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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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3、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灭火、防尘系统。
第二条检查评定内容:
包括十一个大项。
(一)通风系统;
(二)局部通风;
(三)瓦斯管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
(五)通风安全监控;
(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七)瓦斯抽放
(八)防治自然发火;
(九)通风设施;
(十)综合防尘;
(十一)管理制度。
第三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四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各大项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
各大项均在80分及以上;
三级。
各大项均在70分及以上。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通风的定级分,乘系数后输入矿井分数。
3、年度等级的确定:
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
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十一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6、因“一通三防”责任事故死亡1人,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
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
附表: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检查
项目
质量标准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一、
通
风
系
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至少每旬全面检查一次。
改变通风系统时,履行报批手续;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查阅矿井通风系统图和设计、安全措施及记录、批文。
20
矿井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该小项不得分;不按时检查,扣5分;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不履行报批手续,扣10分;巷道贯通无措施,一处扣10分。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独立通风,其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选点抽查(以工作面为单位),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80%,30万吨以上的矿井抽查点数不少于60%。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0分,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无批文或措施扣5分。
3、按要求开展通风阻力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和风量测定工作。
每月有风量设计及配风计划。
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按照要求布置采掘头面,不得超过规定采掘个数。
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规程》规定。
选点抽查(方法同上),现场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的记录、有关资料。
20
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扣10分,能力不足不得分,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超规定布置头面个数的,不得分;无测风牌板一处扣2分。
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瓦斯涌出异常区或易燃煤层的采区至少设有一条专用回风巷。
分层开采,共用一条采区回风巷的,严禁同时生产。
现场检查
10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温度等气候条件符合有关规定,掘进局部通风巷道设置风筒传感器。
选点实测和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
5
风速超限,一处扣1分,风速不足,未按照要求设置传感器,一处扣2分。
一、
通
风
系
统
6、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
查阅当月或上月报表(或实测)
10
低于标准时,每低1%扣3分
7、定期检查维修通风巷道,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进、回风巷的高度及通风断面符合要求。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查阅本季或上季巷道检查记录及维修月报
5
巷道失修率高于标准该小项不得分,严重失修率高于标准时,每超1%扣5分,一处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扣2分。
8、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要求,装置齐全可靠,主要通风机监控系统安全有效。
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特殊情况不反风时报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
反风效果符合《规程》要求。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实地检查
5
装备、装置不符合要求一处扣2分,只检查反风设施,没有进行反风的扣2分。
9、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和检修措施。
查阅记录或实测
5
有1台不符合标准或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措施不全的扣2分。
合计
100
二、
局
部
通
风
1、掘进工作面通风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规程》规定,保证正常运转,不发生循环风。
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单台局部通风机要逐项检查,实测实量。
矿井使用局部通风机大于2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30%;使用台数在19-10台的检查数量不少于40%;使用9台以下的检查数量不少于60%(单台局部通风机的最低得分为该大项实得分)。
20
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该台局部通风机不得分;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现一处扣10分;没检查、测定扣5分
2、局部通风机的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不漏风),通风机必须吊挂或上架,离地面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装有消音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风机除外)。
同上
15
发现一处设备不齐全扣5分;离地高度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未装消音器扣5分
3、局部通风机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并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的必须有专项通风安全措施。
同上
10
发现无人管理该小项不得分。
未实行挂牌管理扣5分,牌板内容不齐全扣2分。
出现一次无计划停风扣2分。
4、煤巷,半煤岩巷炮掘工作面迎头风筒必须使用抗炮崩风筒,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等气体及粉尘不超限,巷道中风速等气候条件符合规定。
同上
15
出风口风量不足或瓦斯等气体超限,该小项不得分。
迎头风筒未使用放炮崩柔性风筒,巷道中风速等不符合要求扣5分
5、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到不漏风),无挤压,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
同上
10
按平均每百米有一个不合格接头(破口)扣2分;一处挤压扣1分。
6、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编号管理。
同上
5
一节风筒有2个或以上的环未吊或缺少,扣1分
7、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同上
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2分
8、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装置符合《规程》规定;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并有记录。
同上
15
应装未装的该小项不得分
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处扣5分
没按规定试验或无记录扣2分
合计
100
三、
瓦
斯
管
理
三、
瓦
斯
管
理
1、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体积达到0.5m3)。
瓦斯超限要按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井下抽查并查有关记录(抽查3个月的记录)
20
井下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分,检查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有瓦斯积聚记录,有处理结果的不扣分)
