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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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为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重庆市梁平县探索建立机关党建“三张清单”,理清了工作职能,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了工作方向,有效解决了机关党建“灯下黑”问题。
建立“责任清单”,逐级理清工作职能。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解决机关党建隶属不清、责任不明问题。
一是划清隶属关系。
县直机关工委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管理未设党委(党工委)的县直部门机关党组织、主管部门未设党委(党工委)的县属国有重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梁市直部门机关党组织,部门行业党委(党工委)管理所辖机关党组织,并独立开展党建工作。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
根据县直机关工委、部门行业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支部)各责任主体,分类制订党建责任清单,列明各责任主体党建工作具体职能。
其中县直机关工委负责制定全县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指导所属机关党建工作等;部门行业党委(党工委)负责研究指导所属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所属机关党组织考评监督等。
三是落实党组责任。
从严落实部门党组指导职责,要求部门党组每年听取2次以上机关党建工作汇报,定期研究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重要问题,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帮助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
建立“项目清单”,逐项落实工作责任。
依据上级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党组织抓党的思想、组织、队伍、领导班子和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是健全基层党组织体系。
按照强化组织功能、扩大组织覆盖要求,责成符合组建机关党组织的单位及时组建;高标准、严要求推进机关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截止2015年12月底,机关党组织换届工作已全部完成;明确机关党组织书记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或由同级干部专任,并推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形成了抓党建工作合力。
二是规范基层党组织生活。
明确机关党组织必须带头落实“三会一课”、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以及支部联线等制度,促进党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落实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是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机制。
建立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落实党建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目标清晰的责任制度体系。
配齐配强机关工委委员,明确由组织部副部长兼任机关工委书记,从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选配工委委员。
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明确县直机关工委留存党费比例不低于20%,用于机关党的建设,保障机关党建需要。
建立“考评清单”,逐类细化工作考核。
量化、细化机关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认真落实“联述联评联考”制度,考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
一是明确考评对象。
实行分级考评,县级考评对象包括14个部门行业党委,各党组(党委、党工委)向县委常委会述职,县委常委会对其综合考评;党总支(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述职,上级党组织对其综合考评;县直机关工委听取下辖5个党委、13个党总支、39个支部的述职,对其进行综合考评。
二是创新考评方式。
把年度党建任务作为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重要指标,建立季度督查通报、半年巡查考评、年度述职考核“三段联考”模式。
县委党建领导小组分批分期听取党组(党委、党工委)书记述职,组织部部务会分批分期听取机关党组织书记述职。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
把部门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测评内容,按照30%的权重计入班子和书记个人综合目标考核得分。
对党建工作考核排名同类别倒数第一、二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县委进行约谈,取消倒数第一名参评综合目标考核评奖资格;对考核为优秀的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进行表彰激励、提拔重用。
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一、工作目标
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解决部直属机关党员学习教育中存在的“灯下黑”问题作为长期重要任务,探索建立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有效途径,使部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对党的创新理论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切实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使部直属机关各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制度按规定落实,真正起到规范、教育、提高党员的作用。
二、整治重点
结合中央部署要求和《关于在司法部直属机关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将专项整治重点确定如下:
(一)党员学习教育情况。
党支部的学习计划、规定学习内容落实情况和学习效果。
(二)严格组织生活情况。
“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支部手册等落实情况及效果。
(三)支部书记履职情况。
支部书记“一岗双责”履职情况,带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
(四)支部工作法总结推广运用情况。
探索、总结、推广运用务实管用支部工作法的情况。
(五)专项检查及重点整治情况。
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党费收缴等专项检查情况和宽松软基层党组织整治情况。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部直属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在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抽调专门力量,及时部署安排。
(二)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组织要建立《机关党员学习教育“灯下黑”问题清单》和《机关党支部学习教育工作台账》。
问题清单要明确重点问题、涉及支部、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等内容;工作台账要根据“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的落实情况、有关专项检查工作和支部日常运行情况,及时填写,每月汇总,为监督检查、评选表彰、考核问责提供依据。
各党支部可根据实际将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的内容填入支部工作手册中。
(三)集中整顿宽松软党组织。
对长期不重视党建工作、换届选举不及时、组织活动不经常不认真、“三会一课”等基本制度不落实、党员教育管理不严的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
