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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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源的管理
1.各单位的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
每月自查一次,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年核查二次。
2.所有的放射源要编号,并在存源的容器上贴上标签,内容包括:
核素名称、活度、出厂日期、出厂号、理化状态。
3.建立放射源财目,内容包括:
编号、核素名称、测定日期(年、月)测定活度(毫居里)、购源日期、含源设备、所属部门、用途、借入借出记录、核查情况。
4.放射源使用完后,必须存入保险柜中,做到账物相符,检查相关指标合格后,入库消帐。
5.所使用的放射源要退役时,必须事先向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退役的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保管人。
经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集中处理。
二、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
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
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
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
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副组长:
孙垒
组员:
宋鹏马秋峰李波贾云涛
二、小组职责
1、组长:
1.1制定放射源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
1.2负责放射源工作的对外(职责部门)联络;
1.3对放射源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副组长
2.1协助组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2.2对各类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3组织各类安全培训;
3、成员
3.1各类规章制度的落实与实施;
3.2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储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二、放射源仪器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
等,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对放射源仪器设备要配置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
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设施或措施;
四、在放射源仪表设备附近位置要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显
示危险信号;
五、使用、更换、放射源时,有专人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
物相符。
六、应制定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对的应急预案;
七、应制定各类报告制度;
八、应对公司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
技术、辐射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九、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定期体检;
十、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放射源安全操作规程
一、调试、安装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调试及安装仪表设备时,规定设备外方圆1.5米为安全区域,闲杂人员不得靠近。
三、放射源仪表设备工作时,设备操作人员要在放射源定量头1米以外,不得靠近放射源定量头。
四、应确保放射源始终处在有人监管的状态。
五、操作人员不得拆除和移动放射源,如在调试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不得自行处理放射源,必须立即上报维护负责人,联系生产厂家来处理。
六、调试时,应划定专门的调试区,确保放射源不受意外损伤。
七、放射源的装卸、搬运等过程要小心谨慎,避免掉落、碰撞、刮擦。
【篇三: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放射源运输、存放、安装检修、使用和废放射源处理的安全规定,防止造成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或者生产人身事故,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原则是:
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和实行个人剂量限制。
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从事管理、采购、储存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在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生产技术部、电仪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购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与保管工作。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是公司放射卫生防护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职责;
(二)负责公司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办理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负责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许可证,并对放射源实行登记;
(三)负责对本公司放射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场所定期进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检查和卫生防护评价等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放射源及射线装置保存、保管的安全性;
(四)负责对放射源运输、保管、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以及个人剂量监测,并持证上岗;
(六)配合地方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证件;
(七)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八)负责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组织和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放射卫生“三同时”全过程的监督、审查工作;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及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卫生许可证的登记及核查工作;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十一)协助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对放射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电仪部负责放射源安装、检修和使用过程中的放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运行管理,并建立相关档案;
(二)负责公司委托的安装、检修单位的放射管理工作;
(三)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协调本公司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同生产技术部定期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检查;
(五)发现放射源问题,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
(六)参与公司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采购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三章卫生许可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监督审查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一)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竣工验收审查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效果评价;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申办、换发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措施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八)建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登记,
第十四条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证一次,过期未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到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终止放射工作时应持证到生产技术部和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部门和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本部门或单位放射工作的卫生防护和个人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明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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