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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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物权法的利益取向的讨论
【内容提要】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生存的空间。
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本文全面阐述了利益在物权理论中的作用、利益与法的关系、利益的含义、特点、存在形式及其变化规律。
论证作者关于“利益应当是物权法的先导”这一思想观点。
【关键词】利益物权理论物权法
利益是物权法的逻辑起点。
有利益之争,才有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得以生存的空间。
物权、物权法及物权法理论都是以这个简单的推导公式为逻辑起点演绎而来的。
一、利益在物权理论中的支点作用
在浩瀚的理论海洋中,法学理论只是其中一簇小小的浪花,虽然所占比例很小,但理论之复杂、多元、纷繁的特点总能在法理中清晰的折射出来,唯物的、唯心的;古典的、现代的;一般的、特殊的;自然法学派的、注释法学派的、历史法学派的、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功能主义法学派的、社会法学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的等等。
.虽然他们的理论内容迥异,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寻找到他们的理论共同点,那就是他们思考问题的原动力是一样的即利益。
古希腊几何学家阿基米德曾在西西里岛舒拉古城的舒拉宫里宣称:
“给我一个支点和长棒,我可以掀起地球”。
那么,法学理论上的阿基米德支点在那里呢?
大量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个支点不是别的,正是利益。
利益是人们思想背后的决定力量,是法制动力之动力,是使个人、阶级、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人类行动起来的最原始的动因。
从伟人到小丑、从风流人物到乱臣贼子、从乞丐到政治家、从二分钱引起的人命案到携款千万潜逃的贪官污吏、丛邻里口舌之争到陈尸遍野的世界大战等等,无不印证这一观点。
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始做俑者。
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列宁将利益比作是人类社会中的一根最敏感的神经。
利益是历史变更的杠杆支点,也是历史活动基因。
真可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嚷嚷,皆为利往”那么,作为历史行为理论的一部分——法权理论必然也是以利益为支点的。
二、利益与法
是谁创造了法律?
历史上许许多多的思想家、法学家做过大量的阐述和解释,是神、上帝、真主?
还是理性、正义、意志?
都不是,离开了利益,一切都将不存在。
人是趋利动物。
每个人从婴儿到老年的生命旅程中,学习、工作、事业、恋爱、婚姻、家庭、理想、道德、幸福、光明与黑暗、光荣与耻辱、顺境与逆境、甘与苦、得与失、福与祸、吉与凶等人生百态都可以从利益的支点出发得以说明和诠释。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决定力量却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正是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才使阶级、政党、国家、法律得以产生。
利益是每个阶级、政党、国家制定和颁布法律的依据。
一切法学家都直接或间接地围绕着法定利益创立和发展自己的理论。
国家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斗争形式。
但是,御用思想家、哲学家、史学家、法学家们由于他们自身对政治家及政治的依附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意无意或直接、间接的帮助执政阶级隐瞒其政治声明、政治纲领、政治口号等背后的根本利益以欺骗被统治阶级。
许多基本政治纲领、政治口号、经济纲领往往打着动听的招牌极力向人民群众许诺不能实现的东西,以虚幻的利益遥控人民,自己获得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
正如列宁所言:
统治阶级常常借助政治力量把劳动人民的注意力从实际利益那里引向别处,用模糊的宗教、道德或其它类似的口号掩盖真实的政治目的。
法律只不过是利益的表现和反映形式,各种法学学派的理论背后往往代表着这样或那样的利益,统治阶级选择了这个而非那个学派的法律思想为官方思想,就意味着他们选择了该学派所主张的利益。
既然利益在人及人类行为中如此重要,那么就有必要先破解利益。
三、求解利益
关于利益内涵的界定,古今中外多有着述。
中国古代往往将其简称为与“义”相对称之“利”,显然,此时之“利”仅指物质利益,不包括现代意义上的非物质利益。
广义上讲,“义”也是一种利益,只是不具备直观的物质形态罢了。
现代意义上的利益已经远远突破了“物质”的范围。
西方自古就将“利益”与“需要”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体现利益内涵的利益观念多如人面,具有代表性的有:
唯利主义利益观、唯义主义利益观、实用主义利益观、实证主义利益观、利己主义利益观、利他主义利益观、小团体主义利益观、享乐主义利益观、拜金主义利益观、功利主义利益观、个人主义利益观、集体主义利益观、资产阶级利益观、无产阶级利益观、国家主义利益观、民族主义利益观、党派主义利益观、等级特权主义利益观、人民利益观、社会利益观、唯物主义利益观、唯心主义利益观等等不胜枚举。
利益观的不同直接影响着利益内涵的表述。
武步云教授认为:
“利益是对于个人、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一切好处”《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利益定义为:
