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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
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
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
办案律师按语:
这是一起涉巨额利益之争,对手影响中央高层批办要“铁打”入罪的冤案,当事人本无罪且一直不认罪。
我们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作彻底的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折衷裁判:
生硬地塞给当事人一个自首情节,判免予处罚。
当事人自由后去了美国,但对这样的自由不服。
蒋某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蒋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某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担任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蒋某,查阅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有关本案的实体问题,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蒋某无罪。
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xx]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事实上也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之严重后果的任何事实。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蒋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
定。
本条款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将结合以下三个要素进行分析,恳请合议庭注意:
一、有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该证明文件内容是否重大失实;
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讲,辩护人的当事人完全不具有本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的这三个要素,详论如下:
首先,关于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五个问题。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一个问题:
我的当事人蒋某并没有具体承做《评估报告书》项目,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中标公司受东大公司委托,就其控股的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山庄公司)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于20xx年12月8日出具了《评估报告书》。
该项目是由中标公司南方分公司(下称南方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开发并全程负责,并由项目经理刘某具体承办的。
在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其亲口承认了他“参加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同时也明确表示是陈某安排他做的。
(见20xx年3月10日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2、3页)
刘某作为项目经理,经办《评估报告书》项目的具体评估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现场勘查,与委托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人员访谈调查、评估方法、履行评估程序、编制、修改报告等,都是他在陈某、罗某智的指导下承做的。
有他的询问笔录为证:
在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其说到:
“陈某是在我去的前一个晚上打电话告诉我说有这业务,叫我去帮忙收集一下这业务的相关资料。
”(见20xx年3月10日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
在编制评估报告时“没有运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主要是与陈某及罗某智进行沟通时,他们提出的意见。
”
“这份报告里面的意见基本都是陈某和罗某智的意见,包括运用的评估方法、依据的审计报告,披露的土地存在的问题。
”
(见20xx年3月10日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9、11页)
纵观刘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他从未提到陈某有安排蒋某和他一起经办这个项目,也从未提到蒋某在这个项目中做过什么具体评估工作、指导他做过什么事情。
辩护人恳请法官注意,庭审过程中刘某在被问及蒋某是否知道,指导过他做这个报告时,他如是回答:
“我记得是在和他闲聊时向他谈起过,但是他没有指导我做过,他不是我的上司,我不必对他负责,我是对陈某负责的”
由此也可直接印证蒋某以下这段话:
“某山庄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的资产评估业务,在向委托评估公司了解情况、
现场勘查、现场调查、编制工作底稿及报告书定稿我都没有参与,只是在审核阶段我忘记有没有参与。
”(见20xx年5月10日9时0分至10时40分,某市公安局预审三大队对蒋某的讯问笔录第1页)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评估报告书》具体经办工作上,蒋某根本没有参与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二个问题:
并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蒋某曾审核过《评估报告书》。
蒋某自己对他没有做过《评估报告书》的具体评估工作是清楚无疑的,但在是否有审核过《评估报告书》上,蒋某已记不清了。
在蒋某的讯问笔录中其不止一处说到,《评估报告书》“我没具体参与评估,但审核该报告方面,由于时间长,我不记得有没有参与审核。
”(见20xx年4月14日14时30分至16时30分,某市公安局预审三大队对蒋某的讯问笔录第2页)
而在被告人刘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有关蒋某是否有审核过该《评估报告书》仅仅是刘某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所做的个人推测性意见,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在是否有审核该《评估报告书》上,刘某说到:
“至于罗某智有没有审核过我记不清了,但从程序上应该是经过罗某智和蒋某的”(见20xx年3月10日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10、11页)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注意,“从程序上应该是经过罗某智和蒋某的”属于一种推测性判断。
因为并非是刘某的亲身感知,所以在判断上,是经过罗某智审核,还是经过蒋某审核,还是两个人都有审核过,刘某是无法确定的。
在蒋某是否有审核这个问题上,刘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都是这种不确定的推测性表述。
在证人罗某智的询问笔录中,他也是持相同的推测性表述:
《评估报告书》“具体由刘某负责,我没有参与这份报告的工作,具体中间的审核过程谁参与要问刘某。
”同样也表明他对于蒋某是否参与审核阶段及出报告阶段是不清楚的。
(见20xx年3月9日11时20分至13时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罗某智的询问笔录第4页)
“蒋某有参与《评估报告书》这份评估?
?
