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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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京职技鉴发[2009]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
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评判工作,加强对竞赛裁判人员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办法通知
抄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领导
抄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综合管理科2009年8月12日
附件: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以下简称裁判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裁判人员的执裁行为,保证职业技能竞赛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劳赛组办发[2003]2号)以及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职技鉴发[2009]6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裁判人员是指:
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注册后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并在按该管理办法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裁判人员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裁判人员分为高级裁判员和裁判员两级。
高级裁判员可承担市级初赛、复赛、决赛,区县和系统级初赛、复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执裁工作,并可担任裁判长;裁判员可承担除市级决赛以外的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和监督检查工作,是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是裁判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裁判员的注册、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第二章裁判人员申报与认证
第六条裁判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二)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在本职业(工种)领域具有较高的技能水平,熟悉技能竞赛相关要求,并能准确、熟练运用;
(三)高级裁判员原则上应具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并取得裁判员资格1年以上。
熟悉本职业(工种)国内外发展动态,能够预测本职业(工种)的技能发展趋势,善于继承,勇于创新,对本职业(工种)建设有一定研究;
(四)对本职业(工种)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七条凡具备裁判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附录1),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本人有效期内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市鉴定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人员,由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并进行有效注册后,视为取得裁判人员资质,可参加职业技能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八条未取得考评人员资格,但具备考评人员资格条件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裁判人员申报,但需额外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附录2).
第九条申报人员参加培训后,经市鉴定管理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证书和证卡.
第三章裁判人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裁判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市级、区县和系统级、企业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工作;
(二)独立行使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权;
(三)接受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四)对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监督评判委员会执行各项裁判制度的情况;
(六)有权检举裁判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裁判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的有关规定,展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服从竞赛组委会的安排,承担指派的竞赛裁判任务;
(三)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并参与职业技能竞赛评判方案的设计;
(四)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进行评判,确保评判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配合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裁判人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六)参加市鉴定管理中心组织的裁判人员更新知识培训。
第四章裁判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市鉴定管理中心职责:
(一)制定本市裁判人员长期和年度培养计划;
(二)根据本市裁判人员培养计划,开展对裁判人员的培训、认证工作;
(三)负责高级裁判员注册工作;
(四)负责高级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五)审核市级复赛、决赛及区县和系统级复赛的裁判人员资质;
(六)每四年评选一次全市优秀裁判人员;
(七)年度评议高级裁判员等次;
(八)对高级裁判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九)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参加国家级竞赛的裁判人员。
第十三条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裁判员的注册工作,注册完成30日后上报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
(二)负责裁判员的日常管理和建立业绩档案工作;
(三)负责审核市级、区县和系统级初赛以及企业和院校级竞赛的裁判人员资质;
(四)每四年负责向市鉴定管理中心推荐全市优秀裁判员名单;
(五)年度评议裁判员等次;
(六)对裁判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七)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推荐参加国家级竞赛的裁判人员.