个人或个人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求。
霍尔巴赫将利益定义为:
“所谓利益就是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性情和思想使自身的幸福观与之起来的东西,即是我们每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来说是必要的东西”。
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将利益定义为:
利益是处在生产力和需要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人们个体生存与社会活动的客观条件,或言利益是满足人们生物性和社会性需要的客观条件,它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我国有学者从利益的自然基础、利益的社会基础、利益的实物内容、利益的社会内容、利益的质与量的规定性五方面将利益概括为:
利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观对象。
也有学者认为:
“利益是人类的自我满足”[11]还有学者在总结了现存的利益主观说、利益客观说、利益主客观统一说及利益关系说等诸说基础上去同存异,从另外五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利益内涵观:
利益是需要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以社会实践成果为基本内容,以主观欲求为形式,以自然生理需要为前提,使自己与需要客体之间的矛盾得以克服,使需要主体之间对需要客体获得某种程度的分配从而使需要主体得以满足,即利益是一定的客观需要对象在满足主体需要时及需要主体之间分配时所形成的一定性质的社会关系的形式。
[12]定义表述之多不一而足。
但大多是从社会学、哲学角度所做的解释。
利益对于每一个稍有生活经验的人甚至对于稍懂认识的小伙子来说都是可以理解的东西[13]。
然而越是司空见惯的东西,越是难以形成准确的相对权威的定义,正如让我们给“人”下定义一样困难。
当然,下定义不是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但定义可以成为理论研究成果的精炼总结。
经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准确更简便地掌握已经探讨过的和将要探讨的内容[14]。
所以,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中的表述,笔者尝试着对“利益”这一核心概念做出法学上的解释,本文所谈及的利益是指现行法律所确认或认可并予以保护的,执政阶级所希望或容忍的,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满足人们生理性和社会性需求的客观物质条件和主观精神条件的总和。
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六点内容:
(1)形式要件。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法定利益的外部形式要件。
(2)自然基础要件。
利益主体的生理性和社会性需求构成了利益的自然基础。
(3)社会基础。
赋予主体需要与满足过程以社会形式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利益的社会基础(4)实体内容。
具有满足人民需求属性的客观物资条件和主观精神条件是利益的实体内容。
(5)社会内容。
广泛而平等的利益主体的社会性活动是利益的社会内容。
(6)利益的本质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律权利义务关系。
从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剖析利益的定义,它应当包含以下四方面内容:
(1)利益的形式
(2)利益的主体(3)利益的客体(4)利益的内容。
利益的形式是指利益的合法性外在表现,只有合法的利益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合法的利益关系轻者会遭遇法的否定性评价,重者关系主体可能会受到法的惩罚与制裁。
当然,哲学、社会学领域中的利益关系就不必具备这一形式要件,但是,当一个社会一旦全面进入法制轨道或进入法治社会层面,其社会学领域及反映该生活状况的哲学等领域的利益关系与法治领域的利益关系就合二为一了。
利益的主体是利益关系的承受者。
笼统地说有人及人的集合或者说是社会性的人和社会性的组织。
利益主体是从需求主体转化而来,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以便直接或间接地追求自身社会需要的人(个体与群体),即利益的追求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15]。
利益主体总体上分为两类:
个体与群体。
从地位上看,有个体优于群体、群体优于个体和个体与群体平等三种情况。
利益个体是指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具有独立地位的有生命的个人或指作为单独固然存在的利益主体。
利益个体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元素,也是利益主体关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16]。
利益个体具有如下特点:
(1)自然性。
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来自于自然,最后又归于自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
人的自然性表现为人的最本能的生理、心理行为。
(2)社会性。
这是人的本质属性,它使人区别于其他动物。
