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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间警务协作协议书范文
篇一:
警务合作教材
警务实践中,常需跨警种、跨部门、跨区域甚至跨国界合作打击和预防犯罪、处置紧急警务、交流警务信息等,警务合作由此而生。
现代警务合作以其主体多元、合作灵活、信息共享、高效联动和资源整合的特征发挥着重大的现实功能。
这种警务合作实践的履行主体、活动方式与要求等有别于其他单一的警种、部门、地区或国家的警务活动,因而对其活动规律有必要加以理论概括。
本章将阐述警务合作的涵义和意义、发展的基本趋势与合作原则,分别总结国内与国际警务合作的涵义和种类、合作模式或机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并介绍国际刑警组织的概况。
第一节警务合作概述
一、警务合作的涵义和意义
(一)警务合作的涵义
警务合作,主要是中国公安机关内外的不同警种、部门之间,跨行政区域的各级公安机关之间,以至国际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警察部门之间在各种重大警务活动中沟通和交流信息以及协同行动的一种横向联合方式。
总体上,分为国内警务合作与国际警务合作。
(二)警务合作的意义
警务合作在中国,是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形成的警务活动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态势的日趋明显,犯罪活动具有跨地域、流动化和国际化特点,跨地区、跨警种和跨国家的警务活动渐增。
构筑和谐的警务合作机制,对节约警务成本,提高警务效率,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的政治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1.更有效地整合警力资源。
通过警务合作,可一定程度地打破警种、部门、区域间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警用资源。
一是可以整合大规模用警行动资源。
如,集中各警种的警械装备、通讯设备、运输车辆和给养保障;选定处理大型治安灾害事件的疏散和救助场所等。
二是可以提供强大的综合查询信息保障。
如,启动社会联动保障单位数据库;综合利用巡警的实时无线查询系统,刑侦部门的在逃人员信息库、犯罪嫌疑人指纹库,治安部门的吸毒人员数据库,交通部门的被盗车辆数据库等警情信息,提供包含巡区内道路、民居门牌号、重点场所、标志性建筑物等内容的地区基础实用资料等。
三是可以相互提供执法支持。
如,在异地警力配合下,抓捕逃犯,追缴赃物等。
2.更广泛地履行警务职责。
目前,国际警务合作扩展到通过警务信息领域、办案领域、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领域、道路交通管理领域、警务指挥和行动领域、队伍建设领域等多个方面。
这不但使得在破案协查、调取证据、追捕嫌疑人方面更加得力有效,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高速公路治安防控等行动协调上,在外来人口管理、预防犯罪等基础性工作方面,也可实现深层次的联动和指挥调度的同步,从而一定程度地打破某些警务工作的局限,拓展现阶段警务工作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域。
3.更高效地实现警务联动。
针对大规模突发性事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跨区域打击现行犯罪行动等重大警情,通过警务合作,优化警务协调配合,可确保在最佳时机以最佳警力搭配方式,形成强度适宜和高度整合的整体力量;通过建立区域联动,构建各地、各国间的警务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多方优势,加强相互配合,形成区域乃至国际化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和信息共享、指挥联网、整治同步、打击联动的局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和警务工作效能,以合理的警务资源保障对警务的妥善处置,获取最佳的警务效益。
二、警务合作的基本趋势
当前,警务合作已日益成为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乃至日常警务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呈现出渐趋综合化、全球化、规范化与科技化的趋势。
(一)综合化趋势
警务合作的目的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时空控制,促进公安机关整体功能的优化,更加快、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有效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随着人民群众对警务活动需求范围的逐渐扩展和违法犯罪的日趋多样与流动,只有强化警种、部门和区域之间的联动,扩展合作主体、扩大合作范围、增加合作形式,才能构建开放性、多触角的警务合作平台,在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加强相互配合,寻求不同系统的互补性和同步性,使信息多渠道迅速地流动,求得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在基础工作和打击防控上整体联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和警务工作效能。
(二)全球化趋势
在政治经济活动日趋全球化的当今世界,大范围、高频率的信息交换、经济交流、人口移动等也诱发了种种新的犯罪活动。
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毒品犯罪、洗钱犯罪、环境犯罪、恐怖活动不断增多,以往一国的许多社会问题正在成为日益严重的国际社会问题。
面对这种现象,任何一个国家仅仅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都难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为此,各国之间的警察机关就刑事执法、社会治安管理等警务工作展开的合作会越来越频繁,成为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规范化趋势
新形势下,基层警务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
无论是从犯罪活动特点和警务活动范围的演变趋势来看,还是从打击犯罪、更好地履行警务职责的实践需要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科学高效、规范的警务合作工作机制是当务之急。
只有规范合作内容和要求,落实合作责任,明确合作程序,才能确保警令畅通,合作有效。
警务合作的规范化也是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科学化趋势
公安机关要全面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整体要求,真正赢得动态化社会治安防控的主动权,切实控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必须依靠科技。
所有的警务合作都是服务于以上工作的。
警务合作工作也应努力向高科技发展。
要树立科技意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寻求警务合作的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在警务合作的各个方面,都有着较大的科学化发展空间。
三、警务合作的原则
警务合作的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合作主体在警务合作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警务合作需要在配合默契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效。
因此,要有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作为思想指导,才能充分保障其健康顺利地发展。
(一)合法守约原则
警务合作实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
