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登记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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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登记生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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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登记生效
离婚协议书登记生效
篇一: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摘要:
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Divorce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那么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呢
在解决上诉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离婚协议书所需的内容。
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离婚协议书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有关身份关系,故《合同法》是无法调整它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因此只要夫妻在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无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就成立。
然而,成立并不不是说协议生效。
由于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因此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没有存在的必要。
看到这,大家是不是学到了新知识呢如果在20XX年离婚需要什么程序、感情不和怎么离婚等问题上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解决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种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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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jt/lihun/lihunchengxu/20XX/0323/
篇二:
离婚协议书一般什么时候生效
易法客法律咨询:
/news/
离婚协议书一般什么时候生效
离婚协议书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不受我国《合同法》调整。
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故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时成立。
然而,成立并不意味着协议生效。
这是因为,协议内容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
双方如果还没有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要执行协议就相当于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础。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离婚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是其中需要携带的文书材料。
因此,离婚协议书只有双方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签字后生效。
以上就是对于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以及离婚协议书什么时候生效等问题的相关介绍。
离婚协议书就是将来离婚后双方履行义务的根据,可以减少一系列的麻烦。
因此,为了保证这份协议有效,就必须要使其合法,既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还要符合自己的利益。
另外,还要注意离婚协议书的生效时间,不要因此而误了大事。
当然,如果在签订过程中遇到了麻烦,还可以请律师帮忙把把关,毕竟关系到人身大事,还是要慎重点好。
篇三: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和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内容。
离婚协议的内容实现的条件是离婚,如果没有达成离婚,则协议无效。
很多夫妻对离婚协议书并不了解,或者有错误的认知。
今天离婚律师的xx为大家总结下,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和生效时间。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效益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
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法院起诉时,法院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
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
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
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二、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
一般说来,离婚协议书有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
因为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但是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另外,还须指出一点:
离婚协议生效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法律给了离婚双方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然这个救济有前提:
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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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后,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按照离婚协议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此时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单纯的“有效说”或“无效说”均忽视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的生效条件,除非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表示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是其生效的前提,否则应当泛指“离婚”,包括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也包括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协议系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
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应当由当事人立约时的意思表示决定,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表示登记离婚时离婚协议生效前提条件的,那么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生效;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表示诉讼离婚是离婚协议生效前提条件的,那么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离婚协议生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明的,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应当泛指“离婚”。
一、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离婚协议因涉及身份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解释。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因此,应当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
二、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的生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定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就不能登记离婚,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在达成离婚协议后
一方反悔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是指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抑或泛指两种形式的“离婚”
一种观点(无效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20XX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笔者对此观点并不认同: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误解了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或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扼杀了当事人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选择权。
目前,有更多的当事人愿意选择通过法院离婚,不愿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原因有很多,如:
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在给孩子办理出国移民手续时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可以得到认可,而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则不行等等。
这些原因足以促使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意见否定了这些协议的效力,草率认为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进而理解该协议的生效条件便是登记离婚,否认了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是为了诉讼离婚的可能性。
其结果直接把当事人辛辛苦苦达成的协议变成一张废纸,改变了双方当事人的预期,极有可能再度激化夫妻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否定了未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但是并没有提到因一方当事人反悔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可否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也没有提到因一方当事人反悔导致离婚协议无效,另一方当事人可否以对方违背《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承担过错责任的问题。
如果这些责任可以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意见是不是化解了一个矛盾,又把当事人带入到另一个矛盾之中。
第三,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都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生效条件,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表示登记离婚是其生效条件,就不能简单认定诉讼离婚不是其生效条件,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应有所不同。
另一种观点(有效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笔者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过于武断,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离婚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因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将始终无法生效,无效的协议自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
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分强调了对当事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保护,不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目的,离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否则不予登记离婚。
以此看来,我国《婚姻法》是允许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过程中反悔的,其目的就是为
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降低冲动离婚的风险。
如果一方反悔,另一方仍执意离婚,此时只能到法院起诉。
我国《婚姻法》对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提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才是判决离婚的标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离婚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即认可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条款的效力,显然突破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违背立法原意。
综上两种意见,笔者认为,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有权决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夫妻双方因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中,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可以随时反悔。
一方反悔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能否生效,关键要看其生效条件能否成就。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登记离婚是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那么现因无法完成离婚登记,该约定将始终无法生效;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表示登记离婚是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那么在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条款也即生效。
当然,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上,原则上应依据双方的协议,但如发现由一方抚养明显对子女成长不利,法院应依法干涉。
二、常见离婚协议生效条件分析
《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要求,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当事人意图登记离婚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一般包括三项内容:
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如上海市民政局格式文本的部分内容: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关于子女抚养......二、关于财产分割......(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
从上述协议的内容很容易看出当事人立约时的意图,当事人系“自愿离婚”,协议的目的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同时,“自愿离婚”又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的前提,如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突然反悔,拒绝继续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因生效条件无法成就而不能生效。
因此,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就是登记离婚。
当事人自行起草的离婚协议一般如此表述:
“男方与女方现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双方商定,对有关离婚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二、关于子女抚养......三、关于财产分割......”
