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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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XX银行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面提高安防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本行“五抓四防一保”工作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严密防范”、“科学管理和群策群力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安全责任制,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简称安保工作)管理体系。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单位责任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保工作。
各单位保卫机构或专、兼职保卫人员具体组织贯彻落实本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全员签订安全保卫责任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各单位保卫机构对所辖分支机构和部门等基层单位的安保工作负有指导、检查、督促落实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本行安全保卫工作,有效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各单位应当成立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行相关领导和部门组成。
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相关行领导为领导小组副组长。
总行行政保卫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综合管理部、稽核部、信息科技部、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金融市场部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保卫部,行政保卫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制定全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批年度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审核年度安保预算费用方案。
(三)负责部署、指导、督促、协调全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四)听取各单位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为其解决相关问题。
(五)配合上级或主管职能部门对本行安全保卫方面的检查、调查及信息收集的工作,协调处理各种社会关系。
第八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并指导、督促、协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章制度。
(三)加强安全保卫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对各种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加强物防和技防建设,改善安保硬件条件,提高风险防范基础等级;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认真做安防案例的剖析和总结工作。
(四)负责制定年度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年度安保预算费用方案。
(五)对照各单位签订的安全保卫目标责任状内容,按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
(六)负责安全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行员工的法制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全行员工的安全防范素质。
(七)负责贯彻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从组织机构、设施完善、培训演练、督促检查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做好消防工作。
(八)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制定各分支机构安全保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综合素质。
(九)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
(十)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安全保卫联防工作,打击一切违法乱纪活动,维护正常秩序,保护员工和客户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总行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职责。
第十条 各分行应设置保卫机构。
保卫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各单位总人数比例配备,原则上按在编总人数的1%配备且各分行保卫管理人员配备不能少于2人;其中专职保卫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体配备标准另行发文。
第十一条 各分行保卫机构的设置或撤销、保卫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总行行政保卫部意见,并报总行行政保卫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本行的各项决议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年度安保预算费用方案。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相关制度执行的检查,对各种违反制度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加强物防和技防建设,改善安保硬件条件,提高风险防范防护级别;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加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认真做好各类违法违纪违规案例的剖析和总结工作。
(四)按照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状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检查、评比、考核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和安防意识;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安防素质。
(六)贯彻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从组织机构、设施完善、培训演练、督促检查和应急预案等方面做好消防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各类纠纷的调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案件的调查取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和教育,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和上报工作。
(八)负责外包公司、本单位内部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贵重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对保安、守护、押运人员和本行要害部位人员的操作安全检查,指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给予相关处罚。
(九)加强保卫队伍建设,制定各分支机构安全保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综合素质。
(十)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各种不安定事端。
(十一)积极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安全保卫联防工作,打击一切违法乱纪活动,维护正常秩序,保护员工和客户人身财产安全。
(十二)执行安全保卫临时性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及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是零案件和零事故。
具体内容:
(一)无重大安全防范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发生;
(二)无刑事案件和恶性治安案件发生;
(三)无失泄国家秘密案件和本行重大秘密失泄事件发生;
(四)无聚众闹事或因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五)无其他相关重大案件或给本行造成重大经济和声誉损失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为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全员参与、各负其责、责任到人”的总行、分行、支行管理模式,和“下管一级履行职责,上连一级追究责任”。
各级行需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分行、总部各部门负责人与总行签订;分行各支行、各部门负责人与分行签订;每位员工与所在支行或部门签订。
第十五条 为保证目标顺利实现,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总责。
各单位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组织机构(含需要设立的其他安全保卫机构)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三)围绕“五抓四防一保”工作思路,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通过抓制度完善、思想教育、队伍建设、设施建设、联合防范,筑牢“物防、技防、人防、心防”的理念,确保本行经营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四)落实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从制度、措施、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总结、有记录地开展工作;