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联系,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四)认真开展内部督导。
在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部直属机关党委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导,重点督促检查部直属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进度、质量,各支部基本制度落实以及党员干部掌握党章党规、系列重要讲话应知应会内容等情况。
督促各基层党组织全面深入查摆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五)加强支部工作法总结推广运用。
坚持把探索、总结、推广运用务实管用支部工作法作为开展“灯下黑”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要重点围绕严格组织生活总结支部工作法。
部直属机关党委将根据各司局、各单位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择优向工委推荐支部工作的先进典型。
(六)组织好年底述职评议考核。
要把解决党员学习教育“灯下黑”等问题作为年底各支部年终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责、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围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情况报告报送直属机关党委,全面反映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各司局、各单位自查和直属机关党委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部直属机关党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围绕专项整治内容进行督促检查。
年底,将按照“三级联述联评联考”的方式,组织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
把“灯下黑”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
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党组织,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请各司局、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本司局、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直属机关党委,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sfbzsjggh@,邮件名称请标注为“单位名称+专项整治材料”。
党员干部灯下黑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近年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现象或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舆论对“灯下黑”问题的关注和热议,也引起了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高度重视。
结合近年来的一些案例,对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现象进行剖析,并提出治理对策建议。
一、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的主要表现和特征
中央、省级纪委在“打虎拍蝇”的同时,也盯准了“灯下黑”问题。
2013年以来,中央纪委网站通报(含省级纪委报送)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至少已有41起;广东省仅今年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至少有18起。
从公布的案例分析,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和特征:
(一)主要表现
一是以案谋私。
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腐败以及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在41起案件中,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已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23起。
其中,落马厅级以上官员有9人,占近四成。
从这些案件分析,利用办案之机受贿,是这些纪检监察干部落马主因。
有的为被调查对象打探说情、通风报信,甚至帮助出谋划策,逃避追究;有的利用职权,借查办案件之机敲诈勒索、谋取私利。
如:
梅州市司法局主任科员吴汉林,在梅州市纪委工作期间,利用其查办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名办案对象共计人民币1029万元、港币22万元,此外,吴汉林还曾收受梅州市拍卖行副处级干部魏某球贿赂4万元;黑龙江省纪委信访室原工作人员朱明义,竟借中央纪委信访室对大兴安岭林管局原副局长王某的问题进行了解、王某请求其帮忙之机,假装为王某到上级疏通关系,笑纳了王某所送的60万元。
二是挟私裹权。
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执纪,有的对信访举报问题的核查避重就轻,有的对干部的处分畸轻畸重,有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存在利用职权,随意打击报复泄私愤行为。
如重庆市纪委驻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长黄良学,到下属的武隆县法院检查工作时,因为该院院长雷某没有亲自出面接待奉陪心存怨恨。
于是便与该院对雷不满的副院长徐某等人勾结,策划了一幕诬告陷害雷某“强奸妇女”的丑剧。
黄指使徐等人以发廊妹蔡某的名义向他主管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举报。
黄收到“举报材料”后,向院主要领导作了汇报,然后进行“调查取证”,利用纪检职权,按照办案程序精心炮制了一起诬陷“强奸”案。
真相大白后,黄良学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监守自盗。
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者,纪检干部本该是廉洁奉公的典范,但也存在监守自盗的情况。
除了办案,案件资金管理也成为个别人牟利的渠道。
2013年春,湖南湘潭市纪委纪检员金亮负责某案件违纪资金收缴、管理时,就多次挪用了其中的36.05万元。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41起案件的23名落马的纪委干部中,有6人是派驻纪检组负责人。
他们被查,与其过去深度介入驻在部门的业务有关。
如驻广西国土厅纪检组长罗卫国,9年间帮人打招呼获得土地整理项目等,受贿1682万余元;山东莒县计生局派驻纪检组长郑启亮,亦帮人规避二胎审批等。
如今,二人均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四是作风失范。
在41起案件中,因犯错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未移送司法的纪检干部有18人。
这些人大多身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犯事原因多较常见,如不守工作纪律、大操大办宴席等。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以“管人者”自居,以为进了“保险箱”,优越感强,盛气凌人,耍态度、摆架子、讲排场,作风粗暴,甚至顶风违纪;有的对各项廉政规定执行不严格,存在麻痹松懈现象,参加各种场合,出入娱乐场所,接受宴请,甚至收受礼品;有的不注意身份,不注意场合,不注意小节,交友过多、过滥,超越职权随意表态,等等。
如2013年5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纪委副科级纪检员、监察员申万灏带队到临漳县工商局和孙陶镇检查工作,中午违规接受该县工商局纪检组长王建忠等人安排的宴请并饮酒,午餐后与配合其检查工作的孙陶镇纪委书记王佳璐发生争执并互殴,造成不良影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调离纪检监察队伍;2013年11月,曾被评为“全国优秀女法官”、时任山西临汾市检察院纪检组长段新红为其父办丧事,收了143名同事礼金,组织调查之初,段还在隐瞒真相,最终丢了官;山西河津市纪委的任建刚与兄长任建诚为其父大办丧事,办170桌,收7900元,被查实后,除收缴礼金外,任建刚被党内警告。
(二)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具有特殊性。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党纪政纪、专司党内监督的职能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监督执纪的重要职责,是反腐的主力军,被公众视为特殊单位和特殊公务人员,被称为“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履职情况关系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效,社会关注度高。
