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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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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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违约篇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样本合同编号:
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买方:
卖方:
居间方: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选择我公司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业务,为了交易安全起见,交易过程中《房
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收据》均需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并由公司公示的经纪人签字或2个经纪人协理共同签字方可生效,否则,您可以拒签本合同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立约人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居间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号:
公司电话:
地址:
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
经纪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房产证号:
宛市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车库平方米)的房产一处卖给乙方。
乙方对上述房产己实地看房,做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上述房产。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办法
1、房屋价格:
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产以人民币大写元
整(小写Y元)成交。
2、付款办法: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小写Y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一次性支付甲方(以甲方收据为准)。
3、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逾期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元)作为购房定金,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元整
任(甲方违约,甲方赔偿乙方双倍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条产生的相关费用
1、过户费用
该房产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方全部承担。
2、服务费(销售佣金)在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小
写
¥元)作为服务佣金(总房款%);乙方向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服务佣金(总房款%)(以丙方收据为准)。
第四条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享有收取购房定金和全部房款的权利,也可委托丙方代为行使该权利。
2、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产产权无纠纷,属本人合法财产,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
切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
2)甲方提供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
件和复印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签署相关文书。
(3)若因甲方隐瞒事实而给乙方造成损失者,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
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4)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乙方在支付全部房款和过户费用后享有该房产全部产权和实物的权利。
2、乙方义务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定金。
(2)乙方提供该房产过户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
法性,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签署相关文书。
(3)按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支付服务佣金。
(三)丙方权利义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及完成的标准:
1、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保证该房产顺利过户,协助相关手续办理。
3、代收乙方支付的定金,并保证该房产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
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结清。
4、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当出面予以协商;协商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支付定金后,若甲方悔约,不将上述房产出售给乙方,甲方同意按上述定金的2倍赔偿乙方,并视为丙方居间服务已完成,甲方仍应支付丙方相当于房产成交价3%
的服务佣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上述房产,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并视为丙方居问服务已完成,乙方仍应支付丙方相当于该房产成交价3%的服务佣金。
三方对此条款均无异议。
2、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
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因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虽能履行但已无实际意义时,本合同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所有证件及相关资料退还。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选择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对于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此次交易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居间方(签章):
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
签约时间:
年月日篇二: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指导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
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
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
XX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XX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
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3日作出(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
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4日作出(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XX)虹民三(民)初字第912
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
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篇三: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出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系电话:
地址:
买受方:
(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系电话:
地址:
居间方:
(以下简称丙方)地址:
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共有房屋事宜,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并在丙方见证下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基本状况:
甲方自愿将其所有房产即坐落于
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平
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共有权号:
该房屋权属性质为:
(商品房、单位房改房
经济适用房或其它)
乙方对该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二条]出售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Y
元(大写:
),此款为甲方净得价款。
[第三条]共同约定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代为办理交易相关手续,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甲方拿到全部房款之日止。
[第四条]佣金及其他费用的约定:
一、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的佣金由方承担,甲方
承担元(大写:
)乙方承担元(大写:
)总金额为人民币Y——元(大写:
元),上述佣金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丙方支付。
二、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买卖过户过程中,所有税费,
手续费由—方负担,丙方协助办理,以后由此发生的一切问题与丙方无关。
[第五条]付款方式:
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Y
元(大写:
)做为定金,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剩余房款元(大写:
)于付清。
[第六条]房屋交验:
一、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必须于——日内,在年月日以前
将该房屋钥匙交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交验前所发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物业等相关费用有甲方承担,
验后发生的各种费用及风险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在取得上述尾款时应向乙方出示户口迁出证明及该房屋水、电费用结清的单据,如甲方无法出示上述结清单据,则乙方有权在上述尾款中扣除人民币Y元(大写:
元整)
作为费用,由丙方保存,待甲方结清所有欠费后一次交付给
甲方,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单据结清各项费用,多退少补。
[第七条]甲方责任:
一、甲方须保证该房屋权属为其所有且无任何权属争议,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应当齐全。
甲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将该房屋有关资料交给丙方作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用。
二、甲方保证乙方所购上述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确保乙方所购上述房屋在交易过程中该房屋共有权人或共同居住人同意出售该房屋并对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予以认可,否则甲方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甲方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必须将租赁户腾退。
四、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属瑕疵,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及丙方办理全程过户手续,如因故不能前往需在两日内通知丙方,否则因甲方原因延误过户期限视甲方违约,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八条]乙方责任:
一、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按以上规定期限支付,若到期未支付,视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及丙方办理全程过户手续,如因故不能前往需在两日内通知丙方,否则因乙方原因延误过
户期限视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九条]丙方责任:
一、见证本合同并保管其中一份;
二、代办相关过户及房屋交验手续等;
三、对该房屋交易全过程有见证及协调的义务;
四、在签订《买卖合同》前丙方有义务向甲乙双方告知国家相关部门所执行政策、制度及税费标准,如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上标准有变化,合同各方均有义务按照最新标准来执行合同,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或延误执行《买卖合同》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之日起,甲方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三、如果由于所售房产的权属纠纷而导致该房屋交易无法进行,则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四、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在甲方未发生违约的前提下,乙方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本合同,均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丙方已收取的居间服务佣金不予退还
五、若因甲、乙任意一方违约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仍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佣金及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同时,守约方应支付的各项费用也由违约方支付,上述费用违约方应在接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免责条件:
因自然灾害、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及房款。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及其他:
一、甲、乙双方就《买卖合同》条款的未尽事宜,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的条款,丙方仅负责见证(三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开发部门、银行、政府相关部门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和丙方无关,丙方只是负责按照以上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第十四条]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曰年月曰丙方经办人签字:
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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