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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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试行)
1.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实施细则
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3.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4.重庆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实施细则
5.重庆市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6.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实施细则
7.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股改挂牌奖励实施细则
8.重庆市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实施细则
9.重庆市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实施细则
10.重庆市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实施细则
11.“创客中国”重庆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12.重庆市产业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奖补实施细则
13.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4.重庆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5.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专项绩效奖补实施细则
16.重庆市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17.重庆市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实施细则
18.重庆市中小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奖补实施细则
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
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建立万户规模“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
培育库),将成长型微型企业纳入培育库进行培育,促进其提质增效发展。
二、培育措施
(一)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跟踪监测重点帮扶。
(二)给予每户最高50万元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商业贷款贴息、会展补助等政策扶持。
(三)优先推荐入驻重点微型企业孵化平台、参加微型企业提质培训以及其它帮扶对接活动。
(四)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类见附件1),对库内企业进行年度评价,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1000户。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
(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
(三)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四)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
(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
四、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微型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
同时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能证明企业上年度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三)从业人数需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社保缴纳情况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四)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申报时间
成长型微型企业申请入库培育采取集中申报与动态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集中申报时间(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集中申报结束后企业仍可提出入库培育申请,纳入次年奖励评价范围。
六、审查程序
(一)入库培育审查
1.形式审查
工商所应在受理微型企业入库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企业是否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进行形式审查。
2.现场检查
工商所形式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对申报企业是否在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将企业填报的《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打印送企业确认并签字盖章,收取企业相关申报材料复印件。
检查情况经所务会研究后,《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申报表》《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与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工商局微企科。
3.复审计分
微企科收到工商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提交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本区县拟入库企业名单。
同时,系统根据企业申请时所填报的数据,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初评计分。
4.公示公开
区县工商局将拟入库企业名单在本区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报市工商局在小微企业名录(重庆)、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系统自动录入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公示期出现异议的由区县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及审查审核意见由区县局统一归档保存。
5.培育管理
企业进入培育库后由市、区县两级工商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确定联系人按培育措施进行重点帮扶。
对入库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应当退库的,作退库处理并予以公示;对成长达到中小企业标准、主动提出退库的移出培育库并予以公示。
(二)成长奖励评价
1.计分初筛
市工商局根据全市入库企业初评计分情况,分行业排序,按入库企业行业比例筛选出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
2.奖励评价
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
区县工商局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1100户奖励候选企业开展评价,同时,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重庆”网站是否存在“失信领域”的相关记录进行查询核实。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数据比对、资料查阅等方式,实地现场核对、收集佐证材料对企业进行奖励评价,并出具奖励评价报告,报送市工商局和当地区县工商局。
3.综合评审
市工商局牵头召开市级部门行政审查会对照奖励评价报告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1000名拟奖励企业及金额。
4.公示拨付
每年8月15日前,市工商局通过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重庆)等网站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励建议,由市工商局商请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区县财政局收到资金文件后,及时拨付资金到企业。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
拟奖励企业不符合相关要求被取消奖励资格的,按综合评审计分情况依次递补,经公示后再按上述程序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1.监督内容
获得成长奖励的微型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合规性;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的真实性、合规性;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审查、检查、评审等环节操作规范性,以及建立审查台账、绩效评价、一户一档等全过程档案的规范性。
2.监督方式
工商部门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根据上级安排、举报线索、风险排查等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暗访检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二)违规处理
提供虚假资料获得成长奖励资金的企业,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方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开展抽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协助企业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退还中介服务费用,并由工商部门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查处。
附件:
1.行业分类
2.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附件1
行业分类
行业类别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所列类别名称
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包括63~65大类),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包括73~75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包括76~79大类)
文化创意类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包括86~90大类)
制造加工类
采矿业(包括06~12大类),制造业(包括13~43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包括44~46大类),建筑业(包括47~50大类)
批发零售类
(含电子商务)
批发和零售业(包括51和52大类)
服务类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包括53~60大类),住宿和餐饮业(包括61和62大类),金融业(包括66~69大类),房地产业(包括70大类),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包括71和72大类),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包括80~82大类),教育(包括83大类)
农业类
农、林、牧、渔业(包括01~05大类)
明令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
附件2
成长型微型企业奖励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
分值
评价标准
指标说明
佐证材料
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
30
从业人数:
5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1分。
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缴纳社保人数:
1人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人加2分。
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30分。
签订用工合同并有1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记录的人数。
企业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
从业人数:
提供记载企业从业人数的上年度相关财务资料;提供社保费缴纳凭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中任意一种。
实缴税金总额
28
每1万元得1分。
最高得分为28分。
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
能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的企业纳税申报表或缴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中任意一种;
实缴税金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较前一年度实际缴税金总额增长的比例。
年销售收入金额
13
每10万元加0.5分。
最高得分为13分。
上年度年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销售收入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1分。
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前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的比例。
年净利润金额
8
每5万元加0.5分。
最高得分为8分。
上年度净利润金额。
净利润增长率
2
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2分。
最高得分为2分。
上年度净利润较前一年度净利润增长的比例。
知识产权
3
每项0.5分,最高得分为3分。
企业成立以来,获得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相关证书。
企业融资
5
资本市场上市的,得5分。
获得风险投资(含市产业引导基金)的,每50万元得1分。
获得银行贷款的,每20万元得1分。
符合多项条件的,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获得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
