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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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
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我厅对原《省对市(州)县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对县级财政激励约束的考核
(一)考核指标
A、县(含市、区,下同)级财政税收征收努力程度;
B、应由同级财政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情况;
C、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
D、财政平衡情况;
E、县级政法经费保障情况;
F、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情况;
G、县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情况;
H、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保障情况;
I、县乡政府性债务化解情况。
(以下用指标代码)
(二)考核办法
1、指标A的考核得分。
指标A的考核根据来自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占二三产业GDP的比重和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分别确定。
来自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占二三产业GDP的比重的考核根据全省县级平均比重和各县的比重确定;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的考核根据全省县级财政税收收入平均增长水平与各县的收入增长水平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A的考核得分=(该县来自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占二三产业GDP的比重/全省县级来自二三产业税收收入占二三产业GDP的比重×0.5+该县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水平/全省县级财政税收收入增长水平×0.5)×100
公式中,0.5为各指标的权重。
2、指标B的考核得分。
指标B的合格分为100分,凡是按时足额发放了财政应保障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的,该指标得分为100分,未按时足额发放的,欠一个月扣10分,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B的考核得分=100-欠发工资月数×10
3、指标C的考核得分。
指标C的考核分为两部分,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的比重,二是财政供养人员增长控制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C的考核得分=该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比重考核得分×0.4+该县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考核得分×0.6
其中:
某县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口比重考核得分=全省内地县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占全省内地县总人口的比重/该县财政供养人员占该县总人口的比重×100
某县财政供养人员增长考核得分=100+(省定增长比例-该县增长比例)×5
公式中,0.4、0.6为各指标的权重
4、指标D的考核得分。
指标D的合格分为100分,凡实现当年财政平衡的得100分,凡出现当年财政赤字的,根据财政赤字额占其当年财力比重的大小相应扣分。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D的考核得分=100-该县当年财政赤字额/该县当年可用财力×100
5、指标E的考核得分。
指标E的考核根据县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公用及业务经费数和按省规定的各县政法部门人均公用及业务经费标准计算的需求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E的考核核得分=该县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县级政法部门公用及业务经费数/(该县在职政法部门人数×省定该县政法部门人均公用及业务经费标准)×100
6、指标F的考核得分。
指标F的考核根据县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数和按省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的需求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F的考核得分=[该县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农村小学教育公用经费数/(该县农村小学学生数×省定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0.6+该县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农村初中教育公用经费数/(该县农村初中学生数×省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0.4]×100
公式中,0.6、0.4分别为各指标的权重。
7、指标G的考核得分。
指标G的考核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规定,应由县级财政保障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的实际到位情况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G的考核得分=该县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经费数/按政策规定标准应由财政预算安排数×100
8、指标H的考核得分。
指标H的考核根据县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经费数和按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标准以及人员计算的经费需求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指标H的考核得分=该县财政预算实际安排的经费数/(该县城市低保人数×补助标准+该县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供养标准)×100
9、指标I的考核得分。
指标I的考核根据全省县本级政府债务变化率与各县政府债务变化率,以及全省乡镇政府债务变化率与该县乡镇政府债务变化率进行比较确定。
其中县级、乡(镇)级各自占0.5的权重。
以上指标在具体考核时,将民族县和享受民族待遇县、市(州)所在区、一般县分别进行考核。
10、县级综合考核得分。
各县最后的综合考核得分按各指标得分进行加权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综合考核分=A×a+B×b+C×c+D×d+E×e+F×f+G×g+H×h+I×i
其中:
a、b、c、d、e、f、g、h、i分别为指标A、B、C、D、E、F、G、H、I的权重。
指标A的权为0.2,其余各指标的权重为0.1。
二、对市(州)本级财政激励约束的考核
(一)考核指标
K、市(州)本级与县级人均财力的比值;
L、市(州)所属县财力差异系数变动情况;
M、市(州)财政平衡情况;
N、财政改革情况。
(以下用指标代码)
(二)考核办法
1、指标K的考核得分。
指标K主要是考核市(州)本级与所属县的财力分配情况。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本级指标K的考核得分=[该市(州)省定市(州)县人均财力比值/该市(州)本级当年市(州)县人均财力比值×0.5+全省市(州)本级与县级人均财力比值/该市(州)本级当年市(州)县人均财力比值×0.2+该市(州)本级对所属县财力性补助比上年增长水平/该市(州)本级当年可用财力比上年增长水平×0.3]×100
公式中,0.5、0.2、0.3分别为各指标的权重。
其中:
某市(州)省定市(州)县人均财力比值=全省市(州)本级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全省县级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0.3+该市(州)本级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所属县级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0.7。
0.3、0.7为相应的权重。
2、指标L的考核得分。
