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约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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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约样本
xxxxx经济开发区
供汽(热)特许经营协议
20XX年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1.1协议双方:
甲方:
xxxxxxx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乙方:
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xxxxxxxxxxxxxxx为实施本项目在XXXXXXXX开发区设立的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东营市河口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1.2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中国的法律;
(2)公开、公平、公正;
(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园区供汽(热)专项规划;
(4)有利于保障供汽、热安全和高效节能;
(5)有利于促进开发区基础供汽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
2.1特许经营权授予
甲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和规定区域内,独家享有供蒸汽、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2.2特许经营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乙方正式供汽运营之日起30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范围与实施
3.1特许经营权地域
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方对下列地域的蒸汽、热业务享有特许经营权。
1、地域范围:
XXXXXXXXXXXXXXXXXXXXX区域范围。
2、附图
(附件一: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3.2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区域供开展蒸汽、热业务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
3.3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不得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根据园区招商引资进展情况以及园区整体供热规划,乙方应采取符合清洁环保要求的相关措施保障新增用户的蒸汽供应。
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到蒸汽供应要求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保障蒸汽供给,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供汽(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及提前终止的补偿
4.1供汽(热)设施的所有权
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全部供汽(热)设施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2供汽(热)设施的经营权
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供汽(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4.3供热设施征用及征收
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或征收供汽(热)设施,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按照本章4.4条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公共利益是指由社会不特定多数的主体所能享有的,并且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重大利益,如国防设施建设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4提前终止的补偿
提前终止时,分别不同情况甲方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1、如发生乙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则甲方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移交项目资产的评估值×80%;
2、如发生甲方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则甲方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移交项目资产的评估值×120%;
3、如发生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政府征收/征用导致提前终止情形的,则甲方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移交项目资产的评估值;
4、如在项目建设期发生提前终止情形的,则甲方应付的补偿金数额为乙方为项目建设实际发生的支出以及项目建成达产后五年可实现的收益之和。
5、对供热设施进行审计、评估等的中介机构由双方协商确定。
6、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五章供汽(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5.1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区域范围内供热设施建设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
甲、乙方共同制定供汽(热)规划,甲方组织评审,乙方投资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5.2供热设施的建设期限
一期项目在乙方获得10.2条第9款相关文件,且具备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条件后,有效工期180日达到具备供汽条件。
5.3供汽(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所需的xxxxxx亩土地由乙方通过“招拍挂”相关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予以必要协助。
建设用地用地区位和四至见附件二《供汽(热)特许经营建设用地图》。
乙方取得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或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为鼓励支持乙方投资建设公用事业设施,甲方在乙方项目开工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三个月内给予乙方土地出让金金额XX%的资金扶持,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内完成投资且投入运营向用户供汽(热)后一个月内给予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的扶持资金。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延长,则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应报请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相应延长。
对于供汽、热站的具体地点,由双方根据用汽、热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方位进行选址和规划,甲方予以协调、配合。
5.4土地使用权证
项目建设用地使用年限XX年,甲方有义务协调并协助乙方尽快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5.5供汽(热)配套设施
甲方应负责将电气、供水、电讯、排水、道路等配套至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内一米。
甲方提供乙方动力用电,应保证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容量(一期项目用电量不低于XXXXKW),电压等级为110KV或35KV(依甲方供电条件确定)。
中水价格优于工业用水前提下,乙方生产用水可优先选择使用中水。
第六章蒸汽、热力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
6.1蒸汽、热力设施的管理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蒸汽、热力设施管理、运营、维修以确保正常运营。
对于蒸汽、热力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范围按本协议3.1条规定的范围确定,对于用户自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乙方不承担管理、维护义务。
第七章供汽、热价格及最低供汽量
7.1蒸汽(热)价格
