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和园林用植物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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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和园林用植物材料
城市绿化和园林用植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24—1999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1996-06-04发布实施
说明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质技监督局标函(1998)216号]要求,建设部对1992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建设部归口的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项目及1992年以前建设部批准发布的产品标准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审核。
建设部以建标(1999)154号文《关于公布建设部产品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对CJ/T34一19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标准予以确认、发布,新编号为CJ/T24—1999。
为便于标准的实施,现仅对原标准的封面、首页、书眉线上方表述进行相应修改,并增加本说明后重新印刷,原标准版本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的露地栽植苗木产品的规格、质量、检验和验收等技术要求,及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苗圃露地培育的出圃苗木。
2引用标准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CJ/T23城市园林苗圃育苗技术规程
3名词术语
3.1 苗木类型:
按培育苗木树种的自然形态分为常绿针叶乔木、落叶针叶乔木、常绿阔叶乔木、落叶阔叶乔木、常绿针叶灌木、常绿阔叶灌木、落叶阔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类、棕榈类等种类;丛生型、匍匐型、蔓生型、单干型等类型。
3.2丛生型苗木:
指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匍匐型苗木:
指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4蔓生型苗木:
指自然生长枝条呈蔓生状的苗木。
3.5单干型苗木:
指经过人工整形后具主干的苗木。
3.6小乔木:
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3~8m的乔木。
3.7中乔木:
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8~15m的乔木。
3.8大乔木:
指树种自然生长成龄树高在15m以上的乔木。
3.9干径:
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130cm处的直径。
适用于大乔木和中乔木。
3.10基径:
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10cm处基部直径。
适用于小乔木和单干型灌木。
3.11冠径:
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蓬径:
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树高:
指乔木从地表面至树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分枝点高:
指乔木从树冠的最下分枝点到地表面的垂直高度。
3.15灌高:
指灌木从地表面至灌丛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移植次数:
指苗木在苗圃培育的全过程中经过移栽的次数。
4技术要求
4.1苗木出圃前的基本要求
4.1.1将准备出圃苗木的种类、规格、数量和质量分别调查统计制表。
4.1.2核对出圃苗木的树种或栽培变种(品种)的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做到名实相符。
4.1.3出圃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参照CJ/T23有关规定进行。
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苗木不得出圃。
4.1.4苗木出圃前应经过移植培育。
五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一次;五年生以上(含五年生)的移植培育两次以上。
4.1.5野生苗和异地引种驯化苗定植前应经苗圃养护培育一至数年后,适应当地环境,生长发育正常后才能出圃。
4.1.6 出圃苗木应经过植物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苗木产品出入境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圃。
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各类型苗木产品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1。
4.2.1.1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具主轴的应有主干枝,主枝应分布均匀,干径在3.Ocm以上。
4.2.1.2阔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以干径、树高、苗龄、分枝点高、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针叶乔木类苗木产品质量规定标准以树高、苗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3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
阔叶乔木类应具主枝三至五支,干径不小于4.Ocm,分枝点高不小于2.5m;针叶乔木应具主轴有主梢。
注:
分枝点高等具体要求。
应根据树种的不同特点和街道车辆交通量,各地另行规定。
4.2.2灌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2。
4.2.2.1 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蓬径、主枝数、灌高或主条长为规定指标。
4.2.2.2丛生型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五枝,灌高应有三枝以上的主枝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4.2.2.3匍匐型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应有三支以上主枝达到规定标准的长度。
4.2.2.4蔓生型灌木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均匀,主条数在五支以上,主条径在1.0cm以上。
4.2.2.5单干型灌木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2.0cm以上。
4.2.2.6绿篱用灌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冠丛丰满,分枝均匀,干下部枝叶无光秃,干径同级,树龄二年生以上。
4.2.3藤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3。
4.2.3.1 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小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数不少于二支,主蔓径应在0.3C1Tl以上。
4.2.3.3大藤木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分枝数不少于三支,主蔓径在1.Ocm以上。
4.2.4竹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4。
4.2.4.1 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竹鞭芽眼数和竹鞭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母竹为二至四年生苗龄,竹鞭芽眼两个以上,竹秆截干保留三至五盘叶以上。
4.2.4.3无性繁殖竹苗应具二至三年生苗龄;播种竹苗应具三年生以上苗龄。
4.2.4.4散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一至二支;小型竹苗具有竹秆三支以上。
4.2.4.5丛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每丛竹具有竹秆三支以上。
4.2.4.6混生竹类苗木产品主要质量要求:
每丛竹具有竹秆二支以上。
4.2.5棕榈类等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A表A5。
4.2.5.1 棕榈类特种苗木产品主要质量标准以树高、干径、冠径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5检测方法
5.1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0.1cm。
测量苗木产品树高、灌高、分枝点高或着叶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1.Ocm。
5.2测量苗木产品干径当主干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
测量苗木产品基径当基部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测量乔木树高从基部地表面到正常枝最上端顶芽之间的垂直高度。
不计徒长枝。
对棕榈类等特种苗木的树高从最高着叶点处测量其主干高度。
5.4测量灌高时,应取每丛三支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测量冠径和蓬径,应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1.5。
5.6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4.1.3内容用感观检测。
6检验规则
6.1 苗木产品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向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产品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产品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范围为2%;成批出圃苗木产品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土O.5%。
参照GB6000的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下表:
质量检验允许不合格值测定表 数量检验允许误差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株) 允许值(株) 同批量数(株) 允许值(株)
1000 20 5000 ±25
500 10 1000 土5
100 2 400 土2
50 1 200 士1
25 0 100 O
6.6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
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6.7涉及出圃苗木产品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苗木产品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
其格式见表1:
7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假植或贮存
7.1 标志
7.1.1苗木产品出圃应带有明显标志。
注:
标志的形式和颜色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7.1.2标志牌上印注内容:
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批号、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标志牌挂设按苗木产品品种和包装件数为单位。
7.2掘苗
7.2.1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他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等产品,应带土球起掘。
7.2.2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3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三至五天浇足水。
7.2.4裸根苗木产品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7.2.5带土球苗木产品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六至八倍。
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三分之二以上。
7.2.6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
根径达2.0cm以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
7.2.7裸根苗木产品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包装
7.3.1裸根苗木产品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带土球苗木产品,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规范、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注:
其包装材料、规格和方法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7.4运输
7.4.1苗木产品必须及时运输。
在运输途中应专人养护,保持苗木产品有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苗木曝晒、雨淋和二次机械损伤。
7.4.2苗木产品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
保持苗木完好无损、无污染。
装卸机具要有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
7.4.3苗木产品的体量过大和土球直径超过70cm以上,可使用吊车等机械装卸。
7.5假植或贮存
7.5.1 苗木产品运到栽植地应及时进行定植。
7.5.2苗木产品掘起后,当不能及时外运或运送到目的地不能及时定植时,应进行临时性假植或贮存处理。
7.5.3当苗木产品秋季起苗待翌春后栽植时,应进行越冬性假植或贮存处理。
7.5.4假植和贮存的具体要求,可由各地自行规定。
附录A
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
(补充件)
A1乔木类常用苗木产品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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