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着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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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着陆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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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着陆管理
附件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着陆事件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重着陆事件的管理工作,运用SMS的方法和手段,查找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中的危险源,提高运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能力,有效提升安全运行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各机型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着陆载荷警戒事件、重着陆事件、严重重着陆事件。
三、职责
1.股份公司安全运行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安运部)
根据本办法中各机型着陆载荷警戒、重着陆、严重重着陆的标准,对着陆过程中垂直或侧向载荷较大的事件组织调查并定性;对重着陆(含)以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考核;按照SMS工作程序对事件进行信息获取和分析。
2.股份公司飞行技术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飞管部)
1)参与对重着陆(含)以上事件的信息获取和分析工作;
2)对着陆过程中发生着陆载荷警戒(含)以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制定“补充训练方案”,进行技术补充训练和检查。
并对所发现的普遍性技术性问题,在全公司范围内采取及时、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
3.各分(子)公司、上海飞行部
1)对着陆过程中未构成着陆载荷警戒(含)以上事件,但着陆载荷相对偏大的事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开展管理和控制工作;
2)协助公司安运部调查着陆载荷警戒事件、重着陆事件、严重重着陆事件,并按照SMS工作程序协助安运部对事件进行信息获取和分析;
3)依据公司安运部所确定的定性结论及本办法的处罚标准,对着陆载荷警戒事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报安运部备案;
4)按照公司安运部所确定的定性结论,以本办法的处罚标准为基础,对重着陆和严重重着陆事件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由安运部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5)按照公司飞管部制定的“补充训练方案”,落实着陆载荷警戒、重着陆、严重重着陆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的技术补充训练工作。
四、重着陆事件的等级划分
机型
着陆载荷警戒
重着陆
严重重着陆
A320/319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5G(不含)—2.3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3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0.35G(含)-0.4G
0.4G以上
A321
垂直载荷/下降率
2.1G—2.2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25G(不含)—2.3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35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0.35G(含)-0.4G
0.4G以上
B737-300/700/800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G(不含)—2.2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2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A300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7ft/s
2.15G(不含)—2.3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3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侧向载荷
无
0.3G(含)-0.34G
0.34G以上
CRJ200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5G(不含)—2.3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3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EMB145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5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5G(不含)—2.3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3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A330/A343/A346
垂直载荷/下降率
1.75G—1.93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1.93G(不含)—2.1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0.28G(含)-0.32G
0.32G以上
B757
垂直载荷/下降率
1.7G—1.8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1.8G(不含)—1.9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1.9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B767
垂直载荷/下降率
1.6G—1.7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1.7G(不含)—1.8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1.8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B777
垂直载荷/下降率
1.9G—2.0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7ft/s
2.0G(不含)—2.2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7ft/s
2.2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B747
垂直载荷/下降率
1.6G—1.7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7ft/s
1.7G(不含)—1.8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7ft/s
1.8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MD11
垂直载荷/下降率
2.0G—2.1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1G(不含)—2.2G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8ft/s
2.2G(不含)以上
且接地时垂直下降率≥9ft/s
侧向载荷
无
无
无
五
、各级重着陆事件的定性
1.对于垂直载荷G值和垂直下降率同时达到标准的,按本办法中的第四部分“重着陆事件的等级划分”进行定性。
2.对于垂直载荷G值达到标准,但垂直下降率未达到标准的,定性时降一级,具体示例如下。
1)示例1:
A320机型垂直载荷在2.0G—2.15G之间,但垂直下降率不大于7ft/s,不定性为着陆载荷警戒事件;
2)示例2:
A320机型垂直载荷在2.15G(不含)—2.3G之间,但垂直下降率不大于8ft/s,定性为着陆载荷警戒事件;
3)示例3:
A320机型垂直载荷超过2.3G,但垂直下降率不大于9ft/s,定性为重着陆事件。
航空器在着陆时因发生重着陆事件,造成机体结构或起落架受损,使得局方介入调查时,由局方按照其标准进行定性;如局方未定性为事故征候,则由公司安运部按上述条款定性。
六、各级重着陆事件的处理标准
1.着陆载荷警戒事件:
发生着陆载荷警戒事件后,各相关单位可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管理上的需要等因素,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但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教员(执行教学任务时):
罚款15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一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4个起落的航线经历。
2)事件中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
罚款10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半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
3)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副驾驶:
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6个起落的航线经历;延长升级训练所需的运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小时。
4)对于本场训练过程中发生的着陆载荷警戒事件2.重着陆事件:
1)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教员(执行教学任务时):
罚款30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二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8个起落的航线经历;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航线评估。
2)事件中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
罚款15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一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航线评估。
3)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副驾驶:
罚款1500元;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12个起落的航线经历;延长升级训练所需的运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00小时。
4)对于本场训练过程中发生的重着陆事件,每发生一次,教员罚款1000元;暂停C类教员资格一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本场训练评估。
1)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教员(执行教学任务时):
罚款50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三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16个起落的航线经历;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航线评估。
2)事件中非直接操作飞机的机长或教员:
罚款2500元;暂停责任机长运行资格二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航线评估。
3)事件中直接操作飞机的副驾驶:
罚款3000元;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机组共同完成);在飞行教员监视下建立不少于18个起落的航线经历;延长升级训练所需的运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
4)对于本场训练过程中发生的严重重着陆事件,每发生一次,教员罚款2000元;暂停C类教员资格三个月;进行地面理论知识补充培训(不少于8小时),完成模拟机训练2小时;由公司飞管部指定专人进行本场训练评估。
事件后,如相关责任人能在落地后立即报告,可酌情减轻经济处罚,但最多不得高于50%,补充技术训练标准不变;发生严重重着陆事件后,如相关责任人能在落地后立即报告,可酌情减轻经济处罚,但最多不得高于30%,补充技术训练标准不变。
2.对着陆载荷警戒事件、重着陆事件和严重重着陆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时,应综合考虑当时的天气状况。
在100英尺(无线电高度)以下,风速大于10节且风向变化超过25度/秒,或风速矢量变化超过8节/秒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可酌情减轻经济处罚,但最多不得高于30%,补充技术训练标准不变。
3.当同时存在上述两种减轻经济处罚因素的情况下,对着陆载荷警戒和重着陆事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总减轻幅度不得高于罚则标准的70%,补充技术训练标准不变;对严重重着陆事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总减轻幅度不得高于罚则标准的50%,补充技术训练标准不变。
4.发生着陆载荷警戒(含)以上事件后,责任人未立即报告的,不得享受任何减轻政策。
八、工作流程
1.公司安运部依据QAR数据、自愿报告等信息,组织对着陆过程中垂直或侧向载荷较大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定性。
2.公司安运部完成调查和定性后,对于着陆载荷警戒事件,在2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定性结论通报给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相关处罚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报公司安运部备案;对于重着陆或严重重着陆事件,公司安运部依据本办法的相关处罚标准,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责任单位通报拟定的处理决定,相关责任单位如需要对相应处理标准实施偏离,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运部提出偏离建议,公司安运部在收到偏离建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3.对于着陆载荷警戒事件,公司安运部在收到相关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处理决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按照SMS工作程序对事件进行信息获取和分析,同时将调查报告抄报公司飞管部;对于重着陆、严重重着陆事件,公司安运部在确定最终处理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并按照SMS工作程序对事件进行信息获取和分析,同时将调查报告抄报公司飞管部。
4.公司飞管部在收到公司安运部调查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发生着陆载荷警戒(含)以上事件的直接责任人的技术状况进行评估,对事件发生的技术原因进行分析,制定补充训练方案下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公司安运部。
5.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公司飞管部的补充训练方案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补充训练;完成补充训练后,向公司安运部提交“恢复技术标准申请”。
6.公司安运部收到相关责任单位提交的“恢复技术标准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签署意见,转交公司飞管部,由飞管部落实对直接责任人的技术标准恢复工作。
九、附则
1.重着陆事件和严重重着陆事件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鉴于着陆载荷警戒事件未对飞机结构造成损伤,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重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培训。
因此,着陆载荷警戒事件不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2.在本场训练过程中发生的重着陆和严重重着陆事件不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3.发生严重重着陆事件后,公司不仅要对事件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还将根据事件的严重性,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管理责任。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公司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5.本办法由公司安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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