2、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地点,地点、周期、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盯头盯面的在本头面瓦斯管理牌板处)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井下任意选点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
3、临时停工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长期停风区(超24小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使用砖或料石封闭。
井下检查、检查记录
15
井下检查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10分,查记录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
4、按规定分级排放瓦斯,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要有经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成立地面、井下瓦斯排放领导小组,并由救护队实施。
检查措施和排放记录
15
一处没有排放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扣10分,没有排放记录扣5分。
5、有瓦斯智能巡检系统。
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日报)并由瓦检员、班组长签字。
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领导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内容等)每日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井下抽查和检查有关记录
2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扣5分,矿长或总工程师因事不能审阅报表,由其代理人(必须有书面正式指定证明)审阅的不扣分。
6、矿井有瓦斯管理领导小组,建立瓦斯治理体系。
按要求设置通防科和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
通风工区有分管技术的副区长及技术员,有测风、测尘员,“一通三防”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瓦斯异常区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盯头盯面。
检查有关文件、记录、措施
10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配备不足,扣5分。
合计
100
四、
井
下
爆
破
管
理
1、井下爆破材料库符合《规程》规定
查现场和记录
10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2、矿井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同上
10
未建立制度及管理办法该小项不得分
少一项制度扣5分
3、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同上
15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4、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同上
20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该小项不得分
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5、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同上
10
未执行停电制度该小项不得分。
6、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由于地质条件所限不能湿式打眼的,要制定专门措施)和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要洒水和冲洗巷帮(特殊情况下不洒水要经集团公司批准),掘进工作面实行放炮喷雾。
同上
15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7、矿井配有足够的爆破专业人员
查阅有关资料与井下抽查
10
人员不足扣5分
8、特殊情况下(拒爆处理、强制放顶、采面过岩石带、处理溜煤眼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
查现场和措施,
10
无措施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五、
通
风
安
全
监
控
1、矿井应按《规程》规定、AQ1029-2007标准装备安全监控设备,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风电瓦斯闭锁装置,备用量不少于20%。
按《规程》158条等有关规定对照检查有关图纸、设计资料及设备台帐等
20
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得分;备用量不足,每少1%扣0.5分。
2、矿井应有通风安全监测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员和专职维修人员。
瓦斯便携仪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充电、收发等工作。
安全监测工须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国有重点煤矿的集团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检查编制、在册人员,检查培训合格证
10
未配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收发或维修等人员扣5分,安全监测员不足扣5分,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扣5分,无检修中心扣5分
3、矿井应有监控中心室、设备维修室、携带式仪器发放室等工作场所,并应做到整洁,资料齐全。
检查现场
10
每少一个工作场所扣5分,每个场所脏、乱场所扣2分。
4、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模拟量类传感器及分站实行挂牌管理,并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
检查设计、作业规程、台帐和现场
10
种类、数量、位置不符规定,电缆不合格、不整齐,每台(处)扣2分;报警点、断电点、控制范围等不符合规定,每处扣5分;无图扣2分
5、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检查井口仪器发放室记录,井下抽查
5
每发现1人未携带仪器扣2分
6、每月至少对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一次。
按《规程》规定对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等甲烷检测设备进行调校、测试。
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天使用便携仪或光瓦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确保误差不大于允许值。
检查有关记录,井下检查
10
未按时调校等每台扣2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记录扣2分,
7、使用的标准气样符合标准;误差、纯度符合要求。
检查装置、记录和现场
10
误差超差每台扣3分,未使用标准气样扣5分
8、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6个月以上须升井全面检修。
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装置的待修率不超过20%。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未按时检修每台扣1分,一台不完好扣10分,待修率每超过1%扣1分
9、监控中心站有专人值班,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按时打印报表
检查记录和现场
10
不符合规定每处每项扣2分。
不打印日报表、日报表矿长未签字扣5分,数据跟踪误差超差每点扣1分
10、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月(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及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矿井应建立监测数据库,瓦斯、一氧化碳等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检查有关资料和现场
5
缺少一种资料扣5分,各种资料中缺或错一个数据扣1分
合计
100
六、
防
治
煤
(岩)
与
瓦
斯
(CO2)
突
出
1、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开采解放层、瓦斯抽放等防突措施。
查设计、现场
20
没有采取开采解放层或瓦斯抽放不得分
2、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的工作面,按《规程》进行预测预报。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个工作面未预测扣5分
3、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规程》要求,采掘工作面按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进行作业。
查防突措施、图纸、记录等有关资料、及现场检查
20
一个采掘面不合标准,该小项不得分
4、对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进行效果检验。
现场抽查、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个采掘工作面为进行效果检验,该小项不得分
5、在突出煤层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程》要求有经批准的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20
