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关心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政策与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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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关心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政策与问题解答
目录
67、什么是劳动合同?
68、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69、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70、《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什么规定?
71、培训费、住房以及违约费赔偿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吗?
72、为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73、劳动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
74、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几种?
7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6、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何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77、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78、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区别?
79、什么是试用期?
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80、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81、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是一回事吗?
82、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83、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应由谁确认?
84、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85、离岗退养后到新的单位工作要订立劳动合同吗?
86、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87、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88、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89、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暂时停止履行?
9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9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当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9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如何处理?
95、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96、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应遵循哪些程序?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依法不能被裁减?
9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99、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00、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101、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能否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0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被判处缓刑、拘役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吗?
10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吗?
106、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107、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108、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该如何处理?
109、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10、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须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1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12、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5、什么是集体合同?
116、什么是集体协商?
118、集体协商应遵循什么程序?
119、对集体协商的代表有哪些规定?
120、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121、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122、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4、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125、审查集体合同时,对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126、集体合同审查遵循什么程序进行?
127、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128、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129、如何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正文
67、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
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68、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自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互相权利利益关系。
凡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者合同条款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1)主体合法。
即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例如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
2)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形式合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合法。
69、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7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
(2)工作内容。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通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以使受损害的当事人得到补救,同时也是对违约人的惩罚。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70、《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对劳动合同内容作了什么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第1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并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71、培训费、住房以及违约费赔偿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吗?
劳动合同中有法定条款,也可以有约定条款。
培训费可以作为约定条款。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住房作为用人单位的福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违约金包含在违约责任之中,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72、为保护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作了哪些特殊规定?
《工会法》第18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52条规定:
“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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