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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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安全生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书
1、对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关闭应用什么文书
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附加英文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明电)下发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107735个非煤矿山企业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全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已依法审核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0220个;截至2006年2月10日,全国已核实未申请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有7553个,已被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的有1195个,已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正在关闭的有2211个,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但是,各地在落实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在关闭、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办32号明电的要求,推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扎实开展,现就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几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公安、监察、国土、工商、电力、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目标责任制,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按时完成未按期提出颁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以下简称两个关闭)工作。
二、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2005年底,国办32号明电下发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又印发了《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字[2005]184号),对两个关闭工作和已申报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目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尽快将本地区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取缔工作。
目前,还有9个省(区)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将未按期申报企业名单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制定、完善未按期申报企业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统一时限要求确定工作进度,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
目前,全国有3个省提出的关闭期限与全国统一部署不一致,这些地区要按照全国统一要求调整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两个关闭工作。
(三)各地要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争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和支持。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各地要抓紧落实,并请于2月底前将公告结果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启动对未按期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
目前已临近国家要求的关闭期限,全国还有6个省尚未启动关闭工作,有关地区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2月底完成未申报企业的关闭工作,3月底完成所有关闭工作手续。
三、督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合格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提出颁证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矿山,要责令其先停产、后整改。
要根据整改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整改工作难易程度,分别规定其整改期限,但整改期限不能超过6月底。
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限期整改工作方案,指导企业做好限期整改工作。
对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要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
各地要将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
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
资源整合工作,应当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
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也应按照关闭未按期申报企业的要求,分期分批做好关闭工作。
各地整改工作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9月底前要完成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各项关闭工作手续。
四、做好关闭工作信息反馈和许可证信息统计工作为及时掌握非煤矿山关闭工作动态以及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克服困难,组织力量按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关闭情况旬报表,并按时认真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月报和有关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怎么填写?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延期审查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单位类型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审查机关
受理人
审查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表说明
一、本审查书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填写。
二、单位类型按照取证单位业务范围分别填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需审查第1、3、4、5、6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12项,如果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还需审查第13项;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3、4、5、6、7、8、9、10、11、12项;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2、3、4、5、6、7、9、10、11项,如果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还需审查第13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储运(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田建设、海油工程、储运)单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审查第1、3、4、5、6、7、8、9、10、11项(其中陆上采油气、海上采油气单位需增加审查第2、12项,储运单位需增加审查第12项)。
四、审查书“综合审查意见”栏由主要审查人根据审查结果填写。
五、审查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栏中“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有效期”为发证日期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
审查书
审查内
容及审
查结果
审查内容
审查
方法
审查
结果
审查人
签字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名称一致;经营范围是否与申请许可范围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并进行年检。
2.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审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审查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审查文件是否有效。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8.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审查证明材料是否有效。
10.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审查检测检验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是否在有效期内。
1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审查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文件或者协议是否有效。
审查内
容及审
查结果
12.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审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结论是否明确;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是否由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提出延期申请之前半年内出具。
1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审查证件是否有效。
综合审
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承办部
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决定
负责人(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经济类型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有效期
年月日—年月日
许可范围
3、建筑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时间限制吗,证书已经过期6个月了,
证书过期6个月已经违反了本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依据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采矿证时间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延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要带哪些材料
参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四章年检、延期和变更
第十七条[年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一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年检。
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年检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上述证照变更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变化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上一年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且在上一年度内提高一个等级的矿山企业,本年度可以不再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的文件、资料;
(四)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合格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直接延期]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经考核被评定为安全标准化四级以上;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条[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单位地址;
(四)变更经济类型;
变更第
(二)项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变更手续简化]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书格式]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年检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统一格式。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证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6、一个公司有两个生产场所需要办理两个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谈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更新和改变
第十七条[年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三年,一季度年检的有效期内,应进行一次。
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日
(一)每年的申请;
日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比索(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许可证,采矿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的施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副本,改变了上述材料中描述的情况;
比索(4)主要负责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并改变材料的说明;
日(五)提取生产,储存,为员工缴纳证明材料的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成本;上年同期,生产安全事故
比索(6)。
经过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的印章复印件发出提交非煤矿山企业材料审核,审核合格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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