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尽尽职调研报告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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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尽职调研报告材料
编号:
【】第号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经理:
项目组成员: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尽职调查报告撰写要点
一、拟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一)改制与设立情况
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在改制时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分析判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证券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
说明改制完成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的资产构成和业务构成情况,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拟投资企业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拟投资企业业务流程间的联系;对拟投资企业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进行说明,并分析判断拟投资企业改制是否清晰、彻底,是否已将与拟投资企业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及辅助设施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是否保证了拟投资企业供应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等方面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及与原企业或主要发起人在法律关系、产权关系、业务关系(如现实的或潜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管理关系(如托管等)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瑕疵。
通过对拟投资企业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分析,核查拟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历史沿革情况
通过查阅拟投资企业历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以及历年业务经营情况记录、年度检验、年度财务报告等资料,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的历史沿革情况。
(三)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情况
重点核查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核查自然人发起人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有关情况,关注其在拟投资企业的任职情况,并关注其亲属在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任职情况;核查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资产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以及有关发起人投入资产的计量属性;核查发起人股份转让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出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情况;核查股东出资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过户情况。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分析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对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四)重大股权变动情况
核查拟投资企业历次增资、减资、股东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拟投资企业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五)重大重组情况
若拟投资企业设立后发生过合并、分立、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置换、重大增资或减资、债务重组等重大重组事项的,详细说明拟投资企业重组动机、内容、程序和完成情况,分析重组行为对拟投资企业业务、控制权、高管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影响,判断重组行为是否导致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
(六)主要股东情况
说明主要股东的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情况;主要股东之间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情况及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拟投资企业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拟投资企业股份重大权属纠纷情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情况。
核实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影响拟投资企业正常经营管理、侵害拟投资企业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形。
(七)员工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年龄、教育、专业等结构分布情况及近年来的变化情况,分析其变化的趋势;了解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工作面貌、工作热情和工作的满意程度;调查拟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八)独立情况
分析拟投资企业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调查分析其对产供销系统和下属公司的控制情况;计算拟投资企业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拟投资企业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判断其业务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是否实际占有;调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特许经营权等的权利期限情况,核查这些资产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判断其资产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拟投资企业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是否在拟投资企业领取薪酬,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调查拟投资企业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独立在银行开户、独立纳税等,判断其财务独立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九)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如果拟投资企业发行过内部职工股,调查内部职工股的托管、转让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拟投资企业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十)商业信用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按期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关注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评价拟投资企业的商业信用。
二、业务与技术
(一)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
根据拟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
通过收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
了解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的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市场细分、市场化程度、进入壁垒、供求状况、竞争状况、行业利润水平和未来变动情况,判断行业的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其市场份额情况,调查竞争对手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在行业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及变动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分析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
了解拟投资企业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调查行业企业采用的主要商业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对照拟投资企业所采用的模式,判断其主要风险及对未来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已经或未来将发生经营模式转型的,应予以重点核查。
分析该行业在产品价值链的作用,通过对该行业与其上下游行业的关联度、上下游行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用途的广度、产品替代趋势等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上下游行业变动及变动趋势对拟投资企业所处行业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根据财务资料,分析拟投资企业出口业务情况,如果出口比例较大,调查相关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磨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分析出口市场变动对拟投资企业的影响。
(三)采购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定量分析主要原材料、所需能源动力价格变动、可替代性、供应渠道变化等因素对拟投资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判断其采购是否受到资源或其他因素的限制。
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供应商分析,判断是否存在严重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况,如果存在,是否对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做出备选安排;取得拟投资企业同前述供应商的长期供货合同,分析交易条款,判断拟投资企业原材料供应及价格的稳定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采购部门与生产计划部门的衔接情况、原材料的安全储备量情况,关注是否存在严重的原材料缺货风险。
