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docx
- 文档编号:8091718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3.71KB
保险学复习重点.docx
《保险学复习重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学复习重点.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险学复习重点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简述作为可保危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可保危险是保险客户可以转嫁和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危险。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危险损失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2)危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危险的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简述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意义:
第一,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第三,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简述养老保险的概念和模式。
养老保险的概念:
国家听过立法对劳动者因达到规定的年龄,按国家规定接触劳动义务后,给他们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普遍保障的养老保险模式。
2)收入关联的养老保险模式。
3)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4)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
4.简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及其保险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保险责任的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5.简述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
1、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性质突出体现在其政策性上。
1)通常不受商业保险法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保法规政策无关,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
2)在商业保险与社会制度之外安排政策保险种类。
2、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特定产业政策服务
3、业务经营有特色。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健康保险的概念、种类及其有关特别规定条款。
健康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它是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所需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得医疗费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以及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
主要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2)收入补偿保险:
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不能正常共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
健康保险的有关特别规定:
1)免赔额条款;2)观望期条款,又称为等待期条款;3)比例给付条款。
又称共保比例条款;4)给付限额条款。
2.论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与互制关系。
(同下)
五、案例题(共15分)(同下)
1.简述本案例涉及到的相关保险理论。
2.对于该案的理赔处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那么,你认为,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并结合相关保险理论说明其理由。
3.本案例对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具有哪些启示。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什么是保险委付?
委付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须具备以下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
(4)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2.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有哪些?
①为了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为了使保险与赌博相区别,实现保险补偿损失的目的。
②为了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1)规定保险利益原则将投保人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安全紧密相连,保险事故发生后,给投保人的保险赔偿仅为原有的保险利益,使投保人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变得无利可图,最大限度地控制住了道德危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赔付额不得超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的额度,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对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损失的全部或部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所得超出其损失的数额,由此可以防范道德危险的产生。
③对顶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并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额度。
3.辨析再保险、复合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异同.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保险中,每一个保险人直接面对投保人,各保险人的地位是一样的,危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横向分摊;而再保险中,投保人直接面对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又与再保险人发生业务关系,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两者通过原保险人发生简介关系,危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纵向分摊。
共同保险与复合保险,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若干保险人共同承保某一危险,但在形式上存在差别:
共同保险中,几家保险人事先已经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承保,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签订的是一个保险合同,各保险人是主动采取这种分担方式的;而复合保险中,保险人事先并未达成协议,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签订了多个合同,而且是投保人主动采取行动,保险人对于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是被动接受的。
4.简述健康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健康保险的概念:
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它是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生育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所需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的种类:
1)医疗保险:
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支出得医疗费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检查费以及医疗设施的使用费等。
主要包括普通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2)收入补偿保险:
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而导致残疾后,不能正常共工作而失去原来的工资收入的补偿保险。
5.简述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
(同上)
四、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基本内容及其所包含的类别。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危险大小及损失率高低来确定。
责任保险的险别:
举例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险别还包括:
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2.论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与互制关系。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经营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使劳动者的生活获得基本保障
以营利为目的、获得经济效益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
不对等
建立在合同关系上
对等
保险的资金来源
来源于国家、企业、个人
来源于保险客户
保险的实施方式
强制方式实施
自愿方式实施
经营主体和管理特征
经营主体是国家或由政府指定的专门职能部门,管理具有政策性特点
经营主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保险给付标准依据和保障水平
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保险关系建立依据
以有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社保政策为依据
以保险合同为标准
保险所处的财税关系
国家财政有对社会保险拨款的义务
商业保险企业要向国家缴纳税收
保险对象
劳动者或全体公民,目的是实施社会政策,解决社会问题
保险对象可选择,但低收入者无力参与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互动与互制
互动:
(1)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窄,其投保人想要得较为充分的保障就必须缴纳高额的保险费,而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特点,它解决了被保险人经济负担过重的问题,使更多的人有加入保险、获得保障的机会。
(2)社会保险增开了商业保险不宜承保的险种,如失业保险等,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使人们都参加保险,使其在实践中提高保险意识,加快商业保险的普及。
同时,社会保险的发展减少了商业保险金的支出,这就刺激商业保险为寻找、弥补社会保险之不足而不断设计新险种,创造新业务。
(3)两者可在经营技术、投资技术、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借鉴,有助于自身健康发展。
互制:
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制约,即一方的发展往往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
任何一方逾越了该条件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影响和制约了对方的发展。
案例题:
1.简述本案例涉及到的相关保险理论。
2.对于该案的理赔处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那么,你认为,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并结合相关保险理论说明其理由。
3.本案例对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具有哪些启示。
答题技巧:
结论放最后。
一、涉及知识点;二、结合理论和案例阐述赔偿与否的理由;三、综上所述;四、启示。
可能涉及的知识点:
(1)合格驾驶员:
驾驶员要有驾驶证,并且驾驶证检验合格。
(2)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有赔偿责任。
条件是:
要求驾驶员是合格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但不要求驾驶员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
(3)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重要几条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一、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二、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三、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
损失,均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
书上课后选择题汇总:
(以下需看熟)
危险是纯粹的风险.