指标L的考核根据市(州)所属县之间当年的财力差异系数与上年的财力差异系数、全省县级财力差异系数与该市(州)所属县级财力差异系数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本级指标L考核得分=[该市(州)上年所属县之间财力差异系数/该市(州)当年所属县之间财力差异系数×0.8+全省县级当年财力差异系数/该市(州)当年所属县之间财力差异系数×0.2]×100
公式中,0.8、0.2分别为各指标的权重。
3、指标M的考核得分。
指标M的考核根据全市(州)范围内赤字面的大小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本级指标M考核得分=100-该市(州)赤字县个数/该市(州)县的个数×100
其中:
市(州)本级在公式中作为一个县级单位个数计算。
4、指标N的考核得分。
指标N的考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本级指标N的考核得分=100-该市(州)未按规定进行改革的项数×10+改革创新得分
其中:
改革创新是指各地在全省统一进行的改革内容之外推行的财政改革,其得分根据改革效果确定。
5、市(州)本级综合考核得分。
各市(州)本级的最终考核得分按各指标得分进行加权后再加全省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得分计算。
用公式表示为:
某市(州)本级综合考核得分=K×k+L×l+M×m+N×n+全省预算管理综合考评得分
其中:
k、l、m、n分别为指标K、L、M、N的权重。
各指标权重分别确定为0.3、0.3、0.2、0.2。
三、财政激励约束综合考核的奖惩办法
根据财政激励约束综合考核结果,分别实施奖惩。
一是对考核成绩达到100分及其以上者,给予财政激励约束综合考核财力性补助。
二是根据考核成绩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进行调整。
即按各地实际考核成绩除以100作为调整系数,凡考核成绩达到100分以上的,将调增其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相应调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凡考核成绩没有达到100分的,将其调低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相应调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数额。
三是县级财政必须确保县级政法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县乡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按相应规定标准足额落实到位。
凡上年财政预算没有足额安排的地方,省财政将就经费安排差额情况通报有关市(州)、县,并要求在当年省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首先予以足额保障。
有关市(州)、县须对四项经费落实后的保障情况向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
次年省财政厅再次进行激励约束考核时,若有关县仍没有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厅除继续就有关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外,还将在当年省分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中专项注明四项经费缺口的保障额度,相关市(州)、县必须予以足额安排,并接受上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县级地方财政收入上台阶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对内地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过5亿元、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和民族县及享受民族待遇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首次过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的县,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激励财力补助。
五、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为了鼓励县乡政府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控制财政供养人员,首先,省财政在计算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乡镇机构改革因素,并按省核定的财政供养人员标准计算;其次,将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情况纳入财政激励约束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相应激励性财力补助;第三,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专项激励性财力补助,即:
根据财政部“三奖一补”政策,从2005年起,对所有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均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每年3月底前,市(州)财政部门将本市(州)上年度有关撤并乡(镇)的批复文件、县乡政府机构改革文件及财政有关精简分流人员补助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具体补助办法:
(一)对撤并乡(镇)的激励性财力补助
考虑到撤并乡(镇)当期成本增加,省财政按与有关主管部门核对后的上年撤并乡(镇)个数和补助标准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某县撤并乡(镇)激励性财力补助=该县上年撤并乡(镇)个数×单位补助额
(二)对精简人员的激励性财力补助
考虑到分流人员增加成本较多,从2005年起,省财政按上年度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及补助标准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某县精简人员激励性财力补助=该县上年度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单位补助额
(三)对机构精简进度较快、财政供养人员控制有力的地区给予补助
根据2000-2003年撤并乡(镇)及精简分流人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分三年到位。
1、对撤并乡(镇),按照累计撤并乡(镇)个数给予补助
某县撤并乡(镇)补助=该县2000-2003年累计撤并乡(镇)个数×单位补助额/3
2、对精简分流人员,按2000-2003年省级给予补助的分流人员数及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某县精简分流人员补助=该县2000-2003年省级负担县乡分流人员数×单位补助额/3
六、对产粮大县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对产粮大县按照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及其他特殊因素给予激励性财力补助。
产粮大县名单根据各县1998至2002年五年平均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三个指标确定。
对产粮大县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奖励办法通知的通知》(川财建[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基本支出需求财力缺口,保障县级政法经费、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县乡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需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偿还政府到期债务。
不能违规用于增发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凡有违反,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规定处理。
各地上报的相关数据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一经查实,省财政厅除如数扣回激励性财力补助并向全省通报外,还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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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县 财政 激励 约束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