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属性,更是社会存在物,具有社会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赋予人以动物本性,同时,人的社会属性又赋予了人有别于其他动物的高级属性。
缺乏自然属性,人不能成为动物;缺乏社会属性,人仅仅是个动物。
只有两种属性兼备,人才得以成为人,进而成为利益主体。
(3)实践性。
实践伴随人的一生,人通过自身的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的实践活动能动的改造着外部自然世界及自身的主观世界,从而获取利益,以满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利益主体的实践活动是人作为利益主体的基本活动形式,也是人们生产利益、追求利益、消费利益、交换利益和支配利益的利益实现形式。
(4)能动性。
利益个体是有意识能动性的人,这种能动性表现为主体的目的性、计划性、指向性、反映性、主动性和认知性。
这也是人区别其他动物的本能性的区别之所在。
利益主体在谋求利益的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自主性、
自由性、积极性、选择性和创造性[17],这是利益能动性的最直接体现。
(5)独立性。
利益个体是以一个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形式单独存在的。
它不再具有可分性。
它是利益主体体系中的最基本单元。
(6)具体性。
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它的具体性。
利益个体都是客观存在而非抽象的、千差万别而非千人一面的具体的人,并且有着不同的具体的利益需求、具体的实践内容及具体的利益支配体系。
(7)差异性。
利益主体的特殊性、独立性、具体性、决定了个体的差异性。
不同的利益个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性有时会表现为激烈的利益冲突与利益对抗。
(8)广泛性。
利益个体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不论男、女、老、少,还是三教九流,只要是社会上的人,都可能成为不同的利益个体。
利益个体与物权主体完全吻合。
在利益内容、利益要求及利益形式上也具有广泛性。
利益群体是指为了共同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利益个体的集合。
利益群体既是利益主体的存在方式,又是个体的利益实现手段。
利益群体具有追求和保护本共同体成员利益的强大力量,在利益冲突和利益角逐中具有比个体更强大的竞争力和角逐力。
个人往往是以参与利益群体的方式来参加利益竞争的,也往往是通过利益群体来实现个人利益的[18]。
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走到一起结合成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形成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
这些关系“”与物权主体“”质同类合。
这些杂乱如麻的利益群体只有在利益面前才能表现出惊人的相似。
其相似性表现为:
(1)多域性。
凡是在一定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人”的集合体都是利益群体。
它广泛存在于社会各个历史时期的各个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如国家、民族、宗教团体、经济、阶级、政党、社团、帮会、、公司、合伙及家庭等等。
(2)多变性。
任何一个利益群体都有产生、发展、灭亡这一从生到亡、从有到无的过程,一直处在发展变化之中。
可以说,利益群体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利益群体有着不同的历史内容[19]。
(3)多重性。
利益个体在利益群体中具有双重或多重地位和身份,利益群体在人员组成上、利益需求种类上存在着交叉重叠的关系。
群体内部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叉重叠可能催生或裂变成新的利益群体。
(4)多元性。
利益群体内部成员之间及利益群体五部主机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出多元性特点。
这种多元性可以概括为:
独立、对立、共存和统一。
独立即每一群体和个体在自己所属的利益体系中都拥有自己的利益位置,都享有本主体所应有的份额。
对立是指在利益总量有限或一定的前提下,诸主体之间的利益份额处于此消彼长的矛盾中。
共存是指诸主体共存于一个共同的社会环境中或一个共同的利益体系中。
统一是指诸主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关系。
你有我也有,我有是以你有为前提;你有是以我有为条件。
(5)多层性。
利益群体内部的诸利益主体之间及外表诸群体之间纵向的对立统一关系表现为单侧性特点,这种多层性取决于主体需求的层次性、主体地位的等级性和主体实现利益的实力差异性。
充分显示了社会利益群体结构的复杂性。
多元性与多层性可合称为多样性。
(6)一致性。
利益群体是基于某种共同利益的一致性而集合在一起的利益个体的利益共同体。
在这这个共同体中,诸个体的利益追求与需求具有异中存同的一致性特点。
(7)集合性。
利益主体的社会性决定了利益群体的集合性。
集合性是指个体为了获取一致性利益而以其它方式组织起来进行利益追求。
利益群体正因为它有一定的集合性,才能称得上是“群体”,所以,集合性是利益群体的最基本、最显着特征。
利益的诸特点可以从群体的种类上淋漓尽致的反应出来,通过对群体的种类的一般了解即可加深对上述特点的认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利益群体有:
家庭、集体、集团、公司、国家联盟、社会、阶级、阶层、(有人认为是家的客体、主是的主体)、民族、财团、政党、民族、部落、部落联盟、行会、工人、农民、军人、军事工作者、文艺工作者、体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医生、护士等)、服务人员、知识分子、宗教人士、家集团等等。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进行诸种分类:
根据活动地域范围不同分为:
国内群体(如中青联、工会、共青团等)、国际群体(联合国、北约、华约等);根据形成的直接原因不同分为:
血缘群体(父母子女家庭关系等)、姻缘群体(如配偶等)、拟制血亲群体(如养父母子女群体等)、族缘群体(如民族、家族、种族群体等)、地缘群体(邻国、邻村、邻居、邻镇等)、趣缘群体(如集邮协会、棋友会、登山协会等)、志缘群体(如宗教团体、共青团、妇联等);根据群体的社会性质不同可分为:
政治性群体(如政党等)、经济性群体(如公司、等)、思想性群体(如语言协会等)、文化性群体(如文艺团体、学术团体等);根据群体的政治性质不同可分为:
阶层、阶级、政党、政党联盟等;根据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可分为:
资产阶级(含官僚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大中小资产阶级等)、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含产业无产阶级、手工业无产阶级等)、地主阶级、农民阶级、奴隶主阶级、奴隶阶级等;根据社会分配关系不同可分为:
管理者群体、工程技术人员群体、一线劳动者群体、商品生产者群体、商品销售者群体、商品交换者群体、商品消费者群体、商品监督者群体、生产消费者群体、生活消费者群体、按劳分配者群体、按资分配者群体、按人分配者群体、按机会(即射幸)分配者群体等;按社会分工不同可分为:
城市居民利益群体、农村居民利益群体、体力劳动者利益群体、脑力劳动者群体等;按职业不同可分为:
工人群体、农民群体、教师群体、公务员群体、司法工作者群体、文艺工作者群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管理者群体、个体劳动者群体、服务人员群体、私有经济所有者或经营者群体、外企经理人、代理人及管理者群体;按收入不同可分为:
高收入者阶层、中收入者阶层、低收入者阶层、贫困救助者阶层等。
利益主体的发展规律是:
在动荡年代或战争年代,群体主体的利益优于个体主体的利益;反之,在和平年代或稳定年代个体利益优于群体利益,只有个体利益受到关注时,平等、公平等私权利理念或原则才能取代等级特权思想和制度。
历史就是在和平与战争的交替中向前发展的,所以,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在不同的国家及其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法律地位呈此消彼长式波浪形发展轨迹。
利益客体是利益主体认识、追求、满足及实践的利益附体或指向对象。
它包含以下几点含义:
(1)客体与利益主体之间存在认识被认识、追求被追求、满足被满足、实践被实践的关系。
在这种特定的关系中,客体成为利益主体所追求、指向、满足、实践的对象。
(2)客体具有接纳利益的空间。
它能容纳利益而成为利益附体,否则,它就不能成为利益客体。
(3)具有客观性、宽泛性、多样性及层次性。
利益客体经营内容上的客观性、范围上的宽泛性、形式上的多样性及另一位阶上的层次性。
利益客体范围上宽泛性及形式上的多样性表现为种类上的丰富性。
根据不同的标准同样可以将利益客体做出多种分类:
第一、根据所附利益的影响范围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
生产利益客体和生活利益客体。
生产利益客体为实现主体的生产利益而设,它主要直接影响利益主体的生产领域,如机器、厂房、生产工具等。
生活利益客体为实现主体的生活利益而设,它主要直接影响利益主体的生活领域,如衣服、食品、住房等。
第二、根据客体实现主体利益需求的层次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
生存客体和发展客体。
前者是指能够满足人的最基本、最强烈的生理生存需要的客体,如食品、水、住所、求偶、睡眠、氧气、安全等。
后者是指能够满足人在生理生存需求基础上的更进一步发展的较高层次需要的客体,如有情、尊重、地位、名誉、赏识、认知、审美及自我实现等。
第三、根据客体所依附的利益形态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
物质客体和精神客体。
物质客体是指能够满足利益主体物质需要的一切客体,包括自然界和源于自然界的客观物体,它是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是利益客体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客体,它实现利益主体最基本的利益形态——物质利益,如房屋、服装、食品、空气、土地、矿产及货币等。
精神客体是指能够满足利益主体精神需要的一切客体,包括知识客体、地位客体、道德客体、艺术客体、信仰客体及自我实现客体,如书籍、戏剧、诗歌、工艺品、装饰、娱乐、友谊、名誉、交往及尊重等。
其中,物质客体决定精神客体,前者是利益主体生存和发展最基本客体,后者是前者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没前者,后者就无从谈起。
后者使前者更加丰富多彩。
第四、根据客体来源不同,可将利益客体分为:
自然客体和人化社会客体。
自然客体是指自然界中已经天然存在的、没有经过人为加工的客体,如山河湖泊、飞禽走兽、皓月星空、大海沙漠、阳光空气等。
人化社会客体是源于自然,经过人为实践改造或创造,能够满足人的诸种需求的客体,如汽车、飞机、船只、书籍、工艺品等。
第五、根据客体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利益分为:
有形客体和无形客体。
有形客体是指以人通过感觉感知的有体物形式表现出来的客体,如车、船、房屋、电器等。
无形客体是指以人无法通过感觉直接感知的无体物形式表现出来的客体,如空气、思想、情感、情操、名誉、地位、尊重、美、道德、信仰、有价证券、智力成果等。
第六、其它分类。
根据客体与主体之间的归属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
自有客体和派生客体;根据客体按常态能否移动或移动能否损害其价值不同可将其分为:
