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法院关于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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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人民法院关于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高县人民法院关于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高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接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接受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向高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如下:
(1)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3)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4)行使审判监督职能。
(5)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负责指导全县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县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法院监察工作。
(7)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9)管理好全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10)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数字档案化工作除后续工作外已基本完成;罗场法庭、沙河法庭诉讼服务点建设基本完成。
二、部门概况
高县人民法院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有5个乡镇人民法庭,但未作为二级预算单位进行经费预算)。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高县人民法院收入决算总额为1824.78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824.78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2017年高县人民法院支出决算总额为1824.78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135.64万元,占62%;项目支出439.93万元,占24%;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结转结余249.2万元,占14%。
收入总额及支出总额增加的主要原因,2017年我院干警正常工资福利增加,导致我院正常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824.78万元。
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197.01万元,增长12%。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24.7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
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97.01万元,增长12%。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24.7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1404.66万元,占7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4.59万元,占14%;医疗卫生支出32.22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54.11万元,占3%;结转结余249.2万元,占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单位:
万元
支出功能分类
科目名称
本年支出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类
款
项
合计
1,575.58
1,135.65
439.94
204
公共安全支出
1,404.65
964.72
439.93
20405
法院
1,404.65
964.72
439.93
2040501
行政运行
964.72
964.72
0.00
2040504
案件审判
183.04
0.00
183.04
2040505
案件执行
67.72
0.00
67.72
2040599
其他法院支出
189.17
0.00
189.17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84.59
84.59
0.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84.59
84.59
0.00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84.59
84.59
0.00
210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32.22
32.22
0.00
21011
行政事业单位医疗★
32.22
32.22
0.00
2101101
行政单位医疗★
32.22
32.22
0.00
221
住房保障支出
54.11
54.11
0.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54.11
54.11
0.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54.11
54.11
0.00
1.公共安全支出204(类)05(款)01(项):
2017年决算数为964.72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204(类)05(款)04(项):
2017年决算数为183.04万元,完成预算7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中省转移装备款未采购完。
3.公共安全支出204(类)05(款)05(项):
2017年决算数为67.72万元,完成预算7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中省转移装备款尾款未支付以及2017年下半年中省转移办案经费是临近年末下达未来得及支付。
4.公共安全支出204(类)05(款)99(项):
2017年决算数为189.17万元,完成预算5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中省转移装备款未批复未实施、结转2016年省级统筹资金、以及司法救助金结转。
5.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类)05(款)05(项):
2016年决算数为84.59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类)05(款)01(项):
2016年决算数为32.22万元,完成预算100%。
7.住房保障支出221(类)02(款)01(项):
2016年决算数为54.11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135.6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32.7万元,主要包括:
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02.94万元,主要包括:
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8.02万元,完成预算75%,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保有量为9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4.39万元,完成预算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63万元,完成预算61%。
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2017年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2.22万元,下降40%,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与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数与2016年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2.22万元,下降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与上年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14.39万元,占8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63万元,占20%。
具体情况如下:
(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4.3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警车9辆,其中:
轿车7辆、越野车1辆、小型载客汽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4.39万元。
主要用于法官进行审判、执行、鉴定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3.63万元。
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213人,共计支出3.63万元,具体内容包括:
接待中院、江安县法院、兴文县法院、南溪区法院、珙县法院、宜宾县法院、翠屏区法院等法院来我院调研工作共计3.63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高县人民法院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高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2.94万元,比2016年增加8.64万元,增长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高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79.43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0.0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9.36万元。
主要用于办公设备采购和档案数字化建设服务费。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高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9辆,其中:
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7个,涉及财政资金283.6万元,覆盖率达到24%。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2分,存在的问题:
一是预算执行滞后,二是绩效监控有待改善。
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对我院预算的中期评估和执行,二是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监控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
我院在对整体支出绩效考评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具体有:
1、因案件的增多,未能更好地节能降耗;2、政府性债务还本滞后。
通过此次的绩效考评工作,我院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保证资金按时列支;严格对我院的“四费”进行节约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在政府性债务管理上,我院将及时与财政联系,加快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部门决策(25分)
目标任务(15分)
相关性(5分)
5
明确性(5分)
5
合理性(5分)
5
预算编制(10分)
测算依据(5分)
5
目标管理(5分)
5
综合管理(30分)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1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1
中期评估(2分)
执行中期评估(2分)
1
绩效监控(5分)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1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1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1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1
资产管理(6分)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2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2
内控制度管理(2分)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2
信息公开(6分)
预算公开(2分)
2
决算公开(2分)
2
绩效信息公开(2分)
2
绩效评价(5分)
绩效评价开展(2分)
2
评价结果应用(3分)
1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履职成效(20分)
部门特性指标
20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5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5
人才培养(5分)
5
满意度(10分)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3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3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2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20分)
项目决策
(10分)
科学决策
必要性
(政策依据)
5
5
可行性
(政策完善)
5
5
(10)
绩效目标
明确性
5
5
合理性
5
5
(10分)
项目管理
(7分)
资金管理
资金分配
3
3
资金使用
4
4
(3分)
项目执行
执行规范
3
3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20)
项目完成
完成数量
5
3.5
完成质量
5
4
完成时效
5
1.5
完成成本
5
5
(50分)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可选项)
40
社会效益(可选项)
生态效益(可选项)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40
公平效率(可选项)
使用效率(可选项)
服务对象满意度
10
8
总分
92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
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
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204(类)05(款)01(项):
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204(类)05(款)04(项):
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9.公共安全204(类)05(款)05(项):
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10.公共安全204(类)05(款)06(项):
指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1.公共安全204(类)05(款)99(项):
指除以上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类)05(款)04(项):
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208(类)05(款)05(项):
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类)05(款)01(项):
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住房保障支出221(类)02(款)01(项):
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结余分配:
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7.年末结转和结余:
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基本支出:
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经营支出: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1.“三公”经费:
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2.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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