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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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013年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切实解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活动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三、组织管理
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迎接国家督查和各地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督查。
市、县卫生局责制定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医疗机构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并向省厅报送活动进展情况。
各医疗机构负责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活动,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四、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纳入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制度和监管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指南,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
各临床科室要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定本科室常见疾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省厅和各设区市卫生局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医疗机构对2012年度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统计:
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10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各医疗机构将《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1)于2013年6月30前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将所辖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报厅医政处。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可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并根据需要设置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
要积极开展临床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和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指导,并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市、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组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的培训,尤其是县级医院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要求,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严格限定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明确各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处方的现象。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制定和严格执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各医疗机构将《江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附表2)于2013年6月30前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将所辖二级以上医院(含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汇总表报厅医政处。
(五)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口腔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传染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45种,眼科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皮肤病专科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40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10种。
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皮肤病医院可适当超过,但抗菌药物总量不变)。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直省管单位直接向省厅申请)向省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省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和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备案采购。
备案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备案采购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如果超过5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规定,每半年将抗菌药物备案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采购报备情况进行合理性审核。
(六)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7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20DDDs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5%,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5DDDs以下。
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胸科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8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眼科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0DDDs以下。
传染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5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
皮肤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45%,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15%,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35DDDs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依托我省“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的监测和分析;分析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不合理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通报、约谈、处罚、停用等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医疗机构要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提高微生物标本质量,提高血液及其他无菌部位标本送检比例,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制定临床微生物标本采集、送检和检测标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保证标本质量、提高标本检测率,对检测后的菌(毒)株标本和培养基按相关规定处置。
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要充分发挥江西省细菌耐药监测网作用,积极开展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和通报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耐药菌分布、耐药情况等相关数据信息。
(九)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要按年度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微生物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充分发挥“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监察功能,各医疗机构每月对所有黄牌处方进行分析、点评,存在违规行为的依规处罚并建立整改台账,作为全省“阳光医药”网上监察系统建设年终考核的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十一)建立完善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省卫生厅进一步完善江西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确保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互联互通。
努力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注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加大公布、反馈和干预力度;“两网”监测点医院要按时保质保量的上报监测数据,并对本医疗机构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研判,掌握资料,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我省“两网”监测挂靠单位要定期公布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出具分析报告;每季度对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准确率进行通报,督促和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十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
包括利用“阳光医药”系统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用药的全程监控,利用电子处方(医嘱)系统实现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管理、控制抗菌药物使用的品种、时机和疗程等,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全过程控制;开发利用电子处方点评系统加大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力度,扩大处方点评范围和点评数量;开发相应统计功能软件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动态监测、评估和预警。
(十三)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医疗机构要定期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半年报告一次。
省卫生厅根据监测和医疗机构上报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召集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四)完善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十五)加大总结宣传力度,营造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氛围。
医疗机构要将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两年多来的成效进行总结,并通过各种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
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医患沟通会、网站信息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群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宣教力度,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意识。
营造良好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氛围。
五、活动方式
(一)自查自纠。
医疗机构要根据省厅和市县卫生局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
(二)督导检查。
1.专项检查。
市县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厅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省厅医政处,省厅将在下半年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
2.重点抽查。
省厅及市县卫生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医疗机构开展督查,采取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3.严肃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总结交流。
2013年11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局将本辖区2011-2013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省厅。
省厅将适时组织召开全省会议,总结3年活动情况,对活动中优秀单位进行表扬。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对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保障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务求实效。
各设区市卫生局根据本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明确组织分工、活动安排、工作重点,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各项活动内容。
市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际和两年来活动情况,认真剖析当前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通过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加大治理力度等综合手段,集中治理,抓点带面,点面结合,逐层突破,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巩固成果,持续改进。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2013年是3年活动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总结,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一年。
市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在3年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制度、指标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活动成果,坚决避免出现“反弹”现象。
将活动重点转移到监督医疗机构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改进。
附表12012年江西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调查表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医疗机构等级:
医疗机构类别:
实际床位数:
张开放床位数:
张
门诊人次:
急诊人次:
出院人次:
平均住院天数:
填表日期:
填表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内容
数值
备注
1.抗菌药物品种品规
以药品通用名计(种)
1.品种:
同一通用名药品
2.品规:
同一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
3.统计的抗菌药物指标仅统计口服与注射剂,不包括抗结核、抗病毒、抗寄生虫、植物类药、局部用药(皮肤科外用制剂、滴眼液、滴耳液等)
4.各栏无该类指标(如无该类型手术)的可用“/”表示(下同)
以药品品规计(个)
其中:
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品规数(个)
抗菌药物注射剂型品规数(个)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品规(个)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口服剂型品规数(个)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注射剂型品规数(个)
碳青霉烯类注射剂型品规数(个)
氟喹诺酮类口服剂型品规数(个)
氟喹诺酮类注射剂型品规数(个)
深部抗真菌类品种数(个)
深部抗真菌类品规数(个)(一品两规)
2.药物总品种
医院药品总品种数(种)
其中:
医院西药总品种数(种)
医院中成药总品种数(种)
医院中药饮片总品种数(种)
3.药品总品规
医院药品总品规数(个)
其中:
医院西药总品规数(个)
医院中成药总品规数(个)
4.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按销售金额计,万元)
统计已消耗的抗菌药物金额
5.药品总金额(含中、西药销售金额计,万元)
6.抗菌药物金额占药费总额的百分率(%)
抗菌药物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百分率(%)=(已使用抗菌药物总金额/同期已使用药品总金额)×100%
7.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1.一张处方中无论使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包括不同剂型),都只记为使用了抗菌药物的一张处方。
2.门诊处方不包括急诊处方
3.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数/同期门诊处方总数)×100%
8.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1.一张处方中无论使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包括不同剂型),都只记为使用了抗菌药物的一张处方。
2.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数/同期急诊处方总数)×100%
9.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
1.一个病历中无论使用了几种抗菌药物(包括不同剂型),都只记为一例使用了抗菌药物的病历。
2.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包括儿科。
3.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出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总例数/同期总出院人数)×100%
10.抗菌药物使用量
注射剂型消耗量(累计DDD数)
1.DDD值:
WHO推荐的药物应用日处方协定剂量。
某一药品DDD数=使用该药品的总量(g)/该药DDD值
2.注射剂型累计DDD数=所有使用的抗菌药物注射剂DDD数之和
3.口服剂型累计DDD数=所有使用的抗菌药物口服剂DDD数之和
口服剂型消耗量(累计DDD数)
11.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100人天)
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住院患者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100
*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所有抗菌药物DDD数的和
*同期收治患者人天数=同期出院患者人数×同期患者平均住院天数
1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强度(DDD/人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品种统计以“赣卫医政字〔2012〕129号”确定的品种为准
1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出院患者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总例数/同期总出院人数x100%
14.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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