(五)加强安防教育和培训。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素养;加强法制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加强对重点部位及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警示教育,保持警钟长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教育,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加强安全保卫教育,熟记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六)按制度办事,认真执行操作规程。
加强守押监管力度,确保现金流动安全;严守管理制度,杜绝操作风险;加强计算机信息和网络管理,确保科技信息和网络运行安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查找案防漏洞。
(七)尽职履职。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预防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做好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对矛盾不回避,不遮掩,不上交,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
(八)加强消防管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逐级防火管理体系。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消防管理和培训演练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工作。
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制定预案,有关负责人应在事发后及时赶到现场,并按照“启动预案、统一指挥、迅速行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有力、及时上报、协调联动、控制事态”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检查和考核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责任状的签订为一年一签,并将履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由上一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或同级交叉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安全风险评估和其他相关制度来保证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在安全检查或评估中,发现安全隐患或存在的问题,由上级相关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隐患或解决问题,并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提供书面报告,阐明情况,同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认真调研,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完成的好坏与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挂钩;重大事故或案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除按银监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将按本行“红、黄、蓝”牌制度予以问责。
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因个人失职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保卫责任事故、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发生刑事案件和恶性治安案件;
(三)参与各类纠纷并造成非正常死亡或影响极坏;
(四)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包庇、袒护,试图减轻责任的。
(五)发生犯罪分子盗窃、抢劫、行凶杀人等犯罪活动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消极逃避的。
(六)发生其他重大案件或给本行造成重大经济和声誉损失。
第四章 安全保卫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保队伍建设,提高保卫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品行兼优、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充满活力、服务热情的安全保卫队伍。
第二十二条 保卫管理人员准入要求。
保卫管理人员必须是合同制员工,并坚持“先政审、后使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用人机制,确保保卫管理人员素质和队伍相对稳定。
(一)基本要求:
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和劣迹,无不良嗜好;现有保卫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新进保卫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要求本科以上学历,有金融、公安、政法和相关专业的本科生或者是有金融从业经历的退役军人优先;具优良的思想品德、高尚的职业道德、勤奋好学的钻研劲头和吃苦耐劳的敬业精神;熟悉银行安全保卫业务知识,具一定的专业技能,持有安全保卫的相关专业证书。
(二)新进保卫条线人员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外,还要通过保卫条线专业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正式上岗。
第二十三条 保卫队伍的管理
(一)坚持疏导教育、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保卫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强化安全保卫业务培训,提高保卫队伍专业技能。
(三)培养和提高保卫管理人员内部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
(四)努力提高保卫管理人员政治和经济待遇。
(五)不断更新和提高保卫管理人员知识水平,以适应科技水平高速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 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防主要是通过构建障碍设施使犯罪分子难以实施有效破坏,从而推迟或延缓犯罪行为,以达到防范的目的。
技防是利用各种高科技电子产品在某一特定空间内组成一个防护体系。
物防和技防的互补和整体联防构成本行的基本防护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行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自助服务场所、业务库、保管箱库、机房、档案室等相关工程依照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及行内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所有营业场所、自助服务场所、业务库、保管箱库等的安防设施均要经过公安部门的设施建设许可和达标验收,取得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同时要取得行内安防工程建设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本行营业场所、自助服务场所、业务库、保管箱库的物防由基础建筑、墙体、联动门、防盗门、金库门、防盗窗、保险柜、防弹玻璃、消防设施、提款箱及防卫器材等组成。
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行营业场所、自助服务场所、业务库、保管箱库的技防由联网报警系统、实地监控和远程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管理系统等组成。
联网报警系统要求安装有两种探测原理的报警器,探测灵敏度较好,探测关键点无盲区;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和完整性要高,视频显示清晰,音频高保真,监控系统实现智能化、监控资料储存最低要30天,要实施实地监控和全天远程监控(远程监控至分行一级),监控范围要求无盲区;出入口控制门禁管理系统要实行IC卡和密码合并使用,指纹或掌纹识别辅助使用;其他要求按公安银监部门和行内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外包服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金融系统社会化服务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效降低安保工作风险,本行各单位的守库、押运、头寸调拨、上门收款及保安服务等工作全部实行社会化,委托专业服务公司进行。
第三十条 委托专业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现金(含本、外币)、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贵重物品的守押,营业中途调拨现金的押运,客户单位上门收、付款的押运,自助设备加钞时的护卫和押运以及办公楼和营业场所的保卫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受托专业服务公司的管理和检查,监督服务公司认真执行《湖南省保安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及相关合同,并与受托专业服务公司建立定期沟通、定期通报和季度考核机制。
。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受托专业服务公司服务人员、派遣人员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考核办法,规范操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网点规模或营业面积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员负责网点内保值勤。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头寸箱的存放原则上应采用寄库方式,不能实现寄库的,可以将业务库的守护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
