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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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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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最新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适用于单价分包工程)
分包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XX片区公司XX项目,地址:
XXXXXXXXXXX,为一方当事人。
乙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系在XXXXX注册成立的法人,地址:
xxxxxxxxxxx,为另一方当事人。
鉴于甲方已与业主签订XX工程项目主合同,乙方愿意根据本分包合同的条件承担分包工程,特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件》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1)甲方下达的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
(2)合同协议书;
(3)数据表;
(4)专用合同条件;
(5)通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主合同以及技术规范(但甲方向业主的报价、计量支付、调价等相关条款和规定以及相关保密内容除外);
(7)分包工程量清单解释(如果有);
(8)标价的分包工程量清单;
(8)分包工程图纸(工程数量不适用);
(10)乙方需配备的机械设备清单;
(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确认、备忘录、会谈纪要、合同修订及其它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协议等,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亦为本工程分包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修订的内容取代原文件内容和其它与此相矛盾的规定。
三、主要义务
鉴于甲方将按下文所述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款项,乙方特此与甲方签约,保证遵守分包合同和主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负费用承担上述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
鉴于乙方将承担上述分包工程的实施、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甲方特此立约,保证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格。
四、合同价格
本分包合同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
本分包合同系固定单价合同,适用通用合同条件第22条的规定。
五、生效
除非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合同在合同协议书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六、签订日期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工程分包合同
(通用合同条件)
附件:
1分包合同数据表
2合同承诺书
3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设备清单
4工程要求投入的最少人员清单
5分包工程量清单
6办理出国签证合同书
7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
8综治维稳责任承诺书
9廉政合同
10工资发放情况确认表
11《海外事业部协作单位设备物资采购发运管理(试行)办法》
1、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在本分包合同中,包括合同协议书和通用合同条件,除另有规定外,以下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1.1.1业主:
指主合同规定的名为业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上的合法继承人。
具体名称见数据表。
1.1.2监理工程师:
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督实施的人或由业主任命的任何其他人。
具体名称见数据表
1.1.3承包商: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在本分包合同中,指本分包合同规定的甲方,具体名称见数据表。
1.1.4承包商代表:
指由承包商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或承包商随时更换并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1.1.5分包商:
是指承包商将承包的主合同工程项目中的一部分所给予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合法继承人。
在本分包合同中,指本分包合同规定的乙方,具体名称见数据表。
1.1.6分包商代表:
指由分包商任命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为其代表的人员,或分包商随时更换、任命并经甲方书面同意为其代表的任命。
1.1.7主合同:
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以及实施阶段的相关变更指示、往来文件和补充文件。
1.1.8分包合同协议书:
指本分包合同中名为分包合同协议书的文件。
1.1.9分包合同:
即本工程分包合同。
1.1.10分包工程:
即本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工程。
1.1.11工程:
指业主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规定的所有工程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变更工程,包括主合同及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主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1.12技术规范:
指主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包括通用技术规范和专用技术规范。
如专用技术规范需要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批准,则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专用技术规范以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
1.1.13分包工程量清单:
又称工程量表,指本通用合同条件附件规定的分包工程量清单。
分包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分包商实际完成分包工程数量应按照通用合同条件第5.3款、第5.4款和第12条的规定计量和支付。
1.1.14合同有效期:
指本分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分包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双方结清工程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
1.1.15缺陷责任期:
指从工程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业主颁发初验证书)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同主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1.1.16保留金:
指为在本分包合同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分包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分包合同中约定比例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1.17书面文件: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报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在本分包合同中,在使用电子邮件的情况下,使用电子邮件的一方应在发出电子邮件的3天内,向另一方发出正式盖章的信函,确认电子邮件的内容。
如未能在3天内向另一方发出正式盖章的信函,则该电子邮件无能作为仲裁或诉讼证据。
1.1.18开工日期:
指甲方根据本分包合同第8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下达的开始分包工程实施的日期。
在本分包合同中,开工日期是起算分包工程工期的时间。
1.1.19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至分包工程根据第8条的规定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0里程碑:
指数据表中规定的分包商应完成某项或部分分包工程的节点工期。
1.1.21现场:
指将实施分包工程的永久工程的地点,以及分包合同中可能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1.22永久工程:
指根据分包合同规定需由分包商实施的永久工程。
1.1.23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工程。
1.1.24变更:
指根据主合同的规定,由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1.25履约保函:
指分包商通过承包商书面认可的银行向承包商开出的,担保其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担保文件。
1.1.26预付款保函:
指分包商通过承包商书面认可的银行向承包商开出的,担保其偿还承包商已付预付款的担保文件。
1.1.27工程所在国:
指实施永久工程的现场所在的国家。
1.1.28不可抗力:
指某种异常的事件或情况:
(a)一方无法控制的;
(b)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
(c)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
(d)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i)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判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v)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山体滑坡,或泥石流。
如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定义与主合同不符,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1.1.29适用法律:
指本分包合同第33条规定的适用的法律。
1.1.30天:
是指日历天数,年:
是指365天。
1.1.3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或说明,本分包合同中的词语或措辞均与主合同文件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1.1.32本合同支付货币以及货币支付比例和汇率,见数据表。
1.2解释
在本分包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
1.2.1表示某以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
1.2.2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1.2.3包括“同意(商定)”、“达成(取得)一致”、“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均需要用书面形式。
1.2.4“书面”或“用书面”是指手写、打字、打印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1.2.5除本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2.6“反义居先”合同解释规则不适用本分包合同。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分包合同解释中不应考虑。
2、分包合同文件
2.1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下列文件及其可能产生的补充、修改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可以相互说明,如果存在矛盾或冲突,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解释:
(1)甲方下达或转发的相关文件、指令、通知、会议纪要等;
(2)合同协议书;
(3)数据表;
(4)专用合同条件
(5)本工程分包合同通用合同条件;
(6)主合同以及主合同包含的技术规范(但甲方向业主的报价、计量支付、调价等相关条款和规定以及相关保密内容除外);
(7)分包工程量清单解释(如有);
(8)标价的分包工程数量清单;
(9)工程合同图纸(工程数量不适用);
(10)乙方需配备的机械设备清单。
(11)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2分包合同文件的完备性
乙方确认已阅读并接受了本分包合同所包括、涉及的所有文件和条件的要求,确认已核实业主提供的地质、水文及环境方面的所有资料,甲方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被视为已取得可能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价格及其其他情况的所有必要资料。
同时,乙方应给认为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前,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周围环境和其他得到的资料,并对所有相关事项已感到满足要求,包括但并不限于:
(a)现场的状况和性质,包括地下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实施、完成分包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范围和性质;
(d)工程所在国的法律、程序和劳务法律和惯例;
(e)分包商对进入、食宿、设施、人员、电力、运输、水和其他服务要求;
对主合同文件应以签字或盖章的原件为第一解释依据,翻译件仅供参考。
2.3分包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乙方已确信分包合同总金额和各分项(单项)工程金额是建立在本分包合同第2.1款、第2.2款和分包合同其他规定的基础上,并已确信分包合同总金额和各分项(单项)工程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
3、主合同
3.1分包商知晓主合同
应分包商书面要求,承包商可以向分包商提供包括一般合同条件,特殊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在内的主合同文件,但主包商报价的工程量表和保密内容除外。
分包商应视为已了解和知晓主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甲方向业主的报价、计量支付、调价等相关条款和规定以及相关保密内容除外)。
3.2遵守主合同
分包商应履约和遵守与分包工程相关的主合同项下规定的承包商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在主合同规定的条件中,一切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乙方。
为避免歧义和误解,本项规定是指一切对承包商有约束力的主合同条件,应被理解和解释为乙方完全替代甲方在主合同中的地位和称谓,履行主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此时,分包商的责任不仅包括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包括为履行这项或这些义务而需要支出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3.3主合同的指示和决定