上述协议中,“自愿离婚”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并列表述,“自愿离婚”并非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的前提条件。
因此,无法从协议的内容上理解登记离婚是本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自愿离婚”问题反悔,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予以
判决离婚,那么此时本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条件也即成就。
因此,本协议的生效条件应当泛指“离婚”。
总之,离婚协议格式林林总总,内容五花八门。
探讨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首先要弄清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真实意图。
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原则上应依照该约定,但违反法律的除外;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该协议的生效条件没有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无效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图来确定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篇五:
20XX民政局婚姻登记的离婚协议书
20XX民政局婚姻登记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
×××,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女方:
×××,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
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
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支付时间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女方接受抚养费的账号为:
××××××××××××。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
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
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
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
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二)婚后20××年××月××日所购××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须向女方支付补偿。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
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
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
(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
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
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男方:
(签字)女方: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时间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的效力,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有观点认为,离婚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无论是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都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案件中,法院可以将双方签署的协议作为判决的依据;还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书作为附条件的协议,即双方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前提,所以离婚协议书是需在双方至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才生效,若双方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诉讼中,除非双方同意继续按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履行,否则法院不可以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进行判决处理。
对于这两种观点,以前一直都是众说纷纭,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
王某
被告:
黄某
王某与黄某原系同学,20XX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20XX年3月9日登记结婚,次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黄某某。
婚后夫妻关系一般。
20XX年10月左右,原、被告作为房屋受让人与案外人签订了某房屋的房屋权利转让协议书,同年10月22日,被告黄某向案外人支付某路房款66万元。
20XX年4月起,原、被告因故分居至今。
期间,双方曾协商离婚事宜约定了对共同财产的分配,于同年6月17日签署离婚协议。
7月24日,原告王某提起诉讼。
审理中,王某承认本市某室房屋出售所得房款120万元,其中的66万元用于支付某路房屋房款,多余部分原告让被告还给其父母,可是被告没有还。
被告用原告账户买了10万元基金,这10万元是原、被告自己的存款。
先认为原来本市某室房屋也有被告的产权份额,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属于被告的那份房款份额。
另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黄某户名的股票账户目前市值10万元。
原告户名的账户内现有出售基金款项10万元。
双方对现在各自处的财产达成一致分割意见。
【法院审理】
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婚后由于诸多客观原因,造成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
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无诚意复合,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虽然原、被告曾就离婚达成过协议,但实际双方协议离婚并未成就,该协议尚未生效,故原告要求按此协议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是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不同。
协议离婚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的其中一种,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既有可能通过协议离婚,也有可能通过诉讼离婚。
而在本案中,双方是在之前协议离婚,后又提起诉讼离婚。
在协议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生效的时间应该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因为作为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虽以双方合意为前提,但其核心却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合意的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表现就是发给离婚证。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时间点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
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受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并未成就,因此对于财产的分割仍然不能生效。
篇七: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
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为: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
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
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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