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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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
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
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2x]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
类别:
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
注意专科医院概念。
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
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
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
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
即xx医院有限公司是不行的,xx有限公司xx医院是可以的。
床位:
1、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张或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2、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2x-2020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县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张左右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100万人口以上的县原则上不超过10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张左右为宜,500万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超过12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000张左右为宜,原则上不超过1500张。
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开展超过1500张床位公立医院备案工作的通知》,“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服务对象:
1、服务对象分为“社会”和“内部”。
2、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无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供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及《医疗机构备案书》,并附人员配备情况),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并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诊疗科目
1、根据《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国家陆续发布的重症医学科、疼痛科等标准核定。
诊疗科目不是科室名称。
比如感染性疾病科为临床科室,对应的诊疗科目是传染科,且需核定到二级诊疗科目,至少要包括肠道传染病专业和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2、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只登记到一级科目的只能从事该学科基础工作,只有登记到二级科目才能从事相应工作。
比如只登记到内科,就只能从事内科基础工作,登记到呼吸内科才可以从事呼吸内科相应工作。
在设置审批阶段只需设置到一级诊疗科目,到执业登记阶段,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核准诊疗科目至二级科目外,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人员配备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要核准至二级科目。
3、特殊诊疗科目
预防保健科:
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全科医疗科。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综合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
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
综合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康复医学科。
根据《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重症医学科。
根据《卫生部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疼痛科。
根据《卫生部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一级医院一般不核准此科目。
4、根据国家卫计委《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5、根据国家卫计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
批准书
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及不满20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半年;20-99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篇: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核公开细则外商投資醫療機構設置審核公開細則
[項目名稱]外商投資醫療機構設置審核公開細則[受理機構]浙江省衛生廳醫政處
[聯係人]王楨
[被許可人]個人和企業(組織)[項目類型]行政許可事項[聯繫方法](0571)87709041[有無收費]無
[承諾期限]省衛生廳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衛生部。
[實施行政許可依據]
根據《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的指導意見》及《浙江省衛生廳關於實施政務公開實施方案》,
制定本細則。
1、服務對象。
中、外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服務內容。
中、外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以合資或者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的審核。
[申報條件]
無
[材料明細]
(1)設置醫療機構申請表;
(2)合資、合作雙方法人代表簽署的項目建設書及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合作雙方各自的註冊登記證明(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和銀行資信證明;
(4)國有資産管理部門對擬投入國有資産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5)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初審意見,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辦理流程]
設置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必須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經所在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合格後,向省衛
生廳受理中心提交資料.
無
[表格下載]
無
[網上受理]
無[結果查詢]
無[主要監管措施]
嚴格按照《浙江省衛生廳關於推行政務公開實施方案》和《浙江省衛生廳政務公開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監督電話:
(0571)87078465
第三篇: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申请人。
李春亭,男,现年49岁,住城关南街。
我于一九九三年在商城县城关南街开业行医至今已有近二十年,我于一九九五年经过考试获取西医乡村医师职称,我从九五年至202*年间均取得了县卫生局审核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0六年以后实行执业医师法,我又于202x年4月经河南省卫生厅考试,考取了《中医执业医师证》,并已经注册。
我在二十多年的行医过程中从未出现任何医疗责任技术事故。
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文明行医。
根据我的实际情况,特此申请商城县卫行政主管领导给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盼。
申请人:
李春亭
202*年十月十六日
医疗机构设置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
李春亭诊所
申请人:
李春亭,男,49岁,中专文化,一九八六年在商城县搬运公司医疗室,并考取商城县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师证》,九三年开始在南关开个体诊所,九五年经过河南省卫生厅对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考试,考取了《乡村医师证》,202*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申报考试,我于202*年考取了《中医执业医师证》,并已注册,身份证号:
413027************。
2、所在的地区在城关南街,人口稠密,人民的经济条件一般,社会发展前景良好。
3、所在的南居民众健康状况较差,老年人患慢性病率较高。
4、所在无合格的医疗机构,人民急需合格的医疗服务。
5、拟设的医疗机构名称。
李春亭诊所。
地址:
仍然在原址
功能:
内科门诊
任务:
(1)预防疾病;
(2)门诊治疗常见病服务半径:
1公里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
社区医疗服务时间:
早晨7点至晚9点
诊疗科目:
内科,以门诊为主,无床位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1人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
血压表1具,听诊器、体温表设备配备:
诊断桌、药柜等
9、与其它医疗机构都在1公里之外
10、医疗机构的通讯方便,供电良好,上下水道通畅,无消防急患
11、资金自筹资金,投资金额二万元
12、用房二间,面积25m2x3间=75m2
202*年十月十六日
第四篇: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审批条件:
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
(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申报材料:
(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申报材料:
(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事期限:
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
第五篇: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需要中心卫生院盖章)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
五、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见附件)
备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中心卫生院盖章)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验收报告;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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