可动客体和不动客体;根据客体的法定流通性不同可将其分为:
可流通物客体、限制流通物客体、禁止流通物客体;根据客体能否具有专属的独立属性的不同可将其分为:
特定客体和种类客体;根据客体能否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用途和价值不同可将其分为:
可分客体和不可分客体;根据客体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具有特定主体不同可将其分为在;有主客体和无主客体;根据客体之间的独立关系不同可将其分为:
主客体和从客体;根据客体的常规形态不同可将其分为:
具体客体和抽象客体。
标准不同,分类各异。
利益客体的发展规律是:
(1)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当利益主体的物质利益客体需求得到基本保障之后,对精神利益客体的需求量会有所增加,直至与物质利益客体平分秋色或后来居上。
(2)客体形式由有形、多样、具体向无形、单一、抽象方向转化。
利益主体会在未来更加注意对后者的追求、创造、实践并可获得更大的满足。
这也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计划经济时代,权力至上;而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时代,商品或市场至上,且派生出货币或财富至上。
利益多样性的无限发展被抽象为价值的无限发展。
凡是被商品经济染指的地方,利益多样性的发展已是无关紧要的事。
人们所关心的只是手头的货币财富能否在数量上增加。
因为,货币是可以还原为各种具体财富的万能的抽象财富。
利益多样性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将以
抽象的价值形式表现出来,人们对利益多样性的追求,无论是在观念上或是在行动上,都表现为对货币数量的追求[20]。
(3)自有客体的地位将受到派生客体的挑战。
利益主体不再向以前那样对客体的所有权孤注一掷,而是对客体的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殚精竭虑。
所有权与经营权、所有权与占有权、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将越来越普遍。
共有权、共用权、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将比自物权更受到利益主体的青睐。
利益内容是指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利益客体而生的己方权利与对方义务的总和,是利益主体之间在物质利益分配上所形成的法权关系。
在利益总量一定的时候,一方主体对利益的增加必定是以对方的利益减少为前提。
所以,利益虽然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关系,但本质上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实力对比关系。
利益内容的核心因素是实力决定下的权利。
在观念上,对具体财富的占有不具有既得性,因为此时起作用的是你是否具备占有的权利。
于是,对将来利益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取得将来利益的权利的追求[21]。
利益分配的根据在于对权利的握有。
而对生产力中物要素的权利的握有,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本质上是人们对利益追求的无限性发展同既得利益的有限获得之间的矛盾[22]。
以权利为核心因素的利益不仅仅存在于生产资料领域,而且就像毛细血管遍及人的生命体的每一个细胞之间一样,利益遍及社会有机体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1)按照权利得以实现的时间不同分为:
将来权益(含长远权益、近期权益)、眼前权益和过去既得权益;
(2)按照权利的地位不同分为:
一般权益和根本权益;(3)按照权利所及范围不同分为:
局部权益和整体权益。
(4)按照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分为:
物质权益和精神权益;(5)按照权利的实现领域不同分为:
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思想文化权益;(6)按照权利的享有主体不同分为:
个体权益和群体(含集体、社会、国家、阶级、阶层、政党、民族等等)权益;(7)根据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不同分为:
财产权益和人身权权益;(8)根据权利的指向对象不同分为:
人格权益、身份权益、物权益和债权益;(9)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分为:
绝对权益和相对权益;(10)根据权利与权利之间关系的独立性不同分为:
主权益和从权益;等等,分类之多,难以穷尽。
利益内容的发展规律是:
抗衡权力,与法相伴,引导民众,清晰赤裸,包罗万象。
四、利益的特点及其存在形式
1、利益的特点:
(1)利益的多样性。
在内容上、形式上、主体上、客体上及种类上都表现出多样性特点。
利益的多样性特点源于利益主体及其需求的多样性。
(2)利益的层次性。
利益的多样性与主体获取利益手段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了主体需求的层次性,主体需求的层次性与主体地位的等级性直接推动利益的层次性发展进程。
(3)利益的互补性。
利益主体因受到非法侵害而丧失某些利益时,可以请求以同量不同质、同质不同量、同量同质或不同质不同量的其它利益形式予以补偿。
货币财富的独有特点和富有强大命令性质的功能使货币补偿成为自货币诞生以来世界各国最常见、最通用和最有效的利益损害补偿形式。
(4)利益的互通性。
利益的互通性是指利益相互关联性。
当一个人的物质利益得到满足后,同时也催生他自身愉悦、快乐、高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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