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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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
201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复习笔记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
本质
解释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特征
解释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强制性
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3、法律事实(★★)
定义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
法律事件
自然现象
(绝对事件)
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
水灾、地震、台风等
社会现象
(相对事件)
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法律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扶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主题意志为转移,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4、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结果
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不成文法(习惯法)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
实体法——程序法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特别法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
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
公法——私法
5、法律关系(★★★)
定义
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e.g.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三要素
主体
公民
(自然人)
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机构和组织
(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惟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内容
(权利与义务)
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客体
物
①自然物:
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
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人身
注:
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e.g.土地使用权转让,专利权转让。
6、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两者关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
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7、法的形式(★★★)
名称
制定机构
法律效力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1)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仅次于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特别行政区的法
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国际条约
注:
1.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经济纠纷的概念(★★★)
定义
市场经济主体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具体包括
平等主体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设计经济内容的纠纷
2、 解决途径(★★★)
解决途径
适用主体
注意事项
仲裁
平等主体之间
仲裁与民事诉讼不可并用,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诉讼
民事诉讼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行政诉讼
不平等主体之间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但二者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特殊情况下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仲裁的适用范围(★★★)
适用仲裁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仲裁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解释
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仲裁委员会(★★★)
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组成
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
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注:
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只是独立的裁决经济纠纷的民间组织机构。
6、仲裁协议(★★★)
概念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7、仲裁裁决(★★★)
管辖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有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的 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的 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的 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区分: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 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区分
①对裁决不服时: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一方不履行裁决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分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
e.g.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适用于《仲裁法》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9、审判制度(★★★)
制度
具体内容
合议制度
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相关链接】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回避制度
《仲裁法》也规定了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两审终审制度
①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③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④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0、诉讼管辖(★★★)
分类
具体内容
级别管辖
大多数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1、诉讼时效(★★★)
概念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用
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他障碍包括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诉讼时效中断(清零)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12、判决和执行(★★★)
判决生效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身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案件的 强制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务或者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13、行政复议范围(★★★)
可申请行政复议 (包括11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 排除事项
①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章”
14、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诉讼
时间限制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见知识点1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形式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费用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15、行政复议机关(★★★)
不服部门
申请部门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6、行政复议决定(★★★)
时间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与仲裁的比较
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对方不执行时由谁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18、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行政诉讼法》的 情形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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