计算最近几期原材料类存货的周转天数,判断是否存在原材料积压风险,实地调查是否存在残次、冷背、呆滞的原材料。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存货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入库前是否经过验收、存货的保存是否安全以及是否建立存货短缺、毁损的处罚或追索等制度。
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投资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情况,是否发生关联采购。
如果存在影响成本的重大关联采购,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交易合同,分析不同时点的关联采购价格与当时同类原材料市场公允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判断关联采购的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情况。
(三)生产情况
取得拟投资企业生产流程资料,结合生产核心技术或关键生产环节,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生产工艺、技术在行业中的领先程度。
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和历年产量有关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拟投资企业各生产环节是否存在瓶颈制约。
核查拟投资企业主要设备、房产等资产的成新率和剩余使用年限,在拟投资企业及其下属公司的分布情况;关注是否存在闲置,是否对闲置资产做出安排;涉及租赁的,应取得租赁合同,分析相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涉及关联方租赁的,应分析租赁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设备抵押贷款的情形,如有,查阅借款合同的条款及还款情况,分析预期债务是否会对拟投资企业的生产保障构成影响。
取得拟投资企业关键设备、厂房等重要资产的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障协定,判断拟投资企业对重要财产是否实施了必要的保障措施。
取得拟投资企业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资料,分析其剩余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情况,关注其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取得拟投资企业许可或被许可使用资产的合同文件,关注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分析未来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调查上述许可合同中,拟投资企业所有或使用的资产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取得拟投资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文件,分析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等,关注对拟投资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在境外进行生产经营,取得其境外拥有资产的详细资料,并分析其境外的生产规模、盈利状况、主要风险等。
查阅拟投资企业历年产品(服务)成本计算单,计算主要产品(服务)的毛利率、贡献毛利占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的比重指标,与同类公司数据比较,分析拟投资企业较同行业公司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或劣势;根据拟投资企业报告期上述数据,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分析单位成本中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动力、制造费用等成本要素的变动情况,计算拟投资企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动力、燃料的比重,存在单一原材料所占比重较大的,分析其价格的变动趋势,并分析评价可能给拟投资企业销售和利润所带来的重要影响。
了解拟投资企业质量管理的组织设置、质量控制制度及实施情况。
获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文件,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报告期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调查拟投资企业成立以来是否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以及受到处罚的情况,分析评价安全事故对拟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调查拟投资企业历年来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及未来可能的投入情况。
现场观察三废的排放情况,核查有无污染处理设施及其实际运行情况。
走访周围居民,并征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调查是否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况。
(四)销售情况
结合拟投资企业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拟投资企业的销售模式,分析其采用该种模式的原因和可能引致的风险;查阅拟投资企业产品的注册商标,了解其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评价产品的品牌优势。
了解市场上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如有,调查拟投资企业的打假力度和维权措施实施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
搜集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资料,结合行业排名、竞争对手等情况,对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
搜集行业产品定价普遍策略和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定价策略,了解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评价其产品定价策略合理性;调查报告期拟投资企业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
获取或编制拟投资企业报告期按区域分布的销售记录,调查拟投资企业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分析拟投资企业销售区域局限化现象是否明显,产品的销售是否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获取或编制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对主要客户(至少前10名)的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及回款情况,是否过分依赖某一客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销售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分析其主要客户的回款情况,是否存在以实物抵债的现象。
对大客户,需追查销货合同、销货发票、产品出库单、银行进账单,或用函证的方法确定销售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与前述客户存在长期合同的,应取得相关合同,分析长期合同的交易条款及对拟投资企业销售的影响。
如果存在会计期末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情况,需追查相关收入确认凭证,判断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虚增收入的情形。
获取拟投资企业最近几年产品返修率、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等方面的资料,调查拟投资企业销售维护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其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客户诉讼和产品质量纠纷对未来销售的影响及销售方面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
查阅销售合同、销售部门对销售退回的处理意见等资料,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的销售退回,判断销售退回的真实性。
对产品大量出口的,应函证或走访海关等相关机构,调查其销售方式、销售途径和客户回款情况,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判断收入确认标准的合理性。
调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关联销售,关注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投资企业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客户中所占的权益;抽查不同时点的关联销售合同,分析不同时点销售价格的变动,并与同类产品当时市场公允价格比较;调查上述关联销售合同中,产品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如果存在异常,分析其对收入的影响,分析关联销售定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大股东与拟投资企业之间的利润输送或资金转移现象。
(五)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的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分析是否存在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是否能够满足拟投资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调查拟投资企业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许可协议、技术合作协议等,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考察其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同行业技术发展水平及技术进步情况;分析拟投资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所处的阶段(如基础研究、中试、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核查核心技术的取得方式及使用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调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许可方式、允许使用期限及到期的处理方法,考察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可替代性;对于专利技术,应关注专利的有效期及到期后对拟投资企业的影响,并核查侵权情况及拟投资企业具体的保护措施与效果;对于非专利技术,应取得拟投资企业相关保密制度及其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等,调查拟投资企业具体的技术保护措施和实际的保护状况;对拟投资企业未来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应当予以特别关注和专项调查。
调查拟投资企业对关键技术人员是否实施了有效约束和激励,是否有效避免了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失和技术秘密的外泄。
取得拟投资企业主要研发成果、在研项目、研发目标等资料,调查拟投资企业历年研发费用占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技术储备等情况,对拟投资企业的研发能力进行分析。