有一个采掘面不符合标准扣5分
6、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防突施工队伍,人员配备和管理符合规定。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无专门机构,该小项不得分;资料不全或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扣5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经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探测突出煤层的有关参数。
现场抽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未采取措施的
该小项不得分
合计
100
七、
瓦
斯
抽
放
1、按《规程》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井下抽查,查图纸、记录及有关资料。
10
凡不按规定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发现一个扣5分
2、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并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按规定时间测定扣2分,一处未按时测,缺少或误测一个数据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未测定者该小项不得分。
3、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有专门的队伍;人员配备必须满足抽放瓦斯(打钻、观测等)的需求。
查有关记录
10
无专业队伍的该小项不得分,人员不足或不能完成抽放工作要求各项任务的扣5分
4、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
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15
无记录可查,该小项不得分。
一处不合格扣1分
5、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帐齐全。
现场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
10
一处合格扣5分
6、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查计划、设计图纸、施工有关记录,并现场抽查
15
无计划或无批准的专门设计,该小项不得分。
为完成计划,按计划比例扣分,但不超过5分。
未按计划施工每发现一处扣5分
7、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现场检查
5
一处不合格扣5分
8、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规程》第147条规定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10
不符合规定一条扣5分
9、瓦斯抽放矿井,按时完成抽放量计划,每一地面抽放站的年度瓦斯抽放量不小于100万m3。
预抽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0%,邻近层抽放,矿井抽放率不小于35%。
采用混合抽放方式,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查抽放记录、报表、现场实测
10
抽放量每小于计划1%扣1分;年抽放量小于100万m3,每小1%扣2分;有一项抽放率小于标准规定指标扣0.5分
合计
100
八
、
防
治
自
然
发
火
1、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按《规程》要求建立防灭火系统。
有自燃倾向煤层的矿井无发火史,不建立防灭火系统必须经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检查设计、措施、资料、现场
10
矿井无防灭火系统,该小项不得分。
防灭火的工作面或其它地点系统使用不正常,每面(处)扣5分。
2、凡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有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的措施,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检查作业规程和记录,井下抽查
10
无专门措施不得分,有措施不落实,发现一处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3、凡开采自燃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
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或利用束管连续监测。
观测地点:
防火墙、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观测站内)、其它可能发热地点。
观测内容:
气体成分、密闭内外压差、气温、水温等。
检查化验报告单、防火记录等,井下任意选点抽查
15
未按时预报,该小项不得分,少测一处或内容不全均扣5分。
4、消除采空区密闭内及其它地点超过35℃的高温点(因地温、水温影响的高温点除外)及CO超限(火区密闭内除外)
井下抽查和检查记录
15
发现一处未处理扣5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性封闭;残采面应分段封闭,回采工作面结束后,7日内进行永久封闭。
现场抽查和查记录
15
每发现拖欠一个密闭扣5分。
八
、
防
治
自
然
发
火
6、每一处火区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
火区的管理必须制定措施,并经集团公司批准。
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由救护队实施。
检查现场和资料
15
缺一张图,卡片扣5分,图卡每错一处扣1分,未按批准措施管理和启封火区,发现一条扣2分。
7、无CO超限作业和自然发火事故。
按检查期内查记录
15
发现有CO超限作业或发现明火或封闭工作面,该小项不得分。
有自然发火隐患一处(次)扣5分
8、井下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立消防材料库,并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符合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定期检查、更换。
井下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5
未按标准设立消防材料库的该小项不得分;器材不足的扣5分;没检查,扣2分。
合计
100
九、
通
风
设
施
永久密闭: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厚度不小于0.5m,密闭处有轨道的,必须切断。
单个通风设施,按标准逐项实测实量。
全矿井任意选点抽查,一般采区不少于5个,全矿井不少于15个(含永久风门、永久风窗等)
20
单个设施标准中的内容都合格者,该小项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各小项得分之和为本个设施的得分;整个通风设施检查分项的得分,等于所检查各单个设施得分之和除以其个数
2、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同上
15
同上
3、密闭前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同上
15
同上
4、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同上
15
同上
5、密闭周边要掏槽(建在砌碹、锚喷、坚硬岩石巷道的,可不掏槽,但防火墙除外),掏槽深度符合规定,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
同上
10
同上
九、
通
风
设
施
6、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有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要按防火墙标准建筑,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同上
15
同上
7、密闭前(密闭至巷道口大于3米)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箱(或密闭说明检查牌板)(挡风墙除外)。
同上
5
同上
8、墙面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同上
5
同上
小计
100
永久风门:
1、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电机(瓶)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
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必须设反向风门(无压风门除外),其数量不少于两道。
每组风门应有编号、说明牌、警示标语。
同上
15
安装声光报警装置的一处加2分,其他同上
2、风门能自动关闭,要装有闭锁装置,压差大,开启困难的,采用无压或动力风门。
通电机(瓶)车风门实现自动化,通矿车风门要有防撞装置,且有声光报警讯号,实现可视化,否则,要专人看管,并有防撞措施。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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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高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反底拱措施;通车风门门扇(木材)下边缘不得高于轨道面1.5cm,并有底坎;门扇厚度不低于3c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除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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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九、
通
风
设
施
4、风门墙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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