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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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模拟法庭剧本民事普通程序
模拟法庭(民事普通程序)
这个关于未成年骑二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源于大家,修改而成仅仅供学习上参考,
这个法庭中的法庭辩论阶段太少,缺乏深度,核对当事人也有不足。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杰):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杰):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有无代理人?
原告(黄):
我叫覃力奇,1998年10月18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刘):
我叫覃小波,汉族,1970年05月09日生,农民,住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是原告覃力奇的父亲,是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苏):
我叫王翠花,汉族,1971年07月11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是原告的母亲,是法定代理人。
审判员(林):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
我叫郑,男,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原告委托代理人(王):
我叫王,女,本市卫平律师事务所。
审判员(林):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原告委托人(郑):
我的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原告委托人(王):
我的权限也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审判员(吴):
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可有代理人?
被告(胡):
我叫甘江平,男,汉族,1998年6月07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我有法定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陈):
我叫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是甘江平的父亲。
审判员(吴):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我叫欧,男,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一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颜):
我叫颜,女,本市的欧氏律师事务所,是被告的第二委托代理人审判员(吴):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哪些?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我的代理权限包括: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被告委托代理人(颜):
我的代理权限也是:
代理起诉、出庭质证、辨认、进行和解,提起
反诉等相关一切事宜。
审判员(林):
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刘):
没有
审判员(林):
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陈):
没有
审(杰):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原告覃力奇诉被告甘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贵港市港
北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力奇与被告甘江平、甘伟
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杰担任审判长,吴、林
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娇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吴):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不申请。
审(吴):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不申请。
审(林):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刘):
明确
审(林):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陈):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林):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原告:
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生,学生,
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法定代理人:
覃小波,男,汉族,1970年05月09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电话:
法定代理人:
王翠花,女,汉族,1971年07月11日生,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母,电话:
被告(未成年):
甘江平,男,汉族,1998年6月07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被告(法定代理人):
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系甘江平之父,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用74711元,护理费2850元,误工费3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营养费261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87681丿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只承担10%的责任。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
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X420线37KM+400n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
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
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
力奇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共57天,用去医疗费
74711元。
医院诊断为:
1、左足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
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
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如诉请。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杰):
原告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法定代理人(刘):
没有
审判长(林):
下面由被告甘江平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的答辩意见。
被告(胡):
我的答辩意见具体在我法定代理人父亲的答辩意见中。
审判长(林):
下面由被告甘伟勤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答辩人:
甘江平,男,学生,汉族,1998年6月7日身份证:
450802住
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法定代理人:
甘伟勤,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身份证:
450802系甘江平之父电话:
住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委托代理人:
欧,颜
被答辩人:
覃力奇男汉族1998年10月18日
住所:
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6组
法定代理人:
覃小波男汉族1970年5月9日系覃力奇之父
王翠花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系覃力奇之母
电话:
答辩人于2013年8月13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
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明知被告无证驾驶和驾驶技术情况下,对于被告的好意并无拒绝的表示,
而是立即答应了,应该属于好意搭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二、原告覃力奇是一名学生,并无收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误工费是针对有收入的当事人。
所以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
三、原告的部分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在结算时应当免去此部分的赔偿。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否定原告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的请求
2、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承担40%责任的请求
3、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杰):
被告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法定代理人(陈):
没有
审(林):
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
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