与其他单位合作研发的,取得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分析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保密措施等问题。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分析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调查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拟投资企业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核查拟投资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确认拟投资企业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查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领取薪酬,是否存在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等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取得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会议资料,判断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3.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及其原因,是否存在明显属于单方获利性交易。
4.向关联方销售产生的收入占拟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拟投资企业采购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达到了影响拟投资企业经营独立性的程度。
5.计算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拟投资企业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6.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拟投资企业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是否对拟投资企业业绩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7.调查关联交易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以及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及其对拟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8.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
对于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与曾经的关联方持续发生的交易,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等,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分析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调查交易背后是否还有其他安排。
9.分析关联交易的偶发性和经常性。
对于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关联交易,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及是否仍将持续进行,关注关联交易合同重要条款是否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是否切实得到履行;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分析对当期经营成果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关注交易价格、交易目的和实质,评价交易对拟投资企业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
10.参照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核查拟投资企业主要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高管人员
(一)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
了解高管人员任职情况,核查相关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聘任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调查高管人员相互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对于高管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获得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二)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
调查了解高管人员的教育经历、专业资历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诚信行为,是否存在受到处罚和对曾任职的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的情况。
取得拟投资企业与高管人员所签定的协议或承诺文件,关注高管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以及有关协议或承诺的履行情况。
(三)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
了解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曾担任高管人员的其他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以及该公司经营情况,分析高管人员管理公司的能力。
了解拟投资企业员工对高管人员的评价,拟投资企业高管人员是否团结,关键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和矛盾,是否会对拟投资企业经营产生现实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了解每名高管人员尤其是每名董事投入拟投资企业业务的时间,分析高管人员是否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
了解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情况。
(四)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
调查拟投资企业为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调查高管人员在拟投资企业内部或外部的兼职情况,分析高管人员兼职情况是否会对其工作效率、质量产生影响。
关注高管人员最近一年从拟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领取收入的情况,以及所享受的其他待遇、退休金计划等。
(五)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
了解报告期高管人员的变动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程序和内部人事聘用制度、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高管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拟投资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等。
(六)高管人员持股及其它对外投资情况
取得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调查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拟投资企业股份的情况,近三年所持股份的增减变动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调查高管人员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有关承诺和协议;核查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拟投资企业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是否存在重大债务负担。
五、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
(一)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
调查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关注董事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调查公司章程历次修改情况、修改原因、每次修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了解拟投资企业三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详细核查违规事实及受到处罚的情况;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取得拟投资企业明确的书面声明。
(二)组织结构和“三会”运作情况
了解拟投资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考察总部与分(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总部职能部门与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决策的形式、层次、实施和反馈的情况,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组织运作的有效性;调查各机构之间的管理、分工、协作和信息沟通关系,分析其设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章程,结合拟投资企业组织结构,核查拟投资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清晰,其设置是否体现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原则。
核查拟投资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了解拟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是否完备、明确。
核查拟投资企业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拟投资企业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三)内部控制环境
分析评价拟投资企业是否有积极的控制环境,包括考察董事会及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是否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重大决策、确定经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察高管人员是否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以及高管人员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是否明确;考察高管人员是否促使拟投资企业员工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四)业务控制
了解各类业务循环过程和其中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
应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等测试方法,评价拟投资企业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接受过政府审计及其他外部审计,如有,核查该审计报告所提问题是否已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拟投资企业报告期及最近一期的业务经营操作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审计、环保、劳动保护等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及对拟投资企业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并调查该事件是否已改正,不良后果是否已消除。
对拟投资企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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