第十四条各竞赛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须聘任经裁判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裁判人员进行相应职业、等级的裁判工作,每个竞赛职业聘裁判长一名,裁判长对竞赛组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裁判人员无权以个人名义接受竞赛组织任务或承包裁判工作,不得参加未按《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而擅自组织的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十六条经核准参加各级竞赛的裁判人员,由各竞赛组委会向裁判人员所属工作单位发放《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派遣单》(附录3)。
第十七条裁判人员须持有效的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证书并佩带证卡参加竞赛执裁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派制度。
裁判人员到达赛区后,不得与竞赛选手联系。
各竞赛主办单位连续举办同一职业(工种)竞赛时,相邻批次必须更换1/3以上的裁判人员。
第十八条裁判人员不得跨职业(工种)进行职业技能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十九条 裁判人员的报酬标准,按有偿服务的原则由各竞赛组委会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建立竞赛前裁判小组培训制度。
各竞赛评判委员会应在赛前一个工作日组织召开裁判人员会,由参加技术筹备工作的主要专家详细讲解竞赛相关技术问题和注意事项,统一培训各竞赛职业项目的评判标准和评判方法。
第二十一条各竞赛组委会受市鉴定管理中心的委托,负责对裁判人员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日常执裁工作记录》(附录4)。
内容包括:
执裁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职业技能竞赛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工作流程及各环节裁判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裁判长对裁判人员的执裁表现意见等。
日常执裁工作记录由各竞赛组委会在竞赛结束7日内,分别提交给相应的裁判人员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实行裁判人员年度评议制度.年终裁判人员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执裁工作情况,写出个人执裁工作小结。
裁判人员日常管理机构根据裁判人员业绩档案,评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建立裁判人员业绩档案。
业绩档案包括:
(一)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
(二)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注册登记表(附录5);
(四)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工作记录(附录6);
(五)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日常执裁工作记录;
(六)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年度评议表(附录7);
(七)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审验申请表(附录8);
(八)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培训考核表(附录9)。
第五章裁判人员证书审核注册
第二十四条裁判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已取得裁判人员证书和证卡,并且符合注册条件的裁判人员原则上均需要注册。
高级裁判员到市鉴定管理中心办理注册,裁判员到推荐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办理注册.
第二十五条裁判人员取得证书和证卡一个月内需办理首次注册,首次注册时须提交《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注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第二十六条每偶数年1月10日至3月31日为裁判人员的注册期(非首次注册人员),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裁判人员业绩档案对裁判人员进行注册审核。
第二十七条裁判人员在规定的注册期内,填报《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审验申请表》,携带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证书、证卡到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注册审核。
第二十八条为提高裁判人员专业素质和执裁水平,市鉴定管理中心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对裁判人员进行一次更新知识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成绩列入裁判人员业绩档案。
第二十九条裁判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暂停注册:
(一)执裁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对竞赛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裁判人员个人接受竞赛组织任务或承包裁判工作,参加未经审核同意的竞赛裁判工作的;
(三)两年内因个人原因未担任任何裁判工作的;
(四)未参加更新知识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条未按时注册的裁判人员,其裁判人员证书和证卡失效,并取消其执裁资格.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对裁判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分为:
警告、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在执裁工作期间,未严格遵守赛场纪律或在现场执裁中出现漏判、错判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在比赛中执法不严,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裁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裁判人员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理:
(一)收取社会证券,徇私执裁的;
(二)在重要比赛中,因主观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或漏判,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在执裁工作中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对裁判人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理,由竞赛组委会决定,并报相应裁判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备案,同时向裁判人员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对停止裁判工作两年、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理,由相应的裁判人员日常管理机构决定,并在所辖范围内进行通报,抄送裁判人员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裁判人员所受处理情况由竞赛组委会记入裁判人员日常执裁记录中,以备查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1、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
2、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
3、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派遣单
4、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日常执裁工作记录
5、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注册登记表
6、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工作记录
7、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年度评议表
8、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审验申请表
9、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培训考核表
附录1: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资格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出生年月
身份号码
职业(工种)
专业工龄
文化程度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家)及详细地址
所属区县
考评员证书编号
申请执裁职业
申请执裁级别
裁判员证书编号
参加执裁年限
推荐单位意见:
年月日
上级主管部门竞赛管理机构意见:
年月日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意见:
年月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申请执裁级别:
填裁判员或高级裁判员。
三、照片要求: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四、裁判员证书编号及参加执裁年限栏为申请高级裁判员的人员填写.