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叫做保险标的
按保险性质分类,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担风险与补偿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发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称为保险利益
具有派生原则的保险基本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P56
保险合同的要素是主体、客体和合同内容
保险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承担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及时签发保单等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业直接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火灾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在赔偿方面的特色是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后阶段的是责任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计算采用均衡保险费率
人身保险存在重复投保
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合同,不受重复保险的限制
财产保险公司经申请也可以经营的险种是健康保险
溢额再保险只对分出分保额办理再保险
保险人将自己的承保业务分给再保险人,此时保险人是再保险的买方
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100万元,承担金额400万元,则该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75%
其他可能涉及概念:
(以下仅需理解)
有关保险的学说:
损失说、非损失说、二元派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的分类:
按性质分类,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实施方式分类,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特点:
有名合同、要式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火灾保险:
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
是以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强调的是保险客户的法人资格。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比例再保险:
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保险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
非比例再保险: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危险事故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因此也被称为损失再保险、超损失再保险。
只有当原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再保险人才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
政策保险:
指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
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
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
经办政策保险的主题一般是国家或由国家确定的特定保险机构。
政策保险并不强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但对承保方式却加以强制,即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政府的管制,不能拒绝保险客户的政策保险投保要求,从而是一方强制加一方自愿的经营方式。
社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通过形成专门的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为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中止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
其特点包括:
强制性原则、基本保障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等。
理解(选择判断):
第一章
1、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成为西方国家三大金融支柱。
2、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2)按保险的标的分类: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
3)按危险转移层次分类:
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
4)按实施方式分类: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5)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类:
营利保险与非营利保险。
6)按经营主体分类:
公营保险与私营保险。
7)按保险客户分类:
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8)按承保的危险分类:
单一危险保险、综合保险与一切险。
9)按保额确定方式分类:
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10)按知否足额投保分类:
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
2、保险的职能:
基本职能:
分担危险与补偿损失;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防灾职能与分配职能。
第二章
1、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2、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①实际损失危险:
在补偿性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为限;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只在重置价值保险中才存在例外。
②保险金额为限:
损失补偿还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金额只应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③保险利益为限:
即被保险人所得的赔偿以其对受损标的的保险利益为最高限额。
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3.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
金额限定为赔付额。
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处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4、在近代保险制度的形成过程中,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
5、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
6、保险业的四大指标:
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和公司总资产。
7、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存在利益关系。
8、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权益。
9、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本质内容是指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理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10、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1、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险种。
投保人与其所应付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须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投保责任险。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的不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也不同。
第三章
第四章
1、财产保险的目的:
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2、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①保险标的:
陆上处于相对静止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②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固定,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
③保险危险相当广泛;
④火灾保险的承保危险通过基本险与附加险,基本覆盖了大部分可保危险。
3、工程保险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
第五章
1、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被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属于约定给付。
3、人身保险按保险范围分: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4、团体保险适用团体保险单。
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
6、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第六章
1、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保险。
2、再保险合同一般规定,如何划分危险单位分出公司的决定。
3、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
4、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
5、比例再保险,也称保额再保险,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双方按照该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
(确定比例,按比例分摊责任)
第七章
1、社会保险的内涵:
强制实施的保障制度,再分配手段;有效的收入保障手段,其水平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是危险损失的分散机制;实施社会政策的保险,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安定为目的。
第八章
1、保险费:
是投保人为获得经济保障而缴纳给保险人的费用,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构成。
2、保险费率:
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又称为保险价格。
第九章
1、保险准备金及其分类
保险准备金:
保险公司为保证其如约履行赔付义务而提取的、与其责任相对应的基金。
为保障保险客户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留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具备与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
2、责任准备金是专门针对一年以上的长期人寿保险计提的准备金,由保险人所收的纯保费中超缴的部分及其利息积累而成的。
3、寿险保费的缴付方式:
自然保费;泵缴保费;均衡纯保费。
4、计算准备金的两种方法:
预期法和追溯法
预期法:
就是预先确定将来可能赔付的死亡给付。
扣除将来可能流入的保费收入及收益后,其余额即为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数量。
追溯法:
是指保单生效后历年的纯保费收入,加上假定的投资利息。
扣除假定支付的死亡给付后,其余额即为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学 复习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