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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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doc
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3)-导游考试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请问: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答:
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
有何依据?
答:
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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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4)-导游考试
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
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
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
一、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
二、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
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
“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三、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
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
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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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5)-导游考试
高先生在参加旅游团之前,对当地旅行社进行了比较,最后决定参加某海外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
高先生首先和旅行社签订了书面的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交纳旅游团费3000元。
在行程的前半段时间,地陪的讲解风趣生动,赢得了游客的好感。
在行程的最后两天,地陪的注意力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精力用于向旅游者推荐当地的自费项目和珠宝首饰,但高先生等游客对此兴趣不大,地陪非常不满意,讲解热情随之降低,对游客不时地冷嘲热讽,引起游客的强烈不满,集体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地陪见游客投诉,更是大为恼火,扬言道“你们既然投诉,那你们自己照料自己吧”,索性擅自中止了应当为旅游团提供的服务,造成了旅游团的无人照料。
等到地接旅行社重新派导游员上团时,每位游客已自己支出两餐的餐饮费用55元。
请问:
(1)根据地陪上述行为,旅行社应当如何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地陪应当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分析
答: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因此,旅行社应当赔偿每位游客的费用是:
55元的滞留费用和900元的违约金,共计955元。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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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6)-导游考试
杜某夫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6日游”旅游团。
在临登飞机时,旅游者发现,该旅游团是由6家旅行社组织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
更让旅游者感到疑惑和骚动不安的是,该旅游团没有领队,而团队绝大多数是初次跨出门。
这个出国旅游团在整个旅途中遇到许多困难。
在国外如何转机,入境卡怎么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样与境外旅行社接洽等无人过问,在新加坡入境时,因不熟悉情况,旅游团被边检部门盘查一个半小时之久,影响了游览活动。
旅游过程中,因没有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协调,原来的日程安排被多次变更。
旅游团在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只好听从境外导游的摆布。
旅行结束后,杜某夫妇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损失。
旅行社辩称,组团人数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将旅游者拼为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约定准时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并没有实际意义;此次组团出境旅游,事先双方并没有约定派领队,因此,旅行社未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案例分析:
经过旅游质监部门审理认定,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旅游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旅游法规、规章,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签约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
“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旅游者出游选择旅行社,除考虑其价格、标准、行程等因素外,同时应特别注意旅行社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
组织中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
“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
”领队是指由旅行社派出,为出境旅游者提供协助、服务,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计划,调解纠纷,协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处理意外事件的人员。
作为法定义务,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
旅行社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因旅行社违规运作,致使杜某夫妇不得不为吃、住、行操心劳神,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旅行社既要赔偿旅游者住宿、景点等损失外,还要退赔领队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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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7)-导游考试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
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
第四天早晨,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
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国航飞机返京。
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可租车到机场去接。
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宾馆,导致误机。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元。
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消立案,不予受理。
案例分析
通过这起旅游纠纷,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该从中吸取一定的教训。
旅行社应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
作为旅行社的导游,应该严格按照旅游合同安排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变更。
在保证完成计划内景点游览的前提下,如果旅游者提出增加游览项目的要求,应征得所在旅行社的领导的同意,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实施。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应尽可能地做到详尽。
本案中,如果旅行社对返京航空公司的飞机,在何机场降落等事先作出明示,就不会发生认识和理解上的争议。
作为本案的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要慎重,应认真审查每一项条款,如果对返京航空公司或机场有特殊要求,应及时提出来,加以协商,并一定要用文字予以表述。
合同一旦签定生效,就必须受其约束,双方均应自觉遵守,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芜湖乘机返京”,合同规定是明确的,旅游者拒绝从芜湖乘机,显然是违约行为,不应该得到支持。
旅游者以旅行社安排返京机场不合理及游览减少一个景点,多收费为由,滞留不归,是十分不理智的行为,由此而导致双方都遭受了更大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民事责任。
”第11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旅行社增加景点的收费不合理,黄山市旅游局已做出退赔决定,不再审理。
旅行社违反合同遗漏景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旅行社已支付旅游者滞留期间的住宿费,故不再予以赔偿。
旅游者违反由芜湖乘机返京的合同规定,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该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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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导游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题(9)-导游考试
2007年10月2日下午5时许,甲市质监所接到乙市某旅行社来电:
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一个30人旅行团,已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次日晨6时抵达。
但甲市旅行社当天下午4时来电称不能接团,请质监所协调此事。
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旅行社称:
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时间及该团返程度购票事宜,我社提出新的要求,但对方未答复,故我社不接团。
乙市旅行社则称:
结算时间、方式等不影响合同成立。
所以甲市旅行社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问:
(1)该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你认为此案应如何解决?
为什么?
春节前夕,某旅行社接待一批境外游客。
旅行社接待计划是:
第一天游览,第二天参观,第三天参观,第四天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但该社导游王某却将第三天的日程改为第四天,游客均表示不满。
第三天晚上下起大雪,旅游车仅开到半路就被迫返回。
该团领队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但旅行社答复:
(1)变更接待计划是王某的个人行为,非旅行社责任;
(2)积雪封路,属不可抗力,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查:
王某尚未取得导游证,是临近春节,临时顶替其他导游人员的。
问:
(1)该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为什么?
若承担的话,承担什么责任?
(2)对王某如何处理?
对旅行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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