应该在审核阶段,也就是20xx年11月份”(见20xx年3月11日11时30分至20时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一大队对罗某智的讯问笔录)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也即证人发表证言的内容不应当超出自己感知的范围,但是立足于自身感知的案件情况所作出的猜测性、推断性证言,如果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话则依法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人罗某智有关蒋某有审核《评估报告书》的证言并非是他亲身感知,关于他是基于什么事实来判断蒋某审核了该报告,辩护人未见他在讯问笔录中有任何说明。
据此,他有关此点的证言已超出了其自身感知的案件情况,缺乏合理性,明显属于推断性的陈述意见,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蒋某是否有审核过《评估报告书》的事实是不清楚,证据是不确实充分的。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三个问题:
南方分公司对《评估报告书》项目的收费合理。
同时,蒋某并未在《评估报告书》项目上获得任何好处,此点可直接证明蒋某没有经办、审核过该报告。
篇二: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总则
1.1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法律文书的制作
2.1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印制标准
2.1.2.1文书用纸:
应用国际标准A4纸型(297毫米×210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文书版式:
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眉首:
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主体:
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落款:
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
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
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
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页面设置:
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
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
WPS格式下在2.4-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页码:
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
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2.1.3文书装订:
多页的裁判文书应采用左侧纵向粘贴装订,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一律不盖骑缝章。
裁判文书正本不得有涂改。
2.2裁判文书拟文稿及审理报告的制作
2.2.1拟文稿的制作
2.2.1.1眉头部分。
拟文稿名称统一使用“××省××市××区人民法院拟文稿”字样,宋体二号加粗字体居中排列。
名称以下用表格形式以楷体GB_2312三号字体标注“签发人”、“核稿人”、“主办部门”、“拟稿人”、“打印校对人”、“印制人”、“印制份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案号)”等内容。
表格行高以适合签名为宜。
各相关人员必须手书签名,同时注明年月日。
2.2.1.2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统一使用仿宋GB_2312三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及日期右空4个汉字。
院印落印在文书名称上方。
2.2.1.3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格式下23、22、25、20,WORD格式下为2.3cm、2.2cm、2.5cm、2cm;行间距:
WPS格式下在2.2-2.7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2-27之间。
2.2.1.4用纸。
拟文稿一律用70克复印纸单面印刷,不得双面印刷。
2.2.2审理报告的制作
2.2.2.1名称部分。
名称应当标明当事人及案由,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还应当在当事人及案由之上标明法院名称,即“××省××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案由用宋体三号字体,“审理报告”在当事人及案由下一行,用黑体二号字体,均居中排列。
2.2.2.2案号、正文及署名部分。
“审理报告”下一行为案号。
案号、正文及署名均使用仿宋GB-2312四号、小四号或五号字体。
文书尾部署名:
以谁的名义拟制的审理报告署谁的姓名或名称,即:
以承办人名义向合议庭的审理报告及结案报告(审结报告)署承办人姓名;以审判组织(合议庭或审判员)名义向审判委员会拟制的审理报告署审判组织成员姓名;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拟制的审理报告不加印本院名称,仅盖本院印章。
署名下方为日期。
书记员不署名。
2.2.2.3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
WPS格式下21、19、23、17,WORD格式下为2.1cm、1.9cm、2.3cm、1.7cm;行间距一般为:
WPS格式下在1.8-2.5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18-25之间。
2.2.2.4以本院名义向上级法院的审理报告的字体、页面按照裁判文书正本的要求设置,拟文稿及其他审理报告的未尽事宜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格式要求。
2.2.3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如通知书、司法建议书等,参照裁判文书正本的标准印制。
3.0数字的用法
3.1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
3.1.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3.1.2裁判主文的序号;
3.1.3刑事裁判文书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3.1.4裁判文书尾部的日期;
3.1.5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星期二、一分为
二、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3.1.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
3.1.7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四天,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3.1.8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一百几十次。
3.2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3.2.1案号,如(20xx)安民一初字第1号,序号不用空位,如“001”;
3.2.2地址、门牌号码,如中华路15号;
3.2.3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如20xx年8月1日、下午3时20分;
3.2.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
3.2.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3.3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的问题。
3.3.1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及其他数值不能断开移行,如:
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63%不能一行末写63,又在下一行开头写%;
3.3.2年份不能简写,如:
“1999年”不能简写成“99年”;
3.3.3五位以上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可以“万”、“亿”为单位缩写,如50000可写成5万,345000000可写成34500万或3.45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
1990年人口普查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
3.3.4阿拉伯数字一律使用半角,如20xx(半角),不用2006(全角)。
3.3.5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如4321,写为4321。
3.4判决主文中有关金钱数额、履行期限等数字,仍然使用阿拉伯数字。
除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的表述时,一般不特别注明“人民币”字样。
3.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数字的使用,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4.0标点符号的用法
4.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如“原告刘某,”。
文书格式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句号隔开。
如“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蒋某,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省××县人,初中文化,××县××单位职工,住××市××区×路×号×室。
1994年1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xx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
4.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4.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4.5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4.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的规定执行。
5.0附则
5.1文书正本付印前必须经校对人员核对无误。
签发人、校对人未签名的文书,文书正本一律不得正式付印、用印。
5.2法律文书正本印制份数按照附卷、办公室留存各一份及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所需份数确定,因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文书正本的,一律使用复印件。
5.3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
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等问题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指导、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提交本院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裁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当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11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xx〕48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
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
为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相关信息技术处理的方式,进行以下要求和规范,望遵照执行。
一、文本名称
为方便查询检索,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
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文本内容
除依照《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删除或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与向当事人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书标题,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统一用“小二号黑体”。
2.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包括案号、正文等,统一用“小三号宋体”。
3.行间距统一设定为“25磅”,字间距设定为“标准”。
4.结尾处保留审判人员,裁判日期、书记员等信息。
这些信息要上下对齐、居右设置。
删除“(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等内容。
四、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一)应当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内容应当直接删除: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
(2)当事人县级(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区级)行政区划以下的具体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和信息。
删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号替代,但应保持前后内容的连贯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保留律师事务所名称。
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是公民的,删除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如“系该公司职工”等。
2.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张某某”、“王某某”等替代。
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张某甲”、“张某乙”等形式替代。
(二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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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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