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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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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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注意事项
1、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信开和电开,信开已经很罕见,电开有TELEX和SWIFT方式。
TELEX也已经很罕见,目前绝大多数信用证以SWIFT方式开立。
2、开证行有自己选择通知行的权力,信用证通过非出口商自己的往来银行通知实务中很常见。
3、信用证开证行按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履行信贷审批过程,正式开立会迟于受理日期。
4、电讯方式发送的信用证电文需要加密钥,开征行只能向建立代理行关系,交换过密钥的通知行发送报文。
这也是信用证开立到不是受益人指定银行的原因。
5、通过SWIFT系统开立的信用证,已经过系统自动核对密钥,没有真实性问题。
信开信用证必须核对签字样本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防止贸易欺诈。
6、信用证基于基础交易合同开立,但独立于交易合同,不受交易合同的约束
如果迟迟收不到信用证影响备货订仓,应及时和进口方核实通知行信息,主动和通知行联系。
索要信用证报文副本的传真。
7、收到信用证后,要进行审核,审核应该以贸易合同为依据。
对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价格条款、起运港、目的港和单据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对。
其中,进出口双方名称经常被忽略。
8、审核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有无矛盾,有无不明确的指示。
9、在信用证费用承担等方面有无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10、信用证各项指示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歧义和难以理解的条款和措辞。
11、收到一份信用证后,要充分理解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TERMSANDCONDITIONS)。
有困难可以向往来银行的国际结算人员咨询,不明确的条款和指示,可以要求开证行澄清。
12、信用证上看似复杂的开证行免责条款,额外的费用条款,是开证行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只要严格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及时备货发货,认真履行出口合同,按信用证的规定制单交单,这些条款并不构成对收益人的实质性不利。
除非开证申请人非常强势,通常难以删除或修改这些条款。
13、寄单线路、信用证支用金额必须在信用证背面签注的规定是给交单行的指示,和收益人备货发运、制单交单无关。
14、如果信用证表面有矛盾和错误,有自己方做不到的条件和条款,及时联系进口商修改。
如果是进口商方面原因造成信用证必须修改,修改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15、信用证通过什么银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也必须通过该银行通知。
16、信用证的修改也必须认真审核,防止改正原有错误的时候产生新的错误,或修改未按要求进行。
17、信用证修改如果不涉及增加金额,或期限有即期改成远期等事项,开证行无须进行信贷审批,通常比开立新证迅速。
18、国际商会不主张通知行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作为交付正本信用证的先决条件,但通常受益人不支付通知费,通知行只会交付信用证或修改的副本。
19、信用证按其兑用方式可分为:
议付信用证(AVAILABLEWITH…BYNEGOTIATIOAN),如果指定议付行(AVAILABLEWITHxxxBANK),就是指定议付信用证,不指定(AVAILABLEWITHANYBANK),就是自由议付信用证。
付款信用证(AVAILABLEWITH…BYPAYMENT/DEFERREDPAYMENT),和议付信用证相比,付款信用证最常见的为开证行自身作为付款行,或指定和其签有相关代理协议的代理行或账户作为付款行。
实务中一般开证行不会开立“自由”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VAILABLEWITH…BYACCEPTANCE),和付款信用证一样,承兑信用证通常由开证行自己承担承兑行,或指定承兑行,和付款信用证一样,尽管UCP600并不禁止“自由”承兑信用证。
20、受益人向信用证指定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就是信用证这份合同的履约行为。
从逻辑上来说合同应该在履约地点到期,所以,如果付款/迟期付款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承兑信用证的承兑行在境外,或就是开证行自己,信用证就会在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所在的境外到期。
开证行通常不会同意修改成在收益人所在地到期。
21、如果交单期足够长,在境外到期风险并无放大。
开证行是否已经签收单据,快递公司官方网站均能追踪,经营作风良好的银行不会在签收单据日期上做小动作。
22、在境外到期的信用证,受益人可以直接向信用证指定的境外银行交单,但涉及联络,付款等问题,建议收益人还是选择自己的往来银行交单。
23、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的类型可以分为:
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后,立即(根据UCP600的规定,在签收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收到信用证的单据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4、和期限有关的一类特殊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负责贴现,并规定和此相关的利息和费用全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开证申请人,是在远期到期日向开证行支付到单款项,是远期。
在信用证中有“远期汇票即期支付”(USANCEDRAFTPAYABLEATSIGHTBASIS)或类似条款。
25、如果合同约定用即期信用证结算,但收到的信用证是远期,检查一下信用证有没有“远期证即期支付”条款,如果有,可能是“假远期”,可以接受。
26、“假远期”信用证必须有开证行承诺即期付款或允许议付行即期索汇的条款,如果仅授权议付行贴现,即使贴现利息由申请人即进口商承担,而且国内的议付行进行了贴现,根据目前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能出具核销专用联,并不能视同即期信用证,是否接受需要视情况(如核销退税问题,能否做无追索的银行融资等)决定。
27、“假远期”信用证在制单、交单议付方面,和即期信用证并没有实质性差别,注意汇票付款人,费用通常略高于即期信用证。
28、国外一些中小商业银行,因为海外代理行稀少、节约费用等原因,会把自己的信用证业务,包括单据处理、承兑付款等外包给花旗集团等以做贸易服务见长的国际性大银行所属的金融服务公司或单据处理中心。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代理行,将代表开证行发送信用证电文,日常联络,接收和处理单据并进行承付。
信用证中会出现一些和之相关的条款,对信用证交易无实质性影响。
29、交易如果牵涉国际及美国单方对某些国家,实体和个人的经济制裁,开证行及其代理机构,以一些美资银行为主,会在信用证中做出诸多免责声明。
如果贸易涉及国际热点地区,需要考虑这类政治风险。
如果不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这些条款可以不予理会。
30、以色列和伊斯兰国家积怨颇深,国际贸易中涉及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悬挂的旗帜、停靠的港口等有禁止性规定,通常需要承运人出具相关证明,订仓时必须事先向货运公司说明。
31、信用证可能需要提供一些特殊的单据,其形式和内容可向生产商、商检和贸促会等官方机构咨询,最终可找进口商要求提供。
32、MT710的转通知信用证,寄单、偿付等给交单行的指示相对复杂,受益人尽可能让自己的银行去把握和处理,自己不必予以理会。
33、信用证不要求的单据不作为交单直接寄开证行,开证行不会审单并据此拒付,但向信用证指定银行(包括开证行自己)交单时,提交了信用证不需要的单据,除非特别声明这些单据仅通过银行传递,可能会节外生枝,尽可能避免这样做,以免因小失大。
34、转让信用证是中间商乐于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既可以防止最终用户和供应商直接联系失去商机,又可以免去开立新证交存保证金、申请额度授信等手续,节约结算费用。
35、对第二受益人来说,风险远高于没经转让的一般信用证。
即使提交了严格单据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或转让行也没有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承诺。
36、在第一受益人的转让行换单环节,会出现第二受益人不可控地产生新的不附点等风险,影响第二受益人安全收汇。
37、尽管UCP600明确规定转让费用由第一受益人承担,但第一受益人通常会把这笔费用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结算费用通常高于普通信用证。
单据需要通过转让行向开证行寄单索汇,转让行需要在收到开证行付款后才会安排向第二受益人付款,所以收汇时间也远长于普通信用证。
38、尽可能不接受转让信用证,争取让中间商申请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信用证,也就是凭来证条款开立新证。
39、贸易实务中,在近洋贸易背景下,信用证结算可能产生货到单未到情况而影响进口商及时清关提货,产生滞港滞箱等额外费用,要求1/3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方是合理的要求。
40、对开证行来说,同意为进口商开立包括1/3提单不交银行等不可控无权的信用证,是建立在对客户的支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的。
除非交存全额开证保证金,否则对客户的信用等级、担保措施等,要求都高于开立可控物权的信用证。
一定程度上来说,可以成功申请开立不可控物权的信用证的进口商,其资信是值得信赖的。
41、如果出于贸易实务需要,出口商需要把1/3正本提单在发货以后直接寄给进口商,对信用证的条款和指示要认真审核。
如果条款简洁,指示明确,风险是可控的。
如果有公司做不到的条款,必须联系修改。
在信用证修改前,不要贸然发货以免被动。
42、对不可控物权的信用证,尽管开证行和出口商同样面临货款两空的风险,开证行同意开立这种信用证,事实上也替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支付能力进行了评价。
但银行承担损失的能力通常和出口商不可同日而语,出口商是否接受这种信用证,还必须从贸易背景、进口方的资信、双方的合作关系、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的具体条款及条件是否容易把握等因素综合考虑。
保持合理的谨慎,不必全盘拒绝,无论如何,银行信用还是值得信赖的。