二是表现具有隐蔽性。
由于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面对党员干部,与社会公众接触较少,工作透明度还不够,社会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权力如何行使、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调查处理如何进行等,知之甚少,一直以来给人“神秘”的感觉,目前没有专门机构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存在监督的盲区,干部违纪违法很难被发现。
要自查自纠就如自断双臂一样难,碰到“护犊子”的领导干部,一般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党的十八大之前,即使有纪检监察干部因作风问题或纪律问题被处理,鲜见有所在纪检监察机关自曝“家丑”。
三是危害具有双重性。
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干部惩恶扬善神圣职责,如果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滋生腐败,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远远大于其他领域,具有明显的“放大效应”,必然对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给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很容易蜕变成为贪官的保护伞,从而侵蚀党纪国法的权威性,动摇社会对反腐败的信心,严重影响反腐倡廉进程。
二、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公开机制不健全。
纪检监察工作的特殊性,使外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很难介入和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查案办案等监督权力,基本上在内部封闭状态下进行,似乎很忌讳对外公开透明。
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哪些事项应当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等,缺乏明确规范和要求,造成社会和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了解尤如“雾里看花”,使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事务的处理有了“暗箱”操作的便利。
查不查谁,查什么,查到什么程度,怎么处理,全凭少数“监督者”内部说了算,其结果也可不需对谁交待,社会和广大群众基本上不对其形成有效约束压力。
如对一些重大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开,缺乏制度规范,造成纪检监察机关以案件“秘密”、党内“机密”为由,不用公开有关情况,其本质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特别对一些窝案、串案,以维护党的形象、维护干部队伍稳定为借口,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该移送司法的不移,该立案的放一马,搞法不责众,不公开案情及处理情况,实际上是怕受到社会的监督,受到群众的质疑。
这种现象,反而助长了违纪违法的风气,无益于反腐倡廉建设,是对党纪国法权威性的实质伤害。
二是权力运行不规范。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法纠风权、干部任用权、资金资产支配权等核心权力缺乏程序规范,尤其是调查处理量纪弹性大,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权力行使得不到有效制约,工作失误得不到及时纠正。
同时,由于人情因素、利益驱动、干扰压力、维护单位形象和“面子”等各方面原因,个别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不能做到认真履职,公平公正对待干部违纪问题,对系统内部的违纪违法干部存在徇私包庇行为,甚至以“内部消化”了事。
三是监督制度不完善。
在外部监督方面,从理论讲,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大约10个方面:
党代会,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同级政府(对监察),党代会代表、党委委员,公检法司(对办案的监督),审计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监督对象,人民群众、媒体、网络等。
但在现实中,这些监督如何实现,缺乏可操作性、系统性的制度保障。
在内部监督方面,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缺乏有针对性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以紧急事务、保密事项等为由,将常委会民主决策制度变成摆设,以书记会代替常委会、以小范围决策代替集体决策,搞密室政治,造成一人决策失误、集体负责买单;有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以分管线条“划地盘、拉圈子”,不容别人染指,不愿接受别人监督。
湖南省常德市原市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彭晋镛案发后,在向湖南省纪委写的检查中说:
犯错误的原因除了本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之外,还在于“自己是搞纪检监察工作的,又是市纪委的一把手,没有人敢监督我,想说不敢说,有意见不敢提,致使问题越来越严重,身边少数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为了讨得我的好感,从来不说一个‘不’字,也帮了我的倒忙”。
四是查处惩戒不及时。
有的纪检监察机关不愿意“揭短亮丑”,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干部徇私包庇,存在以组织调离或谈话教育等方式代替党政纪处分,或以党政纪处分代替法律追究等问题。
有的对被网络公开或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干部采取“低调”处理,或以“鸵鸟心态”视而不见,或不公开调查处理情况,没有回应社会关注。
如2005年底,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在北京出差时,与一外国女子进行色情活动。
案发一年多后,2007年4月11日,湖南省纪委在新闻发布会上向公众宣布:
湖南省纪委原副书记杜湘成由于在北京嫖宿一外国女子,严重执纪违纪,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
同时指出:
中央纪委下令“彻查杜湘成”,“并调查其经济情况”。
几年过去了,究竟“彻查”了什么?
没有任何结果,不了了之!
五是教育管理不到位。
面对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形势,在腐败与反腐败较量角力的拉锯战中,身处反腐倡廉第一线的纪检监察队伍,经常处于风口浪尖、涉足高危地带、担负职业风险,受到恭维奉迎有之、拉拢腐蚀有之、造谣中伤有之,由于仍缺乏对纪检监察干部行为系统的制度规范和严格的刚性约束,加上个别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低,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外界诱惑的能力不高,容易产生作风不正、行为失范、言论不当等问题,一些特权现象、特权思想随之滋生。
此外,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较松散,忽视对干部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家庭状况、业余活动等的了解掌握,缺乏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措施。
三、治理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问题的意见建议
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分层级公开干部个人信息、工作内容,规范案件公开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厘清权力边界。
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引入外部监督、异体监督。
四是建立严格的教育管理制度,制订关于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的党内法规,适时纳入法律范畴。
五是建立严厉的查处曝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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