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8089435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99KB
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
《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2014年3月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志愿者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结合辽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英文名称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第三条注册志愿者(ChinaRegistered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省共青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志愿者组织是指各市、县(市、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志愿精神: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第六条志愿者标识:
辽宁注册志愿者标识采取团中央统一印发的“心手标”。
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见附件1)。
第七条每年3月5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基本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二)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未满十四周岁者可随父母申请注册成为志愿者家庭,在父母的监护下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注册机构
(一)全省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及其授权的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
(二)注册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身及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志愿者组织联系方式、活动项目、岗位需求等信息,以方便志愿者申请注册。
(三)“志愿辽宁”网站(http:
//www。
zyln.org)为全省统一的注册志愿者管理平台。
各注册机构应利用管理平台做好本地、本单位注册志愿者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十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可通过手机、电脑等客户端等进行网络注册,也可以直接到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见附件2)。
(二)注册机构要对申请人所参与志愿服务的相应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进行严格审核。
对于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不应予以注册。
(三)审核合格后,申请人有关信息将正式录入“辽宁省注册志愿者管理系统”数据库(外界可查)。
注册机构可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发放注册志愿者证章并编制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国家、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扶贫济困、助老助残、社区服务、生态建设、大型活动、抢险救灾、社会管理、文化建设、西部(辽西北)开发、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
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坚持自愿和力所能及的原则,要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
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注册后,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参与相关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六)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要推进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实体型、网络型、复合型平台。
鼓励依托网络新媒体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同时应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
(一)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省注册志愿者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二)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可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
(三)市、县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六)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个人信息保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
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心手标"为主体图案的标志。
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志愿者誓词:
“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或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由于未遵照相关规定而对服务对象、志愿者组织及成员造成损害的,注册机构可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逐步建立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推动建立志愿者保险和应急基金,做好相关救助和慰问工作。
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完善志愿者评价机制,组织实施星级认证制度,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等。
第十七条 星级认证制度
(一)星级认证制度由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实施。
注册机构负责具体认证工作,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1、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2、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3、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4、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5、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6、对于参加“西部计划”、“海外服务”、“辽西北计划”等专项志愿服务或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1年,并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二)“一、二、三星志愿者”由志愿者所在注册机构进行认定;“四星志愿者"由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进行认定;“五星志愿者”由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认定。
(三)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可由志愿者个人或所在组织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注册机构根据管理权限在“志愿辽宁”网站进行标注,并发放相应标志。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和奖章授予制度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业绩,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和相应服务奖章.团省委、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定期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评选表彰活动。
(具体评选表彰方案另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长期在辽宁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团省委青年志愿者工作部、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注册志愿者标识
附件2:
辽宁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
附件1:
注册志愿者标识
图案说明:
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
标志寓意为中国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
制作说明:
图案中白色为纯白色,红色的色号为M100Y100。
附件2:
辽宁省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照片
政治
面貌
学历
专业特长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号
毕业学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联系
方式
联系
地址
邮编
联系
电话
办公:
宅电:
手机:
服务意向
个
人
简
历
申请人承诺
(请抄写)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辽宁省 注册 志愿者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