蒸汽价格的确定应在供汽成本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区外同等配套设施条件下的蒸汽价格。
蒸汽价格经物价部门核准,由乙方与蒸汽(热)用户协商并签订《供用汽合同》确定。
7.2价格调整
建立供蒸汽(热)价格浮动机制,浮动额度根据原料市场及运营条件变化做出,以煤、汽价格联动为主。
甲方应确保园区实际用汽量达到乙方实际产汽量的70%以上。
如果用汽量不能达到70%,协助乙方扩大供汽企业或适当提高供汽价格。
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包括物价审批在内的相关行政手续。
7.3供汽开口费
乙方原则上向用户按XX万元/吨收取开口费,根据乙方管网铺设进度和供汽能力,甲方协助乙方收取企业用汽开口费,用汽量少于XT/h的企业,以XT/h收取开口费。
在实际操作上,乙方将区分新、老用户,并根据年用汽量大小,采取灵活的收费制度。
第八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甲方权利
1、对乙方实施特许经营的行为实施监管;
2、受理用户对乙方的供汽(热)投诉;
3、依据本协议约定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法律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8.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专营和独占性。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批复除乙方外新建项目的锅炉。
已经批复尚未订货的,停止订货;已经投入运行的,待集中供汽(热)项目投产后,在规定时间内停运或拆除。
甲方应确保其他任何第三方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不得进入园区从事与乙方相竞争的业务。
2、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甲方负责组织区域内各企业与乙方签订用汽(热)合同或协调现有蒸汽用户向乙方出具并网用汽承诺,明确用汽(热)规模、压力等级及用热具体时间等相关事宜。
3、协助乙方取得建设所需的当地规划、供电、电信、给排水管网、气象、水文、地质等有关资料和图纸,并协助办理项目有关手续,帮助乙方协调项目管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确保乙方享受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自项目投产之日起,X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X/X的资金扶持。
。
(2)在X年经营期内土地使用税给予财政扶持。
(3)水资源费、排污费由乙方按相关部门的最低收费标准缴纳。
(4)对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市政府确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减免。
5、甲方负责园区内环保、排放指标的整合,保证乙方获得项目审批必须的排污总量。
6、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权利
1、对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范围内的供汽(热)业务享有独家经营的权利;
2、对拒缴、欠缴应向乙方缴纳的费用的供汽(热)用户依法追缴的权利;
3、对用汽(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暂停供热服务的权利;
9.2乙方义务
1、接受甲方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2、非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决定或促使自身停汽(热)、解散、歇业;
3、非经甲方批准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乙方必须保证特许经营区域内供汽(热)生产和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汽(热)或降低供汽(热)质量,发生故障时应快速抢修,直至恢复安全运行;
4、按照国家、省、市、行业及有关标准和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运行管理。
5、按照乙方承诺供汽(热)质量和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汽(热)相关服务;
6、根据供汽(热)规划和市场需要,乙方应提高供(热)保障能力,扩建供汽(热)管网,积极发展用户,不断满足用户对供汽(热)的新需求。
7、乙方应执行当地政府环境治理的计划,积极配合完成资源整合和环保的任务。
8、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变更特许经营权。
9、法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恪守。
如违反本协议,赴约方必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根本丧失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应履行相关告知、解释、证明等义务;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迟延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协议的变更与修改
11.1协议的变更与修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采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书面协议的方式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1.2修改或变更的条件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1)有限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由于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本协议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有限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第十二章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不可抗力的行为、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述行为、事件或情况:
(1)火灾、水灾、干旱、爆炸、闪电、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地陷、地面下沉、疫情或其他天灾;
(2)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暴乱、封锁、叛乱、公敌行动、入侵、禁运、贸易制裁、破坏或恐怖行动等严重威胁;
(3)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2.3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存货不足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个别用户缺乏资金支付应付款项,除非发生全市所有有效支付方式失效的情况;
(3)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13.1协议的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相关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能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失败,甲、乙任何一方均可以按本协议15.2规定解决争议。
13.2争议解决期间的协议履行
在争议解决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
第十四章附则
14.1协议文本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
正本六份由甲方、乙方各执叁份。
14.2协议签订
甲方、乙方签订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订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并在此前各方均已完成各自内部批准本协议之程序。
14.3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4协议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其进行解释。
14.5协议附件
对于未尽事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协议附于本协议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下列附件,双方可协商补充,附于协议后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图示
附件二:
项目用地区位和四至图
附件三:
蒸汽价格调整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双方盖章签字: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年月日签订本协议,以兹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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