43、运输单据,需要官方出具的产地证、熏蒸证明,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检验、分析证明、证书等不是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或者是由受益人自己出具,但需要经过官方、使领馆或其他第三方认证的单据,在出具时,必须根据信用证要求认真核对,一旦正式出具或认证,修改费钱费时费力,甚至影响到能否在交单期内及时交单。
自己很难复核自己的工作,条件允许应换人核对。
44、需要由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主要有禁止运输工具悬挂特定国家旗帜,停靠特定港口和船龄船级证明,应事先跟承运人沟通,确保能及时出具。
45、建议受益人自己准备的单据,先于第三方出具的单据制作和核对,便于据此核对三方出具的单据,并便于第三方出具的单据完成后及时交单议付。
46、如果进口方处于监管、税务等方面原因需要提供特殊格式的文件,进口国相关部门会提供固定格式的文本。
47、受益人证明视信用证相关条款的表述,通常需要以出具人自己的语气对证明内容的英文表述做适当修改。
48、收到信用证时,尽管通知行和受益人自己已经对信用证做过初步审核,但真正发货取得货运单据、保险单据、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第三方出具的检验证书等时,还可能发现信用证上有受益人无法办到的规定或条件,必须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及时修改。
49、受益人证明所证实之事项,必须在事实上已经履行。
虚构快递收据、传真报告等证实性文件,议付行或开证行审核单据时,表面上确实无法得知其真伪。
一旦开证行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并通过第三方渠道证实受益人虚构事实,后果难以预测。
50、单据在证实提交银行前,受益人自己也应该进行复核。
尽管国内银行对出口单据审核较严,但因为单据表面上的错误而造成退单修改,容易耽误议付时间,加大单证工作量。
51、不论货运单据如何签发,发票均签发给信用证申请人或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和货运单据收货人之间不一致也不构成“单单不一致”。
52、向自己的往来银行提示单据,需要向银行同时提交《交单委托书》或类似文件,列清单据种类和分数,明确对银行处理单据的指标。
特别是涉及需要提交海运提单、保险单等权利单据,必须当面清点份数,以明确双方责任。
53、首次交单必须提交信用证正本。
54、准备信用证单据,特别是条款复杂、指示繁多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需要掌握UCP600及银行标准实务(ISBP)的相关内容,并需要实际经验的积累。
初次准备的单据有一些错误在所难免。
55、发票必须完整反映信用证45A栏货物和或服务描述(DESCRIPTIONOFGOODSAND/ORSERVICES)的全部内容。
具体地说就是,信用证45A中的内容必须在发票上找得到。
保险的做法是,发票的货物名称栏,照抄信用证45A内容。
56、单据内容,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列。
例如本例要求,所有单据必须显示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和开证行名称,发票和空运单必须标注原产地为中国,单据中遗漏任何一项都构成实质性不符点。
57、谨慎对待拼写错误,根据银行实务来看,关于拼写错误争议颇多,所以对信用证中有关申请人、受益人名称地址,起运港、目的地地名,货物名称规定等内容出现的拼写错误,以提前修改为妥。
58、空运单签发问题比较常见。
空运单的签发和海运提单的签发要求是一样的,即一是必须标明签字人是承运人还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二是必须标明实际承运人的名称。
同一公司名称,或者是承运人,或者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两者必居其一,不能同时出现。
59、
(1)交单申请/委托书;
(2)正本信用证,如果有的话,正本修改;(3)信用证要求的话,汇票;(4)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组成交单的全部文件。
60、尽管根据ISBP681的说法,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发票、装箱单无须签字和标注日期。
但单据载有证明、声明或类似文句,则必须签字和标注日期,例如本例信用证需要在发票上注明原产地。
对什么是证明性文句,依赖银行审单人员的判断,容易引起争议,所以为谨慎起见,包括发票在内的所有单据,加上签字并标注日期。
61、交单申请\委托书、汇票各家银行都有印就套写和套打的固定格式,也有电子文档,可向交单银行索取。
内容大同小异。
根据信用证规定和交单行的填写说明缮制。
62、单据的签字人可以是受益人公司的任何人,受益人出具的不同单据,也可由不同人员签字。
为杜绝争议,除非信用证特别指示类似检验证明、设备的试运转证明等由特定的人员签署外,不建议由不同的人员签署。
但目前国家绝大多数出口企业的签章(STAMP)用的是企业法人代表。
63、发票必须显示实际发运的货物名称和数量。
如果信用证货物描述部分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和金额或不止一种商品,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发票可以仅显示实际的转运数量、金额和商品名称,也可以列明信用证全部的货物描述,再另行显示本次实际装运的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
64、如果信用证对装箱单没有明确要求,仅显示包装件数,装运商品的总量,总毛重、净重和体积等内容,可视作满足了单据功能要求,愿意提供明细装箱单也可以,但不建议。
65、信用证明确要求明细装箱单(DETAILSPACKINGLIST)或对装箱单内容明确规定,必须按信用证要求制作装箱单,列细每个包装单位(箱、桶、卷、捆)的数量、体积、毛重、净重和其他信用证规定的内容,不能简化。