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
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
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用
以证明被告负主要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2、证据3、证据4、证
据5,证据6,用以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内容;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7,用以证明原告在康复期间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误工费。
下面我方将对各组证据进行具体说明。
第一组证据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
是2013年6月12日港北区交警支队认定的,被告
甘江平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主要说明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
原告承担10%的责任
审判长(杰):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
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原告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认定了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并没有说明责任比例一定是被
告承担90%原告就只承担10%的责任。
审判员(吴):
原告对被告的解释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没有
审判员(吴):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第二组证据2出院病情证明书一份,病历一份。
证明原告覃力奇住院时间57天,受伤状况严重,需要医院专门护理人,住院伙食的费用。
审判员(林):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
审判员(林):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3医疗发票一份,护理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真实具体的花费
医疗费74711元,护理费2850元。
审判员(吴):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
审判员(吴):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4贵港[2013]临鉴字第316号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覃力奇受伤程度八级伤残,康复所需要的时间87天,所需要的营养费2610元。
审判长(杰):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但是我方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
该份证据与我方当事人有实际利益关系应该作为双方的证据。
审判长(杰):
同意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双方证据。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5鉴定费发票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作的伤残鉴定所花
费1800元
审判员(林):
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发票的关联性有异议,鉴定费不是原告的损失,而是原告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审判员(林):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有需要解释的吗?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这完全是由于被告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才致使我方当事人作必要的司法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这是合理的请求。
审判长(杰):
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有异议,但这原告主动提出的,不应该有我方当事人承担。
审判长(杰):
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将其作为争议焦点。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6从覃塘镇大塘村到港北区的公交车费是2元,再由港北区到
贵港市人民医院的公交车费是3元,因此说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照顾原告期间花费的交通费
用。
审判长(杰):
请法警将原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被告。
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
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具体的费用发票,难以说明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多报,或者谎报存在,难以确定。
审判员(吴):
原告对被告的解释是否有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这部分属于众说周知的事实,属于免证的事实无需具体发票而且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不高。
审判员(吴):
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是否有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异议
审判员(林):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证据7港北技术电子厂出具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翠花的工作证明,月收入证明和缺勤证明,证明王翠花因照顾原告覃力奇的误工费。
审判员(林):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有没有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颜):
有异议,原告所提出的证据与误工费无关,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的,
王翠花不是本案当事人。
审判长(杰):
原告对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解释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有异议,我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事实上因照顾原告覃力奇而遭受损失,这应当属于误工费。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
审判长我反对,这明显不属于误工费的内容。
审判长(杰):
鉴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将其作为争议焦点。
原告还有没有其他证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没有
审判长:
被告有无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我方有三份证据提供,分别为证据1,证据2,证据3。
下面由我作
详细说明。
证据1车辆鉴定书一份,证明车辆客观上存在问题,不是由于被告甘江平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应该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责任,我方只承担55%勺责任,原告自负45%责任。
审判长:
请法警将被告出示的证据提交法庭。
请法警将证据交给原告。
原告对被告所出示的
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郑):
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首先被告申请鉴定时车辆本身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
缺乏作鉴定的事实基础,其次车辆不存在问题,完全是被告甘江平违规所致。
审判长,我申
请证人陆开盛出庭作证出庭作证。
审判长(杰):
传证人陆开盛到庭
(由法警带证人陆开盛入庭)
审判员(林):
证人陆开盛,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辉):
我叫陆开盛,1972年5月25日生,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覃塘镇大塘村9组,
审判员(吴):
证人陆开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
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
听清楚了么?
证人(辉):
听清楚了。
审判长(杰):
现在由原告进行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请问陆开盛被告甘江平驾驶的车辆是不是你的?
证人(辉):
是我的,我6月11号的傍晚借给他的。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借给他时,有没有检查你的车的车况是否正常?
证人(辉):
有的,我刚刚骑车从城里回来,车子都和平时一样是正常的,刚好甘江平就过来借的,就直接借给他了。
原告诉讼代理人(王):
报告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杰):
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什么问题需要对证人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请问陆开盛你有几年的驾龄?
还有这辆车是什么时候购买的?
证人(辉):
我大概有十五六年的驾龄了,这辆车买了一年多快两年了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员(吴):
陆开盛,请问你与被告甘江平和甘伟勤什么关系?
以及与覃小波一家什么关系?
证人(辉):
我和甘伟勤一家是邻居,平时关系不错。
我和覃小波是认识,在一起帮被人做农活的时候认识的。
审判员(林):
请问陆开盛平时甘江平是否有向你借车?