上年度获得20万元以上银行贷款(含:
已还款和贷款期内的)。
资本市场上市证明材料,风险投资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贷款合同。
奖励表彰
5
区县部门1分,区县政府及市级部门2分,市级政府及国家部委以上4分。
市级守重微企公示或市级守重企业公示2分,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4分,可叠加计分,最高得分为5分。
区县部门以上的各类奖励表彰(含企业负责人个人所获奖励表彰)及守重企业公示。
相关文件及证书等证明材料。
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2
建立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有规范的财务账册的,得2分,有账册但不规范的得1分,无账册的不得分。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及财务账册建立情况。
由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查。
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上年度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内的企业,不包括新建投产达规入统的工业企业。
(三)企业信用良好。
申报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三、奖补标准
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区县升规奖励政策。
四、申报时间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企业网上填报《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六、申报程序
(一)下发名单。
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小升规”工业企业上年度名单下发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在线申报,并打印《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三)报送。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四)确定拟奖励名单。
市中小企业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奖励名单。
(五)公示。
对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局报送市财政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对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对各种截流、拆借、挪用、挤占、扣压的单位和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
1.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审查汇总表
附件1
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1、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活动
成立日期
企业地址
企业2017年主要经济指标
营业收入(万元)
从业人员(人)
利润总额(万元)
银行开户许可证
信息
帐户名称
开户行
帐号
是否列入国家信用系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名单
3.企业真实性承诺
本企业郑重承诺,此次申报重庆市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奖励申请资料均真实有效,如因本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企业盖章)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部门盖章)
备注: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应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一致。
附件2
重庆市“小升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审查汇总表
(年)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序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县奖励金额
(万元)
是否同意奖励
备注
(不同意原因)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1、支持对象
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经评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
2、申报条件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入库: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的中小企业;
2.企业信用良好,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以上(“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500万元以上);
4.营业利润率达到4%以上;
5.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6.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2%。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申报
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需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评分规则,择优对不超过300家企业进行奖励(授牌和资金奖励):
1.营业利润率达到5%以上。
2.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
3.满足下列条件一项以上:
(1)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A.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50%以上;
B.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5%(含);
C.企业拥有与主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1件以上。
(2)企业实施科学的精益化管理,开展精细化生产,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申报“小巨人”企业奖励的需达到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五名;申报“隐形冠军”企业奖励的需达到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排名国内前两名)。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3)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
(4)企业以新取胜,培育新的增长点。
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5%以上。
三、奖励标准
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三个梯级进行奖励,并授牌。
(一)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6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隐形冠军”企业称号的,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以上“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分别按当年奖励标准奖励差额。
四、申报时间:
(一)入库时间:
实行常年申报
(二)奖励申报时间: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
五、申报材料
1.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佐证材料;
5.产品采用国际国内标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7.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情况证明(申报“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提供);
8.其它材料。
主业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主导产品处于国际、国内、市内先进水平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高新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获奖文件等材料。
六、申报程序
(一)入库申报。
申报企业通过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在线填报资料申请进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符合入库条件的申报企业,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二)奖励申报
1.符合条件的企业于4月1日至4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登录市中小企业局专项资金申报平台()在线申报,并打印《重庆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1),经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至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及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申报平台()提出核查意见,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局,并将上报文件(不含企业申报材料)抄送本级财政部门。
3.专家评审。
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按规定的程序,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等方式对申报“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分规则,分别进行评分,依照综合得分分别排序,出具评审意见。
4.确定拟奖励名单。
市中小企业局依据企业申报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召开行政审查会提出拟奖励名单,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
对拟奖励的“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名单在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资金拨付。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中小企业局发文确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奖励名单,并按程序颁发牌匾,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文件,再由区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资金奖励评分规则
(一)“专精特新”企业
1.选取申报“专精特新”企业的下列指标进行评价,权重系数分别为:
(1)上一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0.1
(2)营业利润率0.05
(3)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0.15
(4)R&D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0.15
(5)新产品产值率0.15
(6)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0.1
(7)企业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0.1
(8)牵头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件数0.05
(9)新产品(新技术)数0.1
(10)单个产品的细分市场占有率0.05
2.确定各单项指标的第一名得基础分值100分,计算各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
企业单项指标的分值=企业该单项指标数÷第一名该单项指标数×权重系数×基础分值)。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企业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按行业排序,择优确定不超过300家“专精特新”企业拟奖励名单。
(二)“小巨人”企业
1.在“专精特新”企业拟奖励名单中选取下列指标进行评价,权重系数分别为:
(1)主导产品销售收入0.4
(2)纳税总额0.1
(3)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数0.1
(4)R&D投入0.1
(5)单个产品的细分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0.3
2.确定各单项指标的第一名得基础分值100分,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企业分值=[权重系数-(企业国内排名-1)×排名系数]×基础分值,其余各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企业单项指标的分值=企业该单项指标数÷第一名该单项指标数×权重系数×基础分值。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企业综合得分,按排序确定不超过30家“小巨人”企业拟奖励名单。
(三)“隐形冠军”企业
1.在“小巨人”企业拟奖励名单中选取企业主导产品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和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三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三项指标的基础分值均为100分,权重系数分别为0.3、0.2、0.5。
2.各单项指标的第一名得基础分值100分,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国内排名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企业分值=[权重系数-(企业国内排名-1)×排名系数]×基础分值,其余各单项指标分值计算公式为:
企业单项指标的分值=企业该单项指标数÷第一名该单项指标数×权重系数×基础分值。
3.将各个单项指标得分相加计算企业综合得分,按排序确定不超过10家“隐形冠军”企业拟奖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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