66、UCP和ISBP都不要求银行对单据的计算细节进行审核,仅核对总量即可。
但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开证行均会仔细审核细节计算,如有错误,即作为不附点拒付,交单人无法有效抗辩。
67、海运提单收货人栏抬头,常见有两种形式,即记名抬头(直接显示收货人抬头),指示性抬头(显示TOORDER/OFxxxx)。
前者不能转让,美国等国家记名提单允许收货人不凭正本提单提货,后者可以背书转让,是可流通单据。
两者必须严格区分。
68、提单必须显示正本份数。
如果提单有签发日期一栏—通常都有,不要空着以免引起无谓的争议。
69、不是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会最终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但即使是虚惊一场,也不代表可以接受这些条件。
谈判中尽量争取信用证中不要出现这些软条款。
70、如果信用证用INTRIPLICATE、INFORCOPIES、INFIVEFOLDS等措辞要求提供多份单据,可以全部提交正本文件,也可以只提交一份正本文件,其他用副本代替。
71、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说明,要求提供副本,既可以提供副本,也允许提交正本代替副本。
72、如果不是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汇票,必须能从汇票自身的内容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如果是提单日后xx天,提单签发日期(ISSUANCEDATE)和装船(ONBOARDDATE)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73、见票后定日付款的远期信用证,到期日以信用证指定的收单银行(开证行,保兑行,信用证指定的承兑/付款银行或代理开证行处理单据和偿付的银行)签收单据日为基准日计算到期日。
寄单时不能确定付款到期日。
74、汇票的付款人(DRAWEE)有可能不是开证行,必须看信用证42栏。
75、汇票上的错误,业界通常认为不构成UCP意义上的不符点,但也是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为避免开证行借题发挥,汇票也必须视作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认真对待,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据”上显示的内容,汇票上也必须显示。
76、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原产地证明由谁签发,由厂商或官方机构、商会签发的原产地证都可以接受。
如果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或其他厂商出具,由官方机构或商会出具并显示了受益人或其他厂商出具,由官方机构或商会出具并显示了受益人或其他厂商名称的产地证也可接受。
如果信用证指定了产地证由官方机构或商会出具,则必须由指定的官方机构或商会出具。
77、和关税优惠有关的原产地证明种类繁多,常见的有普惠制原产地证明(GSPFORMA)、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E)、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FORMP)、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B)等,信用证如需要提交,及时向有关机构申办。
78、贸易术语必须明确具体交货港口或地址,不能什么也不跟或只有地理范围,即使信用证上没有规定。
在信用证单据上以CFRBYSEA、FOBCHINA、CPTPAKISTAN等表示贸易术语是错误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显示成CFRINCHON,KOREA,FOBSHANGHAI,CHIAN,CPTKARACHI,PAKISTAN等形式。
79、信用证指示议付行必须在正本信用证反面签注已支用的金额,索汇时必须显示商品名称,起运港口,目的港等指示,管理规范的议付行除按信用证规定在面函上声明外,实务中也切实照办。
80、如果信用证对唛头的细节作了规定,单据显示的唛头必须包括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允许有额外的信息。
不得和信用证规定矛盾,单据之间保持一致。
81、如果提单显示了和装运港口不一致的货物接收地(PLACEOFRECEIPT),装船批注必须显示实际的装运港口和船只得名称,即使它们和提单的装运港口的船名一致。
这是一个国内货运公司出具提单时普遍忽略的问题。
82、信用证如果需要提交保险单,办理保险时,需要把信用证保险条款的内容通知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3、保险险别较难把握,特别是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固定化得条款可能和信用证规定相应险别的表述有差别,让保险公司按信用证的保险条款逐字照抄是最安全的做法。
如无法做到,必须确认保险险种为信用证规定的险种。
注意区分协会(INSTITUTE)条款和PICC条款。
84、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比例(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默认为货物总值的110%)是最低的保险比例,允许超过。
保险金额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而产生保险比例略低于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比例不认为是不符点,实务中建议不论小数点第三位是什么数值,均向上进1,以免产生无谓的争议。
85、受益人自己出具的单据,更正理论上不用证实,但现行银行实务中,通常还要求证实。
