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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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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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炼化企业用火分为三级,油田企业用火分为四级。
炼化企业用火级别划分: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1)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2)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
(3)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
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仓库;
(7)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1)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全厂系统管网区;
(4)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
油田企业用火级别的划分: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料罐、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8)炼油厂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
油罐区、溶剂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有可燃、易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房、装卸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管线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1~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8)制作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50m以内的井场动火;
(3)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四条 用火审批权限。
炼化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
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火。
油田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前,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织施工动火,并和生产单位的设计、技术、生产、安全、公安(消防)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
由施工动火单位写出动火申请报告,经二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
经局级安全技术部门、消防部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填
写动火报告,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安全技术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审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报告,制定动火措施;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4.四级动火前,由基层队(站、库、车间)技术人员填写动火报告,基层队长组织动火协调,制定动火措施,报请上一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人权限:
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
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志,不得私自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第八条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条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单位参照第五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由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三条 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
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只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4.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5.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火票。
1.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一级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火票申请用火单位存档;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3.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 浅海石油作业设施的动火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
附:
安全用火票
一级用火票
申请用
火单位
施工
单位
装置
区域
用火
部位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
用火人
工种
姓名
级别
用火监护人
工种
姓名
岗位(级别)
用火分析数据
用火补充措施
申请用火单位领导签发
相关单位领导会签
安全监督部门签发
签字
签字
签字
厂主管领导审批
注:
1.此火票签发按用火规定手续办理。
2.特殊用火要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3.监护人有权随时中止用火,所列措施如没完全落实,用火人可拒绝用火。
4.与本次用火有关的具体措施后划“√”。
动火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塔、容器、油罐、换热器、管线等)的油品、溶剂等可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并有足够时间进行蒸汽吹扫和水洗,达到动火条件。
确认人:
2.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确认人:
3.塔、油罐、容器动火,应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
动火前人在外边进行设备内明火试验,工作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监护。
确认人:
4.塔内动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毡用水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确认人:
5.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确认人:
6.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火。
确认人:
7.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确认人:
8.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机 个,铁锹 把,毛毡 条。
确认人:
9.罐区动火时,动火点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得脱水,清除周围易燃物。
确认人:
10.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确认人:
二级用火票
三级用火票
动火安全措施
1.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外的临时用火,由管区安全技术人员审批。
确认人:
2.动火时间不超过五天。
确认人:
3. 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应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闭。
确认人:
4.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共它设备搭火。
确认人:
5. 高处动火(2m以上)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风力较大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大于5级时禁止动火。
确认人:
6. 厂区内熬沥青,必须有专人负责,应放在十分安全的地方,监护人不能离开现场,沥青温度不能太高,防止发生突沸。
确认人:
7. 动火现场备蒸汽带 根,灭火机 个,铁锹 把,毛毡 条。
8.动火开始前和动火结束后,均应认真检查条件是否有变化,不得留有余火。
确认人:
用火票说明:
1.用火票是与《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对应的一种检修用火凭证。
它分为三种,即一级火票,二级火票,三级火票。
2.每种火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一级火票由安全监管部门存档,二级火票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第二联为动火人留存,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为用火监护人留存。
3.用火补充措施是指用火票上已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没有的其它还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一级用火中的特殊用火需经厂领导审批,但仍使用一级用火票。
名词解释:
1.申请用火单位:
是指动火点所在单位。
2.施工单位:
是指检修动火单位。
3.装置区域:
是指动火点所在的装置或区域名称。
4.用火部位:
是指动火点所在的具体位置,一张用火票仅限一个部位。
5.用火时间:
是指连续动火作业时间。
6.安全合格证:
是指经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后所发的证件。
7.施工主管单位安全负责人:
是指工程项目的甲方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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