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8042913
- 上传时间:2023-01-2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09KB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docx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具体负责人。
医院设立由分管院长、医务部主任、药学部主任、护理部主任、保卫科长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日常工作由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具体管理由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规执行情况和管理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
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三条医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药学人员、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药学部负责具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四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执行库房、药房、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麻醉药品专业知识以及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主要规范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与储存
第六条药学部应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生产、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保证正常供药。
第七条采购计划须经药学部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律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
第九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货到即验,至少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共同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员签字等。
入库验收专簿记录本由保管员保管,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五年。
第十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由采购员、保管员、医药公司送货员当场登记确认,直接由供货单位即时补齐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双人双锁或一锁一密。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二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国家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字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底黑字,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十三条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第十四条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并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登记工作,完整记录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第十五条各科室临床医师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到本科室护士长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
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第十六条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学部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三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必须在医务部和药学部留存签名字样备查。
医务部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审核、批准,并根据规定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市卫生局,抄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门诊、住院药房,手术麻醉科和临床各科室设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周转专柜,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
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存数量由药学部根据需要制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周转柜应当每日结算,专册登记,专人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门诊、住院药房由药学部根据需要制定最小调配基数,双人管理,负责领取、调配、核对、登记工作,每日结清,下班时及时入柜上锁保存。
第二十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生为住院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时,除使用医嘱书写外还要开具专用处方,医嘱与开具的专用处方必须保持患者基本信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用法用量等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住院药房应拒绝调配。
第二十一条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记录完整。
第二十二条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有义务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并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根据病情或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材料为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病历。
患者或者代办人应携带专用病历及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医务部,经审核后在专用病历中留存患者和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麻醉精神药品专用章”,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手续后,凭有效处方交费、取药。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交药学部门诊药房保管。
第二十四条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处方书写规范,并在病历中据实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以及直系亲属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五条医师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严格遵守单张处方限量: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为癌痛、慢性中、重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四)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准由患者自行带至院外使用。
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派本科室护理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药房并做好空安瓿登记。
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报告医务部,经批准后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并有义务将开具违规处方的医师及违规情况登记,由药学部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药学部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九条药学部各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三十条本院采购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仅限于本院内使用,不得超规定调配。
第三十一条因医疗救助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因参加灾害性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特殊情况在执行的医疗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立即将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空安瓿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学部清点交接。
第三十二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药学部统一向定点企业购买和管理。
科研课题和教研组负责人应提前将相关科研课题设计、教学计划及相关文献资料和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报送医务部、药学部审核。
药学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供应。
科研实验或教学活动实施前由课题组或教研组具有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后到药学部领取。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用情况必须专册登记,双人签字确认。
科研实验或教学活动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将空安瓿数量以及剩余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与药学部清点交接。
第三十三条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日期、患者姓名、上次取药名称、数量、批号、退回空安瓿名称、数量、批号、退回人与收到人。
临床科室收回的空安瓿应如数交还药房,并连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到药房置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空安瓿批号与本药房所发药批号不同的,药房应拒绝调配、置换。
第四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检查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药库储存条件检查:
专用设备、双人双锁、防盗设施等;
采购管理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是否合格,是否定点采购,是否保持合理库存;
药库验收、保管、发放管理检查:
是否严格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做到分批验收、分批发放、帐物相符、批号相符;出入库手工帐及时记录,电脑帐及时登帐;
领用部门检查:
领用部门应由专人领用,出入库手工帐及时记录,电脑帐及时登帐;
临床科室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
专人专锁,查质量和效期,查帐物相符,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接班记录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空安瓿回收、残余液销毁登记记录”登记是否完整;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检查:
专人专锁,专用处方书写,帐物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签章)式样备案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登记专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帐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表、部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退库记录表、患者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凭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登记是否完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过期、报损、回收和销毁相关手续的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病历和处方领用规定的检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质量管理、失窃报告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管理
第三十六条加强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运输、贮存、养护、使用中的管理,减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破损和过期失效。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因残损、过期失效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时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损登记表》,复核后双人签字,并通知本科室麻醉药品主管人员确认后,由主管人员上交药学部。
第三十八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统一报损和统一销毁。
药学部收集各部门待报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填写《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废销毁申请表》,内容包括:
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有效期、生产单位、销毁原因、批准部门等。
第三十九条已填写《监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废销毁申请表》,药学部再次确认无误后,填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销毁情况登记表》,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医院财务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销毁。
第四十条药房收集的空安瓿要进行统计与保管,定期移交药库和上报药学部主任。
经批准后在医务部、药学部主任监督下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第六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医务部、药学部应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并报分管院长备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员、保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在药学部主任的监督下,做好移交工作,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整、记录齐全,交接双方及药学部主任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确认。
采购员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库应保证消防安全,做到防火、防虫、防雨、防盗,设立报警装置。
门诊、住院等药房、手术麻醉科配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险柜。
药房、各病区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备专柜,各临床科室配备专柜专锁。
各部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员每工作日应定期巡查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情况,对设施损坏情况应及时报告药学部和保卫科立即处理。
保卫科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存放点加强安全保卫管理。
第四十三条药学部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务部、保卫科、分管院长报告,并由医院向县卫生局、公安局、药监局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药学部主任核实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卫生局派人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填写《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相关人员应在记录单签名确认,销毁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送监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四十六条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七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药学部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学部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
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
药品),防止药品流失,请您在使用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
使用和保有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件;
(三)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史;
(四)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
无偿交回医院;
(五)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不良反应提示
以下为长期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常用品种时会出现的常见不良反应,
不同种类药品会有不同的不良反应,用药前应详细咨询医师。
(一)外周血压扩张,低血压、心动过速、脑脊液压升高、眩晕;
(二)胆管内压力升高;
(三)直接抑制呼吸中枢、抑制咳嗽反射、呼吸困难、严重呼吸抑制
可致呼吸停止,偶有支气管痉挛和喉头水肿
(四)口干、恶心、呕吐、便秘、腹部不适、腹痛、胆绞痛;
(五)排尿困难、少尿、尿频、尿急、尿痛、尿潴留;
(六)焦虑、兴奋、疲倦、一过性黑朦、嗜睡、注意力分散、思维力减
弱、淡漠、抑郁、烦躁不安、惊恐、畏惧、视力减退、视物模糊或复视、
妄想、幻觉、震颤;
(七)长期用药可致男性第二性征退化,女性闭经、泌乳抑制;
(八)瞳孔缩小如针尖状;
(九)荨麻疹、瘙痒和皮肤水肿;
(十)皮下注射局部有刺激性;
(十一)发热、咽痛、出汗、黄视、全身发麻等;
(十二)药物依赖;
(十三)戒断反应;
(十四)其他不良反应。
四、警告
(一)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
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违反相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理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和家属(监护人)已经详细阅读,对药品的不良反应提示
和警告已经明确其含义,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患者(家属)签名:
医疗机构经办人签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院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管理 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