五、退休人员“推荐单位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竞赛管理机构意见”栏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竞赛管理机构填写。
六、本表一式二份,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和裁判人员注册机构各一份。
附录2:
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评鉴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起止时间
职务/职称
工
作
简
历
工
作
业
绩
单
位
评
价
人力资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本表一式二份,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和裁判人员注册机构各一份。
附录3: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派遣单(存根)
编号:
姓名
所在单位
职业(工种)
执裁职务
组织竞赛单位
竞赛级别
裁判人员证号
执裁人数
执裁地点
执裁时间
批准人及职务
竞赛组委会(公章)
年月日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派遣单
编号:
裁判人员:
请于年月日点前到达地点参加竞赛职业(工种)的裁判工作,并按照《裁判人员管理办法》履行裁判人员职责。
竞赛组委会(公章)
年月日
附录4: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
裁判员日常执裁工作记录
竞赛组委会:
(盖章)
执裁职业:
工作起止日期:
日常管理机构:
(盖章)
特别说明:
本页一式两份,裁判员日常管理机构盖章后,一份完整的《北京市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日常执裁工作记录》留存管理机构;本页由竞赛组委会到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提交。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执裁职务
裁判人员证书编号
执裁任务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分值
评估标准
评估
结果
配分
得分
裁判资质
规范情况
(15分)
是否是本职业执裁
5
是
5
相邻
职业
3
否
0
是否佩带裁判员胸卡
5
是
5
否
0
是否参加赛前培训
5
是
5
基本
参加
3
否
0
竞赛规章制度
执行情况
(30分)
是否准时参加执裁
5
准时
5
基本
准时
3
不准时
0
是否遵守裁判员职责
10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不遵守
0
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
5
执行
5
基本
执行
3
完全
不执行
0
是否遵守裁判员赛场纪律
10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完全
不遵守
0
现场执裁情况
(55分)
是否是独立执裁
5
是
5
基本是
3
完全
不是
0
是否遵守组委会对裁判员的各项要求
5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完全不遵守
0
是否按照竞赛规则进行执裁
10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完全
不遵守
0
是否按照裁判长要求进行执裁
5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完全
不遵守
0
裁判过程是否遵守竞赛工作流程
10
遵守
5
基本
遵守
3
完全
不遵守
0
是否按评分标准进行准确裁定
10
完全
按照
5
基本
按照
3
完全
不按照
0
评分标准掌握
10
准确
5
基本
准确
3
完全
不准确
0
总体评估
总分:
等级:
裁判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竞赛组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裁判员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1、满分为100分,100分-90分等级为“优”;89分—80分为“良”;79分—60分为“中”;59分-0分为“差”;
2、此表由本职业裁判长填写,此评估将作为裁判员年终评议的重要依据。
附录5: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
裁判长工作记录
竞赛组委会:
(盖章)
执裁职业:
工作起止日期:
日常管理机构:
(盖章)
特别说明:
本页一式两份,裁判长日常管理机构盖章后,一份完整的《北京市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工作记录》留存管理机构;本页由竞赛组委会到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提交。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执裁职务
裁判人员证书编号
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情况评价
(问题和建议)
评估结果
等级:
裁判长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竞赛组委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1、执裁职务:
填裁判长或副裁判长。
2、等级:
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此表由竞赛组委会填写,此评估将作为裁判长年终评议的重要依据。
附录6: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注册登记表
注册机构: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职业(工种)
照片
性别
裁判人员等级
民族
裁判人员证号
出生年月
取证日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现职务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推荐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本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照片要求: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三、裁判人员等级:
裁判员或高级裁判员。
附录7: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审验申请表
注册机构: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职称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证书编号
初次取
证时间
执裁情况(详细名称和时间)
执裁过程中有无重大过失
(由推荐单位填写)
推荐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审核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提交申请时,请将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证书与胸卡一并上交。
三、执裁情况项目中填写参加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四、照片要求: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附录8: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年度评议表
注册机构: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职称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证书编号
初次取
证时间
执裁情况自我评价
(裁判人员填写)
执裁情况评议
(注册机构填写)
评定等次
裁判人员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评议单位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照片要求: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附录9: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业务培训考核表
注册机构:
考核日期: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身份证号码
职称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职业(工种)
证书编号
初次取
证时间
业务培训课程
各课考试成绩
培训考核评定
裁判人员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培训考核
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二、照片要求:
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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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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