分包商应遵守承包商书面通知分包商的,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指示和决定,无论此项指示或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的规定有效发出。
如果分包商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了任何直接的指示,则分包商应:
(a)立即通知承包商并递交上述直接指示的原件给承包商,并且
(b)除非得到了承包商的书面确定,否则分包商没有义务遵守此项直接指示。
4、转让和分包
4.1转让
未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如何,乙方不能将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转让给任何其他人。
如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
4.2分包
未经承包商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如何,乙方不能将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分包给任何其他人。
甲方对乙方的分包商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均不能免除乙方对其分包商应承担的任何和所有责任和义务。
如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分包合同。
但下列情况除外:
(a)提供分包工程所需的劳务;
(b)供应分包工程所需的材料。
5、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方式
5.1工程项目名称:
见数据表。
5.2工程内容:
按照所附的《分包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项目和本分包合同规定的相应附属工程,以及今后业主和/或监理工程师可能增加的新工程。
5.3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具体见附件《分包工程量清单》。
本分包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为按本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及工程标准完成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及损耗、劳力、质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赔偿、运转等费用;包括税金、保险费、利润、临时工程费、工程维护费和申领施工所需的许可证、执照等一切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以及分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
本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包括或列明的任何内容和项目,应被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表中的其他任何内容和项目中。
本合同为单价计量合同,工程量表中的数量为预估数量,分包商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以甲方批准、业主和监理认可的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但无论如何,分包商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不应超过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
5.4本分包合同单价不可调整,不因分包合同存续期间的工程所在国或中国的人工、材料价格、设备价格上涨、工程所在国货币汇率或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税费的增减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变动做出任何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
为避免模糊和误解,本款涉及分包合同单价的因素是指一切和所有因素,包括本款列明的因素以及整个分包工程工期和延长工期内任何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
5.5工期:
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分包工程施工天数。
分包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工期见数据表。
如本分包合同适用里程碑工期安排,则分包商应在数据表规定的里程碑工期内完成相应的分包工程。
6、甲方权利和义务
6.1负责与业主、监理及当地政府的业务接洽和联系,协助乙方处理施工过程中与业主、监理及当地政府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但甲方的参与不能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6.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临时占地、与监理工程师签认工程数量及文件资料,负责技术交底、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向乙方及时传递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涉及分包工程合同范围的有关指令、通知、文件及资料。
6.3甲方负责派出现场监管人员及测量、实验人员,负责对乙方所有施工生产活动(包括原材料)进行监督和指导,但甲方所做的一切不能减免乙方对分包工程应负的所有义务及责任。
6.4负责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报送。
6.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适的现场人员(含业主或监理认为不合格的人员),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和人员费用等损失。
未按限期离开工地,超限每人每天向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金额见数据表。
6.6甲方项目经理部负责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承包责任书》,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或事故实施处罚,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章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6.7当乙方需要甲方代办或协助办理物资设备的出口时,乙方需提交书面申请给分包工程所在项目部,并经甲方片区公司审核同意后,甲方按照海外事业部相关代购、代垫等规定代理或指导出口发运工作,发生的一切和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服从甲方出口方式的选择。
6.8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员工在境外期间的伤病死亡处理事宜。
在乙方要求下甲方可向乙方人员提供现场甲方医务室力所能及的医疗协助,如:
简单的医务处理和现场治疗。
如果发生较严重的事故和伤病需要外部就医,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协助安排,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承担由此类医疗协助引发、造成的任何责任和赔偿,包括法律费用。
6.9统一办理按照主合同条款要求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强制性保险的投保。
协助乙方事故的理赔工作,但超出理赔范围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10协助乙方协调业主或监理向乙方提供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现场交验。
但甲方所做的工作并不能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6.11监督并审查乙方员工或雇工工资的发放情况,若发现乙方未按时发放员工或雇工的工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部分代发员工工资。