守押外包后,所有枪支弹药一律上缴公安部门;押运车辆上报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监督专业服务公司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除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外,还应建立枪支弹药定期检查台账。
第七章 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加强本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
预防和打击利用或针对本行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理各种安全事故,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防卫水平。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依照《XX银行信息科技基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消防工作是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本行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加强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是本行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各级保卫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相关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和待用状态;加强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第四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依照《XX银行消防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保卫的日常管理,要根据管理制度、管理目标、安全评估、安防检查等内容加强日常安保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违纪行为,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内容依照《XX银行安全保卫日常管理规保卫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 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日常管理是安防工作重点,主要内容:
(一)每个营业网点要指定1名员工为安全员(已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的网点除外)负责本网点安全事宜,并履行相关职责(相关职责比照第二章内容)。
(二)每天上班前、下班后当班员工要对网点的门窗、监控、报警及设防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三)每天营业前头寸车未到时,只能打开正门或头寸进出专用通道;下班头寸出营业间前,除正门或头寸进出专用通道外,其他门均要关闭。
(四)头寸交接时,要先确认押运车辆、车牌,再核对相关押运人员的证、照。
头寸交接只能在互动门的第一、二道门之间进行,押运公司提款员不得进入第二道门。
(五)头寸交接时所有人员均不得靠近押运车,保安员协助护卫。
(六)每天头寸接送时,要有网点营业间主管或主办会计以上的负责人参加。
(七)加强防尾随互动门的管理。
IC卡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合并使用开启互动门,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双开或钥匙开门。
(八)大堂式自助设备加钞应选择在上班前或下班后进行,如在上班时间加钞,须武装押运员在场守卫或关门进行。
(九)安排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监控管理,要经常调阅录像,进行风险排查。
网点营业间主管、主办会计或营业间主任每调阅一次录像,支行分管行长或营业部主任或风险官每旬调阅一次录像,支行行长每月调阅一次录像。
(十)网点要有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报警系统的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测试,保证系统有效正常使用;网点其他人员都应熟练操作联网报警系统。
(十一)网点所有人员都要会使用火警系统和消防器材并熟记消防器材存放点,了解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
(十二)网点每月组织1次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每季度组织1次安防演练;每半年进行1次安全评估的自查;年度要有安全保卫工作总结。
(十三)加强网点人员进入管理,严格执行“三证一陪”制度。
(十四)加强安全保卫的日常检查,按要求认真做好安全检查日志、重点要害部位进入等登记簿的记载,登陆安全保卫系统管理平台记录巡查情况。
(十五)每日营业终了,要双人交叉盘库后才能锁上头寸箱,并加封一次性锁具(或封铅);次日接头寸时,要检查头寸箱的锁具是否完整无损。
(十六)保险柜或重要钥匙原则上实行双人管理,备用钥匙由负责人封存保管。
(十七)执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执行安全保卫节假日值班制。
各单位周末应安排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值班,节假日应安排行级领导和保卫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值班,并明确值班相关要求。
各级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将值班表提前上报上安全保卫部门。
第四十七条 规范使用安全保卫工作各种登记簿(含安全保卫系统管理平台),各单位按照《营业网点安全运行日志》、《营业网点安全检查登记簿》、《重点要害部位进入登记簿》、《调阅监控资料登记簿》、《监控值班登记簿》、《监控、门禁、报警系统检测、维护登记簿》、《保安值班登记簿》、《非营业时间留(回)行人员登记簿》、《来访登记簿》、《重点要害部位通行许可证》及《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记载。
第四十八条 加强监控管理。
各单位按照《XX银行监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监控操作员岗位职责》和《监控员考核管理细则》等具体要求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保安员的管理。
根据各单位与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及制定的《保安员工作职责》和《保安员考核管理细则》等具体要求规范管理。
第十章 要害部位及相关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要害部位(岗位)及工作人员档案。
第五十一条 需建档的要害部位(岗位)包括:
业务库、保险箱库、存放重要空白凭证和印鉴库或室、银行自助设备、计算机机房、综合档案室和保密室、营业机构的营业厅(柜台内、外)、运钞车、监控室及其它有需要建档的部位。
第五十二条 需建档的要害部位(岗位)工作人员包括:
业务库和保管箱库管理员、财会部门的重要空白凭证(仓)库管理员、密押管理员、联行印章管理员、清算中心资金调拨员、资金交易员、自助银行及其设备管理员、计算机系统维护员、开发员、程序员、办公室文秘档案管理员、临柜出纳员、储蓄员、对公业务员、信贷员、收送现金押运业务员、保安公司保安员、押运公司押运员、提款员和司机、监控员、专(兼)职保卫人员及其他需建档人员。
第五十三条 建档内容及要求
(一)要害部位(岗位)。
名称、所属部门、责任人、位置、人数、安全防护设施基本资料。
档案以分行为单位整理装订合并保管,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
(二)要害部位(岗位)工作人员。
由本人亲笔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一寸免冠彩照及电子档、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现家庭住址、家庭电话、家庭成员情况、入行的工作简历、现任工作岗位职务、曾任工作岗位职务、双手十指指纹等。
保安员还须提供保安公司已审查通过的登记表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建档要求:
各单位在建立要害部位(岗位)档案、要害部位(岗位)工作人员档案的同时,还应建立该档案的审核、呈报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三证一陪”制度。
“三证”是指非要害岗位人员(包括本行其他岗位人员、外来人员、施工或维修人员等)进入要害部位(岗位)需持有的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和本行签发的《重点要害部位通行许可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一陪”是指进入要害部位(岗位)的人员要在保卫人员(持证)的陪同下才能进入。
要害部位(岗位)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三证一陪并进行登记后才能准入;发现异常情况,要拒绝进入并上报。
保卫人员及经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备案的分行运营、科技、风险部门的业务检查人员进入要害部位,须持《要害部位出入证》并登记。
第十一章 案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需要上报的案件包。
盗窃、抢劫、诈骗、涉枪、洗钱、爆炸、纵火、破坏、计算机犯罪及其他案件等。
第五十六条 案件报告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人物(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否、原职务)、经过、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挽回金额、已采取的措施、报案和立案情况等以及案件进展情况。
第五十七条 案件报告方式。
根据发案情形和严重程度,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快捷方式先行报告,后以书面报告为准(需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公章)。
第五十八条 案件报告其他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上报案件情况。
(二)案发单位须在得知案情的第一时间及时上报,最迟不能超过2小时。
(三)根据案件大小,实行分级报告。
一般性案件可由保卫部门报告;重大案件或需要高层决断的案件,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九条 违反案件报告规定的责任人,将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行政保卫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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