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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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
国家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调整汇总
本网讯今年6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国家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之后,这些部门的“三定”新规在七八月份陆续出台。
为了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这些国家部门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变化,我们特将近期出台的政策进行归集整理,并将可能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的调整作重点提示,方便企业日常工作。
据了解,在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介绍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华建敏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
华建敏在说明中强调,本次国家机构改革突出了三个重点:
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科学发展;二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三是按照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对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进行整合,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
总的看,改革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出发,着力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既迈出了重要的改革步伐,又保持了国务院机构相对稳定和改革的连续性,并为今后的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机构调整变化如下表:
国务院机构改革情况一览表
调整后部委
合并、调整或包含的原部委
新增下属机构
隶属关系调整
撤销部门
备注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部制不变)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委员会
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财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交通运输部
将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考虑到我国铁路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保留铁道部。
同时,要继续推进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不再保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
不再保留建设部
卫生部
卫生部、药监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全国两会之后,上述国家机关调整方案陆续出台,调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提醒企业予以关注。
一、国务院特设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
国办发[2008]60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调整后,国务院办公厅内设9个职能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1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援派机动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其中:
国务院秘书长1名、国务院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司局级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秘书二局办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商务、银行、审计、国资监管、海关、税务、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林业、旅游、气象、证券、保险、电力监管、扶贫、供销、贸促及港澳经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二、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87号
7月18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机关机构改革动员大会,贯彻落实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对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据介绍,这次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建纳税服务司。
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
充实和完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组建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
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在不改变现行的税款入库级次和属地征缴原则的基础上,将目前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的部分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职能,以及总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统一并入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组建督察内审司。
将审计司职能、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部分职能,法规司、财务司等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整合划入督察内审司。
不再保留审计司和巡视工作办公室。
———组建货物和劳务税司。
将流转税管理司、进出口税收管理司的职能,整合划入货物和劳务税司。
不再保留流转税管理司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将所得税管理司更名为所得税司,地方税务司更名为财产和行为税司,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
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各司局的职责。
———保留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国际税务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和人事司。
这6个司局的职责原则上不作大的变动,仅对个别方面作适当微调。
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继续保留,职责不作调整。
改革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有: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以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总局机关人员编制不变。
行政单位司局级领导职数由44名增加到50名,其中增设1名总审计师。
这次机构改革涉及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个事业单位的职责变动,其余事业单位的职责暂不作调整。
今后,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适时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总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将由中编办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省(区、市)国税局机构改革。
总的要求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优化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适应税收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部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7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73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
其中:
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3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
原信息产业部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通信管理局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实行垂直管理,行政编制500名。
关注以下职责变化: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
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航天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有关活动,履行有关职责。
委托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办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原信息产业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7所直属高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调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85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内设机构由原先的21个减少到了19个。
这19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厅、政策法规局、规划发展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企业改组局、企业分配局、综合局、收益管理局、监事会工作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党建工作局、宣传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研究室、外事局、人事局。
与之前机构设置相比,这次主要变化是,用“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替代之前的“业绩考核局”和“统计评价局”,并新设“收益管理局”。
“收益管理局”的职责是“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办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职责调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是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2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50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8名、援派机动编制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1名)。
其中:
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职责13项,指责变动有四项:
(一)取消职责。
将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二)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商务部。
2.将国际职员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
毕业生就业政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会同教育部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部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商务部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83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商务部设28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95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8名)。
其中:
首席贸易谈判代表(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1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商务部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六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媒体评论认为,商务部的“三定”方案透出以下三大信号:
信号一:
减少审批职能下放
依据新“三定”方案,商务部将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此外,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信号二:
新设机构增加职责
根据新方案,商务部成立了反垄断局。
该局的职能表述为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构,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商务部还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
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
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此外,新设立的市场秩序司将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其职能与原全国整规办大致相仿。
原全国整规办是2001年起成立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与此同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将划入商务部。
信号三:
优化职能精简机构
新方案中,原商业改革司更名为商贸服务管理司。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原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被撤销。
但方案指出,商务部在对外谈判和国内协调时仍可使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的名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8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3个内设机构。
机关行政编制为300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5名)。
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包括15项,主要调整有三方面:
一是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是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是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新职责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职责,以及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与之相对应的,在机构设置上,原来的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改组为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并增设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职责:
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环境保护部
级别:
副部级
文号:
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环境保护部设1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311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3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其中:
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环境保护部增加环境监测司、总量司和宣教司3个司。
在增加的这3个司局中,环境监测司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环保部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五项:
(一)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环境标志认证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级别:
正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9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17项,职责调整有三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级别:
副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10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5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有11项,职责调整有三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级别:
副部级
文号:
国发[2008]12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19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
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4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7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有13项,职责调整有四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卫生部。
(四)将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其他关注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
级别:
副部级
文号:
国发[2008]11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
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增设“保护协调司”,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原“协调管理司”根据内设职能划分更名为“专利管理司”,国际合作司增加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等职能。
审计署
级别:
副部级
文号:
国办发[2008]68号
职责变动关注点:
审计署设13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为682名。
其中:
审计长1名、副审计长4名,总审计师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102名(含派出审计局领导职数60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新增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主要职责12项,职责调整有三项
(一)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三)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有:
(一)审计署跨部门设立派出审计局。
派出审计局根据审计署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派出审计局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局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二)审计署跨地区派驻审计特派员办事处,行政编制为2710名。
审计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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