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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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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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6
JGJ/T188-2009
备案号J954-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2009-10-30发布2010-0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差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规范和国外先进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总平面;5、建筑设计;6、建筑防火;7、结构设计;8、建筑设备;9、建筑安装;10、质量验收;11、使用与维护;12、拆除与回收;附录A活动房质量检查表;附录B建筑设备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表;附录C临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本规范主编单位:
福建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
福建省工程建设科学技术规范化协会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榕东活动房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
莆田学院
中南大学防灾科学与安全技术研究所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王韶国陈国灿焦安亮梁章旋王建国晏音程宏伟
林卫东郭筱莹陈汉民吴平春刘忠群薛经秋
王世杰杨家轩王凤官徐志胜姚建强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叶可明温伯银王甦郝玉柱张忠庚李达明郑云河宋波
冯凯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工程建设和使用经管,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规范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制作、施工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拆除与回收。
1.0.3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使用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法规。
1.0.4本规范规定了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
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的建设、使用、拆除及回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site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2.0.2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temporilybuildingofconstructionsite
施工现场使用的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简称临时建筑。
2.0.3装配式活动房prefabricatedstructure
以轻钢为主要受力构件和轻质板材做围护,能够可方便快捷地进行组装与拆卸,可重复使用的建筑物,简称活动房。
2.0.4轻型屋面砌体建筑masonrystructureswithlightroof
采用块材砌筑的墙体、轻型瓦材木(钢木)屋架、轻钢屋架组成的暂设性建筑,简称砌体建筑。
2.0.5拆卸
将装配式建筑的构、配件拆解并卸下的过程。
2.0.6拆除
对建筑物无法重复使用的构建进行肢解、破碎、拆毁的过程。
3基本规定
3.0.1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准备后方可实施。
临时建筑的施工安装、拆卸或拆除应编制是施工方案,并应由专业人员施工、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0.2临时建筑建设场地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3.0.3临时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及其他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的的有关要求。
3.0.4临时建筑层数不易超过两层。
3.0.5临时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3.0.6临时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0.7临时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3.0.8临时建筑所采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3.0.9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标志。
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当周转使用次数超过10次或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时,应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10临时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4基地与总平面
4.1基地
4.1.1临时建筑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和危房影响范围。
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声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4.1.2当临时建筑建造在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时,应采取结构等加强措施。
4.1.3临时建筑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4.1.4临时建筑的选址与布局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
4.2总平面
4.2.1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区设置,且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警示、定位、宣传等标识。
4.2.2办公区、生活区应位于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和塔吊。
4.2.3临时建筑与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临时建筑不应布置在高压走廊范围内。
4.2.4办公区应设置办公用房、停车场、宣传栏、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等设施。
4.2.5生活用房宜集中建设,成组布置,并设置室外活动区域。
4.2.6厨房、卫生间宜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建筑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临时建筑各类用房的功能配置,应根据建设规模与现场情况确定。
5.1.2临时建筑的平面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生产制作等情况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规范》GBJ2的规定。
5.1.3餐厅、资料室应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
5.1.4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活动房围挡宜选用彩钢板。
5.1.5临时建筑的体形宜规整,,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并应满足节能要求。
5.1.6临时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整窗面积的30%,并有良好的气密性、水密性和保温隔热性能。
办公用房和宿舍的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7。
5.1.7严寒和寒冷地区外门应设置防寒设施。
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5.1.8屋面、外墙、外门窗应有防止雨、雪渗漏的措施。
5.1.9临时建筑地面应具有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
5.1.10临时建筑屋面应为不上人屋面。
5.2办公用房
5.2.1办公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5.2.2办公用房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5.2.3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会议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3生活用房
5.3.1生活用房宜包括宿舍、食堂、餐厅、厕所、舆洗室、浴室、文体活动室等。
5.3.2宿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内应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16人。
2宿舍内应设置单人铺,层铺的搭设不应超过2层。
3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宿舍门外宜设置鞋柜或鞋架。
