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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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兑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池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本级“惠企资金池”资金,是由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县本级惠企纾困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企业(含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奖补(补贴、补助、奖励等)的资金。
“惠企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资金。
第三条 设立“惠企资金池”资金专户,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资金规模500万元。
兑付惠企资金时,从“惠企资金池”中先行拨付给企业,再由财政及时回补资金。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惠企政策兑现窗口”(以下简称“专窗”)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五条 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的要求,专项资金的兑现方式分为:
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
免申即享方式企业不需要申请。
平台或窗口统一受理即申即享和承诺兑现两种兑现方式的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办事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并出具补齐补正告知书,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推送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兑现流程
第六条 三种兑现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1.免申即享。
对企业登记即享、落户即享、入规即享、上市即享、达标即享以及国家、省市及县级认定、人才认定等“白名单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免申即享”。
兑现流程:
各主管部门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名单、兑付金额,形成兑付清单并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受理并向相关企业推送兑现信息→企业审核确认后提交单位基本信息及资金账户→县政务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确认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2.即申即享。
对符合资格的定补类等简易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即申即享”。
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
兑现流程:
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3.承诺兑现。
对需各主管部门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兑现标准不固定、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惠企政策兑现事项,实行“承诺兑现”。
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
兑现流程:
企业向专窗或平台提交资料(包括企业信息和资金账户信息)→各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报送县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将办理结果和兑付清单推送至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1个工作日内发起资金兑付流程并将兑付信息推送至企业。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部门。
牵头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八条 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是专项资金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
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各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推送的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
2.负责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样表和格式,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
参与制定“惠企资金池”兑现的县本级惠企政策事项清单。
3.负责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申请资料的受理、传输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核查企业信用记录。
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的使用用途;对免申即享的资料合规性审核,核实项目的报送资料,做到与政策相符。
每月向县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兑现情况表;优化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资金按要求拨付到位。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对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在兑现工作开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审批等工作,政策标准、申报条件等不明确的需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对即申即享、承诺兑现项目负责,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第十条 县发改委、县税务局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兑现的佐证数据。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各主管部门每月5日之前将兑现资料报送县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每月对资金使用进行结算,对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核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合规性审核,及时回补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对落实惠企政策兑现工作不到位,或被企业有效投诉的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取消、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办、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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