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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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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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DB441597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06-03发布2015-08-20实施
目次
前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6标准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ICP-AES)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
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
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
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瑾珂、赵国鹏、黄
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自2015年8月20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
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
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
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HJ59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59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镀electroplating
指利用电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积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
包括镀
前处理(去油、去锈)、镀上金属层和镀后处理(钝化、去氢)。
3.2
电镀专业园区electroplatedindustrialpark
指具有运营管理主体和集中废水处理设施的,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专
业园区。
3.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各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废水处
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
化学镀electrolessplating
也称无电解镀或者自催化镀,是在无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借助合适的还原剂,使镀液中金
属离子还原成金属,并沉积到零件表面的一种镀覆方法。
3.5
化学转化膜chemicalconversioncoating
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层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
在金属表面生成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层。
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
等表面处理工艺。
3.6
单层镀monolayercoating
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
3.7
多层镀multilayercoating
指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的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
如钢铁零
件镀防护-装饰性铬镀层,需先镀中间镀层后再镀铬。
3.8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3
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成单位面积镀件镀层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非珠三角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和肇庆市全
部范围。
非珠江三角洲地区,除珠三角以外的行政区域。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现有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1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现有项目:
自2012年9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
专业园区。
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
自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电镀企业、电镀专
业园区。
非珠三角现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6月30
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项目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
4.2.2新建项目按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表2中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新建项目:
自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得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非珠三角新建项目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80
8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15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20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5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200
注: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
4.2.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3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0.2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L/m2
(镀件镀层)
多层镀
25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单层镀
100
注: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含电镀工序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执行。
4.2.4按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引进的入园新建项目,其废水经园区废水
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后,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5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
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6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
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
4.2.7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
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执行表1、表2相应的排放限值;pH排放限值为6~
9,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不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4.2.8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2.9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C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排水总量(m3)
Yi——某种镀件镀层的产量(m2)
Qi基——某种镀件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m2)
C实——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Q总与∑YQii基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电镀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可参照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对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总铬
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6
2
六价铬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
3
总镍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0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4
总镉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5
总银
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07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490
6
总铅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7
总汞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597
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694—2014
8
总铜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9
总锌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10
总铁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1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345
11
总铝
水质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
见附录A
水质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见附录B
12
PH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
13
悬浮物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
14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15
氨氮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HJ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747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5
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
16
总氮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
17
总磷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4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0
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
18
石油类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19
氟化物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
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84
20
总氰化物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59
说明:
1.测定暂无适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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