银行不允许替客户修改单据,但也有变通,如果公司允许,可以在自己交单银行留存公司更正章,银行可以帮助更正一些拼写等的小错误。
86、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签收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或向交单人付款,或作出拒付。
相符交单考虑到单据邮程,通常交单行寄单后2周左右可收到货款。
87、收汇后,还有涉及收入申报、核销退税等工作,并不代表一笔业务已经结束。
88、所谓水单,泛指银行涉及或不涉及结售汇合外汇买卖的外汇借贷记凭证。
89、信用证结算费用,一般有议付银行的通知费,审单费,快递费,开证行和偿付行各种名目的扣费。
如果单据有问题涉及拒付,抗辩,催收等还有大量以电报费为主的额外扣费。
信用证结算是费用最高的结算方式之一。
90、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转让信用证的发票、装箱单等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
91、不管是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还是以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都必须显示承运人的名称,特别是后者,容易被忽略。
92、提单如果有附页或多页,附页上必须有提单号等关键信息和第一页关联起来,即使它们被装订在一起。
93、贸促会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就是中国商会”字样的章,如果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中国的商会签发,别忘了让贸促会加盖该印章。
94、传真报告、快递收据等用于证实证明事项的附加单据可以伪造,议付行业不会发现,但必须做好承担涉嫌伪造单据所引起的严重后果的心里准备。
95、提单分“收妥备运”提单和“已装船”提单,前者必须有装船批注,后者可以没有装船批注。
96、多式联运提单涵盖的第一程运输方式如果不是海运,提单不要求有“已装船”批注,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及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即可。
首程是海运也需要装船批注表示货物已经在信用证指定的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已装上具名船舶。
97、信用证所称的可转让单据(NEGOTIABLEDOCUMNETS)或货运单据(SHIPPINGDOCUMENTS),是指除汇票外信用证64A规定的全部单据。
98、不论信用证如何规定,保单被保险人如果是收益人,则必须背书,如果报险单显示了多于1份的正本,不论信用证规定提交几份,都必须提交全部正本。
99、保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
100、所谓背书,就是在单据背面认为合适的任意地方盖上名称和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或保单的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图章并签名(签名章),没有英文名称的公章不行。
空白背书只要在单据背面盖章和签字就算完成,如果是背书给xx单位或凭xx单位指示,还需要在背书章旁边写上或打印上xx单位的名称或TOORDEROFxx(单位名称)
(一般需要背书的提单都是指示提单,提单背书是为了可以让提单转让。
TOORDEROFXXX=ORDER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
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
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以下是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Toorderof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ToorderofXXXBank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Toorderof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xxx公司背书
Toorder=Totheorder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
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
可以做成记名背书:
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sedeliverto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ORDEROF=TOTHEORDEROF=ORDEROF
TOORDER=TOTHEORDER=ORDER)
101、信用证如果没有规定有溢短装,除了不能以包装数或商品自己的件数计量的商品外,可以有5%的溢短装。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装运数量超过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支用的金额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102、信用证修改要么全部接受,部分接受则视作拒绝修改。
103、交单期截止日如恰逢公众假日,可顺延到银行的下一个工作日,最迟装运期不行。
如果信用证再受益人所在地到期,信用证指定银行有不受信用证交单期或有效期影响的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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