营业务为贷款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担保业务,其具备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资质。
根据XXX与发行人签署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等相关协议,以及XXX于【】年【】月【】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XXX已就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备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权限。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一般保证责任担保。
3、关于反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及XXX分别与XXX签署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协议约定由共同反担保人XXX、XXX为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就XXX与发行人签署的《最高额委托保证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向XXX提供保证反担保。
XXX、XXX的相关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一、发行人、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及担保情况”之“(三)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之“2、关于第三方担保情况”之“XXX”、“XXX”。
根据XXX、XXX分别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本所律师认为XXX、XXX已就为本次发行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具备为本次发行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的权限。
二、本次发行方案及主要交易文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交易文件样本的审阅,发行人与认购人XXX签订《XXX有限公司XXX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认购协议》,出具《发行说明书》,并以发行人通过招牌挂方式取得位于XXX市永福东大街南面、东环路西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桂(XXX)XXX市不动产权第0016956号)为本次发行提供抵押担保,并以发行人开发的“XXXXXX府”项目未来全部应收购房款的40%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同时,XXX、XXX、XXX分别与认购人签署保证担保合同,同意为本次发行提供保证担保。
本次发行的“XXX年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总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
人民币XXX万元整),本产品在XXX挂牌交易,承销商为XXX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服务机构为XXX金融资产交易。
发行人已与认购人XXX签订《认购协议》,并与承销商XXX签订《承销协议》,发行人与承销商、登记服务机构已签订《发行备案、登记及服务协议》,符合本次发行交易文件的形式要求。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合规性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市场准入条件
1、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XXX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被解散、终止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发行人正常存续的情形。
2、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根据《发行说明书》,本定向融资工具的还款资金来源为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X府”项目销售产生的现金流提供,发行人承担产品到期兑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担保人补足。
《发行说明书》就具体的担保、增信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二)发行人已经取得申请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的均就本次发行召开了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议案,即同意公司通过XXX发行“XXX年第XXX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XXX万元整(¥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股东会决议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已依法取得内部有权机关的授权与批准。
(三)担保方已经取得本次发行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担保方XXX、XXX、XXX均就本次发行的担保行为履行了股东会审议或相应内部审批程序,同意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提供担保。
(四)关于挂牌机构
本次发行的挂牌机构为XXX,该机构是根据XXX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根据《发行说明书》,XXX系首批通过国务院验收并予以备案的交易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XXX的经营范围为:
提供信贷类资产登记、交易及相关服务;提供各类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产品转让相关服务;提供金融相关托管、结算等服务;开展组合金融工具应用、综合金融创新业务;组织交易商协会会员开展自律监管;承担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或授权的其他事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XXX目前主要为企业提供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案、挂牌、交易、结算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其具备作为本次发行的挂牌机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市场准入条件,同时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所必要的内部有权机构的授权与批准,本次发行的担保事宜已履行了相应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挂牌交易场所XXX具备从事该业务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本次发行的投资者
根据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交易文件样本的审阅,本次发行的投资人为单一认购人,即XXX。
认购人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认购人有意以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二)本次发行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兑付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说明书》等相关交易文件的内容,本定向融资工具的还款资金来源为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X府”项目销售产生的现金流提供,发行人承担产品到期兑付责任,不足部分由担保人XXX、XXX、XXX补足;同时,发行人以其自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XXX)为本次发行提供抵押担保,以其开发的“XXXXXX府”项目应收购房款的XXX%为本次发行提供质押担保。
五、本次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次发行的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说明书》的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获得资金的用途如下:
4000万用于支付XXX项目工程款,其余用于偿还XXX的股东借款。
(二)本次发行的备案
根据XXX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相关交易文件的内容,本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尚需经过XXX的审核及备案。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发行本期定融工具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发行本定向融资工具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股东决定的批准;本次定向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在形式上符合XXX的相关规定;本次定向融资工具的发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XXX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XX(杭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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