5.3.3食堂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食堂与厕所、垃圾站等污染源的地方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且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2食堂宜采用单层结构,顶棚宜设吊顶。
3食堂应设置独立的操作间、售菜(饭)间、储藏间和燃气罐存放间。
4操作间应设置冲洗池、清洗池、消毒池、隔油池;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5食堂应配备机械排风和消毒设施。
操作间油烟应处理后对外排放。
6食堂应设置密闭式泔水桶。
5.3.4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
2厕所的厕位设置应满足男厕每50人、女厕每25人设1个蹲便器,男厕每50人设1m长小便槽的要求。
蹲便器间距不小于900㎜,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900㎜。
3盥洗间应设置盥洗池和水嘴。
水嘴与员工的比例宜为1:
20,水嘴间距不宜小于700㎜。
4淋浴间的淋浴器与员工的比例为1:
30,淋浴器间距不宜小于1000㎜。
5淋浴间应设置储衣柜或挂衣架。
6厕所、盥洗室、淋浴间的地面应硬化和防滑处理。
5.3.5施工现场宜单独设置文体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
6建筑防火全
6.0.1临时建筑场地应设有消防车道,且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6.0.2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长度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0.2的规定:
6.0.3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危险源的距离应不小于16m。
2对于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数量不应超过10幢,幢与幢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3.5m,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8.0m。
6.0.4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2对于两层临时建筑,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当临时建筑超过两层时,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25.0m,采用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芯板作围护结构的房间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
4疏散楼梯和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外廊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6.0.5使用温度超过80℃的场所,不应采取自熄性轻质材料做芯材的彩钢夹心板。
6.0.6厨房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厨房灶具、烟道等高温部位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6.0.7每100㎡临时建筑应至少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少于3A的灭火器,厨房等用火场所应适当增加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7结构设计
7.1一般规定
7.1.1临时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7.1.2临时建筑结构应按照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7.1.3临时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的设计要求,并应进行基础和地基强度计算。
7.1.4临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为三级;结构重要性系数不应小0.9。
7.1.5临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丁类。
7.1.6临时建筑结构的结构计算模型应符合其主要受力特征和构造状况。
7.1.7临时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几何不变体系;
2结构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沿建筑物高度方向的变化宜均匀;
3所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必要的锚固、支撑,保证结构的刚度和整体性。
4应具有直接、合理的传力途径。
7.1.8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
7.1.9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表7.1.9的规定。
7.1.10附着在临时建筑上的设施、设备应与主体结构进行可靠的连接,并应进行受力验算。
7.1.11钢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进行设计。
7.1.12在活动房的设计文件中应明确钢材除锈等级与方法、防火与防腐涂料性能及涂层厚度等要求。
7.1.13活动房闭口截面构件沿全长和端部均应焊接封闭。
当主构件采用两根C型薄壁型钢焊接制作时,应在C型薄壁型钢外侧接缝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
7.2材料
7.2.1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7.2.2混凝土构件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
HRB335、HPB235级热轧钢筋。
7.2.3活动房承重结构用的钢材宜根据结构型式、荷载特征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冷弯薄壁型钢、轻型热轧型钢、圆钢拉杆和连接钢板等,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碳素结构钢》GB/T700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Q345钢。
2冷弯薄壁型钢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冷弯型钢》GB/T6725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7.2.4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退火、焊接、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不得采用冷弯效应强度设计值。
2采用厚度小于4MM的钢材或冷弯波比型钢时,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应降低5%。
7.2.5承重砌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2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
3石材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7.2.6轻型瓦材屋面用承重木材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
7.2.7压型钢板可选用具有PE涂层的彩钢板或镀锌钢板。
用于非承重的彩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4㎜,彩钢板用于屋面时,彩钢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5㎜
7.2.8用于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5Kg/m3,,用于非承重彩钢夹芯板的芯材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2Kg/m3;板与芯材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MPa。
7.2.9计算下列情况的结构构件和连接时,本规范第7.2.4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下列相应的拆减系数:
1平面格构式檩条的端部主要受压腹杆:
0.85;
2单面连接的单角钢杆件:
1)按轴心受力计算构件强度和连接:
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构件稳定性:
0.6+0.0014λ;注:
其中λ为杆件的长细比。
3)两构件的连接采用搭接或其间填有垫板的连接以及单盖板的不对称连接:
0.90.上述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7.3荷载与荷载效应
7.3.1楼面均布活荷载规范值及其组合值系数应符合7.3.1的规定。
注:
1、屋面均布活荷载不与雪荷载同时考虑,应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2、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宜取1.0kN/m;
3、当实际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取值。
4、表中未列出的楼面均布活荷载规范值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7.3.2风荷载、雪荷载的取值应按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执行。
7.3.3临时建筑结构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可采用弹性分析的方法计算。
7.3.4分析临时建筑的刚架、屋架、檩条的内力时,应考虑由于负风压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且永久荷载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7.3.5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计算。
7.3.6临时建筑结构构件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规范组合计算变形,并应符合相关变形限值的要求。