在国内警务合作的侦查合作、信息交流、专项治理等活动中,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治安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警务合作最基本的前提。
在国际警务合作中,首先要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先,坚决维护国家主权,严格遵循我国宪法、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同时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及国际惯例等国际规范。
(二)互补互惠原则
跨部门、跨地区、跨国家等警务合作活动的难度不仅在于专业和空间限制,而且还受到异部门、异地、异国的专业职能、人员素质、当地语言、风俗、文化背景、法律制度诸多因素的制约。
通过联合办案等警务合作,可以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各种有益的对策、手段和方法,弥补各自不足,克服警务障碍,并通过交流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地区、本国家警察的警务处置能力。
在国际警务合作中,还应坚持互惠原则,以双方对等待遇、平等互惠为承担国际义务的基本条件。
(三)效率优先原则
警务合作的被请求方在接受请求方的合作请求后,应当尽快制定行动方案,并在此基础上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请求事项付诸实施,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对方的要求。
同时,在工作中应及时发现、收集、传递和反馈情报信息,主动合作,把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务资源的耗费,最大可能地提高警务活动效益作为警务合作活动的追求目标。
第二节国内警务合作
一、国内警务合作的涵义和种类
国内警务合作的内容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
宏观层次上,警务合作主要是对某一时期的
社会治安形势或犯罪趋向进行信息交流,协调各个方面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宏观整体行动;微观层次上,警务合作则主要是在某个具体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置中,各种处警力量之间相互提供线索、信息和支援配合的行动。
从合作的地域上,可分为区域内警务合作和区域间警务合作。
(一)区域内警务合作
区域内警务合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和警种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这类警务合作在当前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之下,相对比较容易协调。
各级公安机关一般从信息共享、整体联动、捆绑考核等工作入手,不断完善合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和协调作战组织网络。
同时,公安机关还针对特定的工作需要,加强了与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如,国保部门与民族宗教、统战、国家安全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加强信息的传递交流和沟通,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部分不安定因素和矛盾;经侦部门与金融、财会、工商、海关等专业机关合作配合,等等。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
区域间警务合作,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多个辖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在执行警务任务过程中,在人员、装备及其他方面予以协助、支援、保障或者根据外地公安机关的请求代替完成某项警务任务的执法活动。
一般包括省级公安机关之间和市、县公安机关之间多个层次的警务合作。
区域间警务合作的目的是互通信息,形成纵成线、横成片的警务合作格局,开展协同行动,联手合作解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打击跨省、区、市的重大犯罪活动和负案在逃人员,处置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等。
按合作的行动方式,分为联合行动和合同行动形式[1]。
联合行动,指两个以上警种或两个以上不同行政辖区公安机关的警力,按照处警的总标和统一计划,在联合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共同进行处置行动,但独立完成各自的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
在联合行动中,各警种、各公安机关之间互不隶属,平等合作,具有相对独立性,一般不构成直接指挥关系。
这种警务合作形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的警务活动。
合同行动,指在重大警务处置行动中,以一个警种或主要处置现场地的公安机关为主,其他警种或公安机关直接配合共同完成处警任务的一种协同行动。
合同行动通常适用于某一个紧急治安事件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协同处置行动中。
在合同行动中,一般以某一警种或公安机关为公安指挥的主体,其他警种或公安机关和部门以加强、配属和支援的方式配合处置行动,处于从属地位,服从作为公安指挥主体的警种或公安机关的指挥员指挥。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内容与模式
(一)区域间警务合作的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所担负的职责以及实践需要,区域警务合作的主要内容有:
警务信息领域的合作;办案领域的合作;公共信息网络安全领域的合作;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合作;警务指挥和行动领域的合作;队伍建设领域的合作。
(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模式
区域间警务合作的模式主要有:
1.区际协议模式。
区际协议模式,即各区域自愿协商,分别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协调制度;建立各业务职能部门衔接落实制度等合作协调机制,以调整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
2.中心机关模式。
中心机关模式,即各区域设立进行区域间警务合作的中心机关,具体负责相互之间的警务合作活动。
3.特派员模式。
特派员模式,即各区域派人直接到其他区域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拘捕。
4.临时模式。
临时模式,即适应具体案件,灵活处理,如送达各类文书采取邮寄送达、委托相关单位送达等方式。
三、国内警务合作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一)国内警务合作存在的问题
1.合作认识较片面。
有的部门和地方对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往往仅从本部门、本地区利益出发,进行“关系合作”、“有偿合作”等“条件合作”,对外部门和外地区的合作要求,认为对自身无碍或有利的尚可认真合作,认为对自身有碍或无利可图的则可能推诿。
2.合作态度较被动。
主要表现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合作工作缺乏考核评定,使得一些部门和人员认为合作是份外之事,劳而无功。
故对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的协查通报和通辑令等合作要求不闻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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