因乙方对员工或雇工的工资不能及时发放,造成员工或雇工上访或罢工的,一经发现乙方应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并由乙方承担上访或罢工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聘用的中方员工应以乙方名义签订劳务合同。
6.12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分包工程款。
6.13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维稳管理
6.13.1甲方驻在国办事处、项目管理机构、乙方项目管理机构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综治维稳领导小组,对于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现场发生-现场第一时间解决”。
6.13.2落实“××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协作单位、设备租赁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若有)-基层劳务人员”劳资监控体系的建立,甲方直接参与、指导并监督体系内的劳资工作实施,对信息进行动态掌握。
6.13.3建立本项目内各级劳务合同等与经济有关合同的审查、备案制度。
6.13.4建立本项目劳动用工季度检查制度,将劳动用工检查常态化。
6.13.5制定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6.14甲方负责审核乙方任命的施工负责人、施工所需人员的出入境等手续,但此类手续不作为上述乙方人员与甲方建立用人关系的证明。
乙方应根据法律的要求与上述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15甲方为本项目的唯一对外主体,涉及项目的一切对业主、监理和当地政府的事宜,均以甲方的名义并由甲方对外办理。
7、乙方权利和义务
7.1根据本分包合同条件的要求,组织精干的施工队伍及良好的项目管理团队和按本合同附件所确认的设备精心组织,策划,施工本分包合同所规定全部工程内容。
承担并履行本分包合同规定工程所涉及的甲方按工程合同对业主承担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全面负责工程的实施、完成和养护工作,直到工程圆满通过业主的最终验收。
7.2根据工程合同工期和总体计划的要求及甲方项目部的具体要求,按时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进度计划、机械配置和使用计划、人员计划(包括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简历)、关键工序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职业健康体系,资金流量计划等报甲方审核。
7.3乙方应认真执行国家及甲方有关外事、外派的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外事纪律,遵守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政策,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由乙方单方面原因引起的当地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7.4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整体安排。
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进度报告、施工质量、安全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等。
如果乙方人员不接受甲方的指令和要求,甲方可根据情节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限期离开工地的处理。
7.5乙方应在分包工程开工之前,先行将建点方案(包括不限于营地、取土场、料场、轧石场、弃土场、施工区段、便道便桥等)报甲方审核,并经过甲方的审批同意并完成相应的征地手续后,才能开始建点工作。
乙方应自负费用,对于乙方施工所需的取土场、料场、轧石场、弃土场、便道便桥等,自行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和确认,然后通知甲方进行取样和征地后进行建设。
甲方取样的合格不代表乙方所选定的场地将来能一直满足使用要求。
如乙方选定甲方取样合格的场地将来不能满足施工使用要求,乙方需自费自行重新选定场地。
乙方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与建点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建点费用、按照合同要求退场或竣工时所有场地恢复费用、乙方营地、取土场、轧石场、料场、施工现场等的安保、水电和办公费用等。
乙方应做好相应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
因乙方责任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按照工程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乙方应缴纳土地或矿区或资源使用费,则乙方应承担和支付所有的土地、矿区或资源使用费、租金或其他付款。
7.6对于乙方选取的取土场、料场、轧石场、便道便桥等场地的地表土的清理、去除等工作,目的为取得施工所需的有效的施工用土、用料的所有准备工作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清单价中,甲方不再单独予以计费。
7.7乙方应努力维护甲方的信誉,使甲方免受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损失和其它不利于甲方的任何事宜,否则应承担甲方所受的所有损失。
7.8根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工程进行放样,并对本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等的正确性负责。
乙方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结束。
7.9遵守甲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本分包合同第6.13款的规定完善项目各项综治维稳管理制度,并按照附件8:
《综治维稳责任承诺书》的规定上缴维稳保证金。
7.10乙方应严格管理所属员工,并及时发放员工工资,绝不因欠薪事件而给甲方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杜绝任何群体性事件,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甲方有权没收维稳保证金,乙方同意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乙方需及时派人处理,并同时通报甲方。
7.11在乙方得到相关结算和支付后,截止到甲方整个工程质保期末,整个项目通过业主的竣工验收时,在该阶段,如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推脱任何责任。
7.12乙方负责所施工区段和乙方工人的安全施工、环保、卫生和当地法律等方面的所有开支。
7.13办理甲方认为必须由乙方办理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事宜。
8、乙方的人员
8.1乙方员工的派出和人员管理按本合同附件6执行。
8.2乙方员工的数量及岗位要求按本合同附件4执行。
8.3乙方员工派出前需将派出人员简历及岗位安排报甲方项目经理部审批。
8.4乙方必须依法用工,与所属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中国和工程所在国相关法规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实施劳动合同权利。
如发生劳动纠纷或因工伤亡事故,应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法律费用。
若乙方怠于处理纠纷或事故,给甲方正常经营生产和办公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损失赔偿费用。
乙方的出国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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