7.3.7计算临时建筑结构构件和连接时,荷载效应组合、荷载分项系数、荷载组合系数的取值,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7.4地基与基础
7.4.1基础应埋入稳定土层;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3m,严寒与寒冷地区基础埋深应符合现行行业规范《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的有关规定。
7.4.2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宜采用同一类型,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当基础底面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应按1:
2的台阶逐步放坡。
7.4.3临时建筑宜采用天然地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小于60kpa,当遇到松散填土、暗浜时,应根据地基承载力要求进行地基处理或加固;
2对于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工程或邻近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3对于不符合本规范表7.1.9限值的临时简直,应按照临时建筑所在位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
7.4.4活动房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基础,活动房基础设计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两层活动房的基底宽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不应小于200mm。
7.4.5砌体建筑、砌体围挡宜采用砖、石砌筑的条形基础或混凝土条形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现行国家规范外,尚需符合下列规定:
1基底宽度不应小于300mm,厚度不应小于150mm;
2软弱土层上的砌体条形基础应设置地圈梁。
地圈梁宽度不宜小于200mm,高度不应小于120mm;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2,箍筋直径应不小于φ6,箍筋间距应不大于250mm;
3砌体围挡基础顶面宜高出地面0.2M。
7.4.6彩钢板围挡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基础,基础的构造和尺寸除了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宽度不应小于300mm;
2基础厚度不应小于150mm。
7.4.7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地质上的地基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7.5活动房设计与构造要求
7.5.1活动房的设计应遵循规范化、定性化及通用化的原则。
7.5.2活动房结构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7.5.3活动房节点应按照通用性强、连接可靠、坚固耐用,适应多次拆装的原则进行设计;;各结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不得采用现场焊接。
可按刚接平板支承设计;基柱脚地脚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数量不少于4根。
7.5.4钢柱脚可采用预埋锚栓与柱脚板连接的外露式做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脚底面应至少高出室内底面50mm;
2门式钢架结构承重体系可采用铰接柱脚;钢排架、钢框架承重体系应采用刚接柱脚;
3柱脚锚栓应采用Q235钢或Q345钢制作,直径不宜小于16mm,数量不应少于4根。
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当锚栓的锚固长度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时,可加锚板,锚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7.5.5活动房的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动房杆件的轴线宜汇交于节点中心;
2钢排架承重体系中梁与柱或主梁与次梁之间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螺栓连接,连接螺栓的数量应根据计算确定,并不应少于2个。
7.5.6活动房的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布均匀其形心宜靠近侧向力(风荷载)的作用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端跨应设置外墙柱间垂直支撑,中间跨应间隔设置柱间垂直支撑。
长度超过18m应增设一道隔墙,并应符合山墙的规定;
2当采用钢框架或门式钢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在山墙、两端跨河外墙纵向长度;每45m应设置一道柱间垂直支撑;
3当采用带花篮式调节螺栓的交叉圆钢作为外墙柱间垂直支撑时,圆钢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圆钢与构件的夹角应在30°~60°之间,宜为45°。
4当房屋高度大于1.6倍的柱距时,柱间垂直支撑宜分层设置。
7.5.7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应设置屋面垂直支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置纵向柱间垂直支撑的开间应同时设置屋面垂直支撑;
2当屋架跨度不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2道;
3当屋架跨度大于6M时,沿跨度方向设置的屋面垂直支撑不应少于3道;
7.5.8活动房屋面水平支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纵向柱间支撑的开间宜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当采用钢排架轻型钢结构承重体系时,宜在屋架的上、下弦同时设置屋面横向水平支撑;
2未设置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间,相应于屋面垂直支撑的屋架上、下弦节点处应沿房屋纵向设置通长的刚性系杆;
3在柱顶、屋脊处应设置沿房屋纵向通长的刚性系杆,刚性系杆可有檩条兼作,檩条应按压弯杆件验算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由支撑斜杆组成的水平桁架,其直腹杆应按刚性系杆考虑。
7.5.9山墙屋架的腹杆与山墙立柱宜上下对齐,在立柱与腹杆连接处沿立杆内、外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2m的条形连接件,并采用螺栓连接。
7.5.10楼板、屋面板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木楼板时,宜将木格栅和木楼板预制成规范的装配单元,木楼板装备单元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35mm。
木格栅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
木格栅可采用矩形、木基材工字形截面,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
2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屋架上弦应通过檩托板用螺栓连接;
3穿透屋面螺栓处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7.5.11活动房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承重构件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0mm;且不宜大于6.0mm;用于檩条和墙梁的冷弯薄壁型钢的壁厚不宜小于1.5mm;
2结构构件中受压板件的最大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
7.5.12构件的允许长细比不宜超过表7.5.12的限值。
注:
张紧的圆钢拉条的长细比不受此限。
7.5.13活动房的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150,当采用门式刚架时,层间位移不宜大于柱高的1/60。
7.5.14受弯构件的允许挠度应符合表7.5.14的规定。
注:
L为受弯构件的长度。
7.5.15走道托架应采用螺栓与结构柱可靠连接,当走廊宽度超过1.0M时,走道托架端部应设置落地柱。
7.5.16活动房结构构件不宜采取对接焊接的方式进行拼接,当需要采用焊接时,焊接的形式、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焊接质量保证措施等除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柱的拼接应设置在杆件内力较小的节间内,且应与杆件等强;
2每根构件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
3焊接材料应与主体金属材料相匹配,当不同强度等级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条;
4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的形心轴。
7.6砌体建筑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7.6.1砌体建筑的结构静力计算应采用刚性方案,横墙间距不应大于16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布置应闭合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在平面内宜对齐;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纵、横墙交接处应有拉结措施,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不应削弱墙体承载力。
2横墙中开有洞口时,洞口的水平截面积不应超过横墙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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