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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队管理制度共23页
第一章岗位责任制度
“教书先生”恐怕是市井百姓最为熟悉的一种称呼,从最初的门馆、私塾到晚清的学堂,“教书先生”那一行当怎么说也算是让国人景仰甚或敬畏的一种社会职业。
只是更早的“先生”概念并非源于教书,最初出现的“先生”一词也并非有传授知识那般的含义。
《孟子》中的“先生何为出此言也?
”;《论语》中的“有酒食,先生馔”;《国策》中的“先生坐,何至于此?
”等等,均指“先生”为父兄或有学问、有德行的长辈。
其实《国策》中本身就有“先生长者,有德之称”的说法。
可见“先生”之原意非真正的“教师”之意,倒是与当今“先生”的称呼更接近。
看来,“先生”之本源含义在于礼貌和尊称,并非具学问者的专称。
称“老师”为“先生”的记载,首见于《礼记?
曲礼》,有“从于先生,不越礼而与人言”,其中之“先生”意为“年长、资深之传授知识者”,与教师、老师之意基本一致。
第1条、凡配备有氧气呼吸器的指战员、汽车司机实行24小时工作制,工资核算员、仓库保管员等后勤工作人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第2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人员、汽车司机上岗工作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一切活动范围不得超出警铃区。
死记硬背是一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
但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死记硬背被作为一种僵化的、阻碍学生能力发展的教学方式,渐渐为人们所摒弃;而另一方面,老师们又为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煞费苦心。
其实,只要应用得当,“死记硬背”与提高学生素质并不矛盾。
相反,它恰是提高学生语文水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第3条、上岗人员要按时参加集体点名考勤,要积极主动地完成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并担任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不准迟到或早退。
第4条、救护队全体指战员每天必须进行业务、体能、一般技术、设备操作、医疗急救、救灾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训练。
第5条、接到事故通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乘车出动时不得超过1min,不需乘车时不得超过2min,夜间出动时不得超过150s。
第6条、出动时必须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装备。
责任到人,确保不遗漏。
第7条、执行任务时,必须认真细致对待,雷厉风行、执行到位,按照规定要求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章值班工作制度
第8条、中队干部必须按规定轮流值班,按照工作范围履行职责,值班中队坚持24小时昼夜值班制度,负责处理当日一切工作,并填写工作日志。
第9条、中队干部接班后,要坚守工作岗位,组织和检查在岗人员的工作、学习、训练情况以及仪器装备数量及完好情况、环境内务卫生、执行任务情况和出勤考核。
值班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同级领导担任并负责值班工作,凡没有执行此制度者罚款100元,并向全体指战员写出深刻检查。
第10条、值班小队人员按序担任电话值班员。
第11条、值班人员上岗后,要坚守工作岗位,昼夜值班,一切活动不得超出警铃区,若抽查少一人罚款100元,事故电铃响后未能参加出动,罚款200元。
队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
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5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
第12条、值班人员听到事故警铃后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携带必需的装备出动、若少一件罚款50元。
在执行任务期间,无指挥员的命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小队单独行动,违者在队内待岗一个月,按正常上岗、日工资按40元标准计发,月出勤不低于26班,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恢复正常上班。
第13条、值班人员严禁饮酒(发现一次者罚款50元,因饮酒耽误当日工作罚100元)、凡是发现酗酒闹事、斗殴打架、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各罚款500元(停工10天,不参加考核)。
并对损坏物件照价赔偿。
若在下班期间酗酒、闹事、斗殴打架被矿保卫科或其他执法单位处罚或有损救护队形象,对违规者罚款400元,并写出深刻检查在队内班前会上作出检讨后方可上班。
第14条、执行任务完毕后,统一返队整理装备,保持完好状态,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发现一台、件装备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章待机工作制度
第15条、待机队要保持最少有6人在队,以便随时转入值班。
第16条、值班小队出动后,待机队应立即进入值班,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和出动情况。
第17条、待机人员上岗后,要坚守工作岗位,昼夜值班,一切活动不得超出警铃区,若抽查少一人罚款100元,事故电铃响后未能参加出动,罚款200元。
队值班负责人对值班工作进行督查。
出现督查不力,有失职行为罚款50元/次,并在全队通报批评。
第四章电话值班员制度
第18条、电话值班员由值班小队人员轮流担任,坚守工作岗位,集中精力,严禁脱岗,3声内无人接电话罚10元、发现值班室1分钟内无人值班、对值班人员罚款20元。
第19条、电话值班员在交班时,通知接班人员后,接班人员必须2分钟到值班室接班,若接班人员2分钟后不到岗、对接班人员罚款10元。
第20条、当接到事故召请电话时,要问清事故性质、地点、遇险(遇难)人数、行走路线、召请人姓名等有关情况。
因本人原因通知错误信息,延误战机,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
第21条、值班员负责接听一般电话通知、传递信息、作好记录,如上级来电没有及时传达到位,影响工作者,对电话值班员罚款100元。
第22条、电话值班员在值班期间不准自己或别人长时间占用电话,发现一次,对值班员罚款10元。
