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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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须管安全实施办法XX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及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组织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在组织人事、干部考核、宣传教育、责任追究、产业政策、安全投入、科技装备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各行业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的安全防范负第一责任。
第八条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机制,负责本行业领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第九条XX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XX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五)协调指导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七)必要时,协调武警XX市支队调集部队参加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承办市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三)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重要节假日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向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巡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六)完成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一条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推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并组织实施;(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安全防范措施;(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十)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十一)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市级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二)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督促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动态等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三)督促指导全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创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市委统战部职责
(一)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促指导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市委政法委职责
(一)履行XX市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落实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三)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四)督促指导全市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全市粮食和储备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市级物资储备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四)督促指导全市粮食流通、棉花和食糖储备等流通、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五)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加快培养矿山、化工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支持科研机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市工信局(市国资委)职责
(一)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三)配合XX市通信建设联合办公室做好全市通信运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四)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六)督促指导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七)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八)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九)承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高速公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三)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四)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负责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五)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七)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参加重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社会安全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社会安全事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全市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司法局职责
(一)督促指导全市监狱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戒毒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责任清单,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三)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负责对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四)负责全市监狱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监狱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负责监狱系统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六)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财政政策,落实市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市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对财政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投入;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人社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三)负责制定修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四)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六)督促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三)组织指导全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等行为;(四)负责对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对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五)负责全市森林和草原的火灾防治工作;(六)负责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七)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单位开展火灾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八)负责全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九)承担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伴有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核辐射的环境质量监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管职责;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三)负责对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情况的安全管理;(四)负责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五)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七)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依法查处矿山建设项目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和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住建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及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已取得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行为;(四)督促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五)督促指导全市民航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加工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施工安全的属地监管工作;(六)负责全市工矿商贸企业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七)督促指导全市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相关工作;(八)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及其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二)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四)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政策、制度、规划、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三)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制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工作;(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工作;(五)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品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指导协调全市开展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八)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全市交通运输企业以及职业驾驶人考核和安全教育培训;(九)负责国省公路(不含高速公路)运行的安全监管工作;(十)指导协调开展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建设的安全监管;(十一)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市民用航空机场运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十二)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条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三)负责全市水旱灾害的防御工作;(四)督促指导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五)承担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果业、渔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渔业等领域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负责指导农业作业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农用机动车辆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四)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二条市商务局职责
(一)承担全市商贸行业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二)督促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三条市文旅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点)等实施安全监管;
(二)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监管工作;(三)负责全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四)督促指导全市文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利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五)督促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六)督促指导全市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文化馆(站)、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七)督促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公益性安全宣传教育;(八)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舆论监督;(九)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四条市卫健委职责
(一)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三)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四)参加重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各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绿色通道”;(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应急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指导协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职责,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晋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市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八)督促指导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市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安全监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十四)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的安全管理工作;(十五)负责全市震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及时通报因震情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后果;(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地震次生灾害事故,协助地方政府开展事故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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