证人(辉):
平时需要的时候会向我借车,我看他经常骑车,技术还不错,就借给他了。
审判员(林):
我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杰):
请证人退庭,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证据2医院收据一份。
证明我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了5000的医疗费的
事实。
审判长(杰):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无异议。
审判长(杰):
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证据3是我方当事人与原告所就读学校出具的高三(3)班的学生名
单,其证明原告对我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以便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杰):
原告对被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审判长,我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
此份名单只能说明我当事人与被告就读同一学校的同一班级而已,不能说明我当事人对被告是熟悉的。
审判长(杰):
被告对原告的解释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欧):
有异议,我方申请证人叶出庭作证
审判长(杰):
传证人叶到庭
(由法警带证人叶入庭)
审判员(林):
证人叶,请说明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证人(叶):
我叫叶,1998年11月02日生,学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和平镇和平村
3组,
审判员(吴):
证人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
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听清
楚了么?
证人(叶):
听清楚了。
审判长(杰):
现在由被告进行发问。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叶你和甘江平,覃力奇是否是同班?
你在班级中关系或者人缘如何?
证人(叶):
是同一班,我在班级中担任班长,人缘挺好的。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根据你观察,甘江平和覃力奇在班级的关系怎么样?
证人(叶):
他们经常在一起说说笑笑,我也有经常和他们一起玩,我觉得他们的关系挺好
的。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杰):
原告有什么问题可以发问。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请问叶同学,最近他们有没有吵架闹矛盾之类的?
最近是否还有经
常开玩笑?
证人(叶):
没有发现他们有闹矛盾,看他们还是与平时一样的玩耍。
原告诉讼代理人(郑):
审判长,我没有问题需要问的了。
审判长(杰):
请证人退出法庭。
被告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供?
被告诉讼代理人(颜):
没有了
审判长(杰):
经过法庭质证,本庭对以下证据予以认定:
原告出示的证据1证据2证据3
证据4证据6,被告出示的证据2,证据3。
审判长(杰):
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刘):
没有。
被告(陈智鸿):
没有。
审判长(杰):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
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
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一起):
没有
审判员(吴):
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对以下事实给予认定:
双方对2013年6月11日23时03分被告甘江平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覃力奇沿X420线由大圩往武乐方向行驶,至
X420线37KM+400n处时,由于被告甘江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使二轮摩托车失控倒地,造成原告覃力奇及被告甘江平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均无异
议。
双方对港北区交警支队关于该事故的认定,其中被告甘江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
告覃力奇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无异议,双方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交通费也无异议。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在这场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责任的比重;
2、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和鉴定费。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诉讼代理人(一起):
没有异议
审判长(杰):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诉讼代理人(一起):
没有异议。
审判员(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
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
及质证意见。
审判员(林):
首先由原告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委托人(郑):
1、我方认为被告律师所证实的原告与被告的熟悉关系,与本案的双方承担责任比例没有关系,且与法无据。
交通责任认定书具有公证力,充分有效证明了由被告承
担主要责任,即我方请求被告承担90%的责任是合理的。
2、正是基于被告的不当操作才造
成原告的人身损害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有证据证明费用的存在并且合情合理。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杰):
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欧):
1、被告不应该负全部责任。
原告明知被告属于未成年人,无证驾驶,
还主动搭乘,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应当负有一部分责任。
2、对于原告的提供的误工费请
求是无理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只针对有收入的受害人的。
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在读书,无收入来源。
3、
对于鉴定费是由于原告自己主动要求鉴定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
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所以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
审判长(杰):
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委托人(郑):
1、被告明知自己是未成年人还主动去违法驾驶,主观存在故意,并且被告甘江平的父母即被告甘伟勤、陆开珍纵容这种行为的发生,为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
被告负90%的主要责任。
2、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撇开农活和工作,一心照顾原告覃力奇,属于护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应该由被告承担。
被告委托人(欧):
首先原告律师在刚才的辩论中提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这是属于护理费的内容。
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我们已经认同支付了,现在原告
提请的误工费,我们认为这是认识错误,并且这是重复请求被告赔偿护理费,是不合法的。
原告委托人(郑):
我要说明一下,医院出具的护理费发票是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请医院的专业护理人员产生的,并没有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翠花的护理费,也是我们主张的误工费
计算在内。
被告委托人(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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