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必备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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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必备1
《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事实:
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法的法源:
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变更:
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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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主义等法律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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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K'E8c&B;d|'r9s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主体:
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
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责:
指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y5y-C&N*h1C;f1F9i4C;F"H!
V$n9u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国家行政机关:
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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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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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
委员会制:
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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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层次制:
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不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
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
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
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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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t#d5N7a8\-K7R5B9hY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
9u(O+|5U]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行政行为的内容:
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主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立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执法行为: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司法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不要式行政行为:
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行为的无效:
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
是指忆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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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公开制度:
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行政立法主体:
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程序:
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主体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者,它的设置状况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实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关系到行政许可活动的效率。
代执行:
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执行罚: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直接强制执行:
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执行:
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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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1M行政合同的变更:
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搞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行政指导:
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
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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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诫罚:
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人身罚:
也称自由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行为罚:
又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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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财产罚:
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行政监督:
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监察:
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审计监督:
就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记录等经济资料,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专门活动。
行政责任: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不当:
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_%e7R)Y.r-s国内电视大学学生交流社区,提供学习资料下载,交流,电大就业指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司法机关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k/L.GZ%A1~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S4I.M"o,Y4]"A2O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行政复议管辖:
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复议机构: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追偿:
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6b'l"M3a6c电视大学资料学习,电大答案,国内较大的电大学生专业交流论坛危险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人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
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
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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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5b$J2L(A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流8o-F#a0N+\0L"L&A1k%s2G电大答案,电视大学教学,电大交选择复议原则:
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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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更权:
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
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
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行政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行政诉讼原告:
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行政诉讼被告:
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诉讼阻却:
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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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执行阻却:
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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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著名电大交流社区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执行回转:
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
再执行:
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涉外行政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撤诉:
是指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的诉讼行为。
诉讼中止:
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诉讼终结:
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行政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裁定:
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决定是对人民法院各种命令的总称。
维持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撤消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超越职权: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滥用职权:
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二、问答题
;[ c-_5q'^-\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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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u/T/Q答:
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定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
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0c8Z9r9o3q#J0{ L2008年全国最大的大学生交流社区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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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d答:
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着保证行政法制统一、协调和稳定的重要作用,是行政法的灵魂。
如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行政法律条文必须修改或撤消,违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和制裁。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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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l-{*l2p7C0z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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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答:
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x7]4Q#|/T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它国家机关、组织区分开来。
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也可享有一部分行政权,从而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各种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一个组织能成为行政主体,还应看其是否能独立对外承担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是否能独立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
答:
特征是:
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有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
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答:
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国家行政机关有如下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
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完成统治阶级的国家任务而组织起来的,与其他组织相比,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权威性。
(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等,均是属于执行性行为。
(3)为了顺利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一定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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