若其他人员长时间占用电话、值班员不采取制止措施,对值班员罚款10元。
第五章交接班制度
第23条、凡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汽车司机每天8:
00考勤后为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员应提前打扫整理卫生,清点和检查仪器装备、交接班要当面点验物品、设施完好情况,无误后方可签名交接,交接班时必须由当日值班、接班中队长、小队长在场。
接班后存在问题由接班人员负全责。
第24条、发现值班室内各种记录本、笔丢失或缺少纸张、乱画,对交班人员罚款10元
第25条、发现值班室缺少物品、缺少一件由交班人照价赔偿。
第26条、接班人签字后,检查发现有不合格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接班人员必须在接班后及时更换矿灯,违者罚款20元。
第27条、交接班过程,接班人员查出问题,接班人员未解决私自离开,对交班人员罚50元。
第28条、交接班时交班中队、小队长要把当班未尽事宜交清接明,造成对工作不利情况的的,各罚款50元,造成工作失误的,各罚款100元。
由个人承担的工作,未完成需要交给他人时,在未找到接手人员,也不向小队长汇报情况即放手不管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29条、值夜班人员负责装备室,仓库的关门上锁,因为值班员疏忽导致物品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第30条、在岗氧气呼吸器、苏生器、两小时呼吸器氧气压力不得低于18MPa,发现压力不够者,取消当月仪器考核成绩。
第31条、小队和个人仪器装备每周检查维护保养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填写记录。
第32条、中队不定期对各小队仪器装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仪器一项不合标准要求罚责任人50元并取消当月考核分(属于缺少配件除外)装备一次不合格罚款20元(属缺少装备除外)。
凡是抽查仪器时休班人员,上班后必须接受抽查,抽查结果按制度执行,拒不接受抽查者,罚款50元,取消当月考核分数。
第33条、凡集团公司组织季度质量标准化验收中,若查出中队小队装备或个人保管装备及氧气呼吸器不合格,按制度执行。
集体失误每人罚款30元。
验收人员仪器、装备不能互换,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50元。
参加验收人员每人每项奖励10分,不参加者不得分。
不服从安排人员罚款100元。
第34条、事故处理后,用过的装备、器材要及时清点、洗刷干净,存放在仪器柜内,缺损装备及时配齐,填写检修补充记录。
不论昼夜及疲劳程度如何,必须将小队及个人仪器检查整理合格后方可休息,否则对小队长罚款20元,并对个人罚款50元。
第七章学习和训练制度
第35条、为了提高指挥员的指挥能力和全体指战员的实战能力,按照集团公司救援中心规定,全体救护指战员必须参加业务和体能考核,使救护技能进一步综合提高。
考核项目:
理论知识(战术运用)、体质、设备操作、仪器维护保养、一般技术操作五大项共计260分。
第36条、每旬进行统一考试。
当月业务成绩月底考试占70%,每旬考试占20%,日常学习占10%。
体质考试月底占80%,平时占20%月底考试提前两天通知,要求所有人员安排好考试时间。
所有人员必须参加月底考核,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当月考核成绩按照本人前三个月考核分之和除以前三个月天数,再乘以当月出勤天数计算。
拒不参加考核者,次月考核成绩按照一半执行。
应付考核者,下月该项考核成绩以本月考核与下月考核成绩的平均数执行。
第37条、中队当天不布置学习内容,一次罚款30元,小队长不组织、不安排一次罚款30元。
第38条、学习训练期间严禁从事一切与主业无关的娱乐活动。
(包括侃大山、看电视)违者对现场参与者每人罚款10元,对现场最高职务者罚款30元。
第39条、值班、待机人员,在没有其它任务情况下,规定每天上午8:
30准时到学习室学习业务知识,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20元。
第40条、学习完毕后,由小队长对当日所学内容进行逐个提问,晚上八点钟组织考核。
迟到者罚款1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
考试期间严肃纪律,不得喧哗抄袭,有违反者罚款10元。
第41条、由中队组织学习并分期讲解采、掘、机、运、通及救护知识、事故案例、技能训练等科目。
第42条、每周一至周五早6:
00起床,6:
10列队由值班中队长点名,点名不到者罚款10元,点名后出操,无故不跑步者罚款20元。
不参加其他体质训练每项罚款5元,未达到中队训练要求,由中队督促其完成(可累计进行)。
拒不执行者,加倍处罚。
中队或小队长组织不到位,每次罚款30元。
第43条、下午训练,凡是没有在井下人员全部参加集体训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30元
第44条、每个工作日下午为集中体质训练时间,冬天2:
30,夏天3:
00起床,10分钟后准时点名、出操,所有项目开展和处罚均按第42条规定执行。
第45条、体质训练后要求小队长根据本小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一般技术操作、医疗急救、闻警出动、战前检查等训练。
无故不参加者,每项罚款20元。
小队长不组织或组织不到位,对小队长罚款30元。
第46条、凡参加集体队列训练,要求必须按规定着装,由当日值班中队指挥,小队长领队训练。
凡不按规定着装罚款10元,迟到者罚款10元。
第47条、队列训练期间严禁携带电话,发现一次罚款20元,电话响一次罚款30元,接听电话一次罚款50元。
训练期间严肃队列纪律,不准嬉笑打闹,违者每人次罚款20元。
第48条、中队每月组织一次佩机演习训练或模拟综合战术演习。
要求全员参加,参加人员每人次奖励15分,不参加者不得分。
对无故不参加局调动性演习罚50元。
第49条、每月若出现业务补考,成绩超过本队最低分,按最低分计算;没有超过本队最低分,按实际考核成绩计算。
第八章考勤制度
第50条、由值班中队担任考勤员,上岗人员每天7:
50分必须参加集体考勤,担任值班、待机的指战员实行早7:
50点名制度。
无故不参加点名者按旷工处理。
驾驶员必须参加点名。
第51条、考勤点名迟到(合本算数)罚款10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
(队内委派公差除外)
第52条、对于无故不请假休班人员,点名时小队长不清楚者按旷工处理。
第53条、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迟到记旷工一天。
第54条、考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考勤人员不得多订、少订、虚订工,发现一次罚款50元,订井下工人员必须与中队、小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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