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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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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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范围
依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类植物的低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粮食
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
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
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置,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物、方便面、副食物和各类熟食物,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 围。
(二)园艺植物
1.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
(1)各类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置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类食物。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
(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类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
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和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类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类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
1.油料植物是指要紧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类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等低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粮
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置,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和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
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类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类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置进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
1.糖料植物是指要紧用作制糖的各类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类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置的低级产 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半成品或低级食物。
具体包括:
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之外的其他各类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
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衍取得和捕捉的各类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
(一)肉类产品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家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衍的野生动物和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类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类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
1.蛋类产品。
是指各类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各类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皮蛋、腌制的蛋等。
各类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
(1)鲜奶。
是指各类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类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
1.是指搜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置,制成的蜂蜜、鲜王浆和蜂蜡、蜂
胶、蜂花粉等。
各类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
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之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和昆虫类动物。
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
(一)水产动物产品
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范围包括:
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置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
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海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置和包装的产品,和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置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和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物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问答
1、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物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效劳许可证。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效劳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物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效劳活动,属于餐饮效劳,应当办理餐饮效劳许可证。
可是注意区别对待。
(1)若是既是加工厂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物平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物平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取得食物生产许可的食物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物,不需要取得食物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物,不需要取得食物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若是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物处置,需要按规定申办食物流通许可证。
(3)若是“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物,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物生产许可的食物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物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物的;或取得餐饮效劳许可的餐饮效劳提供者在其餐饮效劳场所销售其他食物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物的情形,应当取得食物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物是不是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不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食物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物经营者不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3、街区摊贩经营食物是不是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暂不办理。
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食物平安治理地址性法规为准。
4、集贸市场内食物经营者是不是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集贸市场内食物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
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物的,不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物经营主体是不是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物平安监管的意见。
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物经营主体的《食物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食物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物企业是不是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建议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工商机关在巡查时依照《食物平安法》第三十九条、《食物平安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物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
答:
法律、法规未就食物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总局食物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记录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从头计算)。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物流通许可证编号是不是转变?
答:
《食物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那么》明确规定:
“市场主体在从事食物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维持不变。
”《湖南省食物流通许可证核发治理暂行规定》也规定:
“变更后的《食物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刻依如实际情形填写。
”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物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物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物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
答:
不能够。
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转变时,只能从头记录不能变更。
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物经营者转变负责人时,只能从头申请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0、食物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物流通变更许可,仍是先办变更记录?
答:
食物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转变的,先到注册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食物经营者办理食物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被依法撤销、撤消食物流通许可,或《食物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撤消食物流通许可或《食物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记录,或依法办理注销记录。
因此,食物经营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应当先办变更记录,再办食物流通变更许可手续。
食物经营者变更其他许可事项,应当先办食物流通变更许可,再办变更记录手续。
11、销售酱油、食醋等调味品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吗?
答:
调味品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2、经营酒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吗?
答:
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3、油料加工小作坊该办哪个许可证?
答:
生产加工的应该由质监部门发证(小作坊、小摊点治理方法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
14、珍珠奶茶经营店应该办理哪一种许可证?
答:
珍珠奶茶店若是是现场制售,需办理餐饮效劳许可证;若是是销售他人产品,需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5、茶座、酒吧销售食物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6、保鲜库(冷库)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不需要。
17、生猪屠宰场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不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8、销售桶装纯净水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吗?
答:
通过加工,属于直接入口的产品,应该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9、经营生鲜肉类是不是办理食物流许可通证?
答:
不办理。
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物平安法》第二条规定: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平安治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
国家总局在视频培训会议上也明确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20、关于个体工商户的食物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变更问题。
答:
《食物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定:
“食物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物流通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国家总局制定的《食物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也明确经营场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经营场所,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物流通许可。
21、食物流通许可证是不是需要年检?
答:
食物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年检。
应当依照国家工商总局《食物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的规定,对食物流通许可证情形增强监督检查,同时在每一年的个体验照、企业年检中应当对食物流通许可证进行检查。
22、食物流通许可证档案保留规按时刻为多长时刻?
答:
依照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食物流通许可证档案为永久保管档案。
23、《食物流通许可证治理方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食物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与食物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和操作流程”指的是什么?
答:
经营设施空间**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图和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物经营位置等示用意。
操作流程指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物加工、包装进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图中说明。
依照工作实际,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企业应提供平面**图,食杂店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图。
24、尚未过时的卫生许可证上加盖“一年不复核或超期不复核,视为无效”的印章,对此如何处置?
答:
由于卫生部门已没有核发卫生许可证和年度复核的职责,卫生许可证复核到期后即可视为无效,可换发食物流通许可证。
25、大型食物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物、经营餐饮效劳是不是需要别离办理食物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效劳许可证?
答:
依照国家总局视频培训内容,大型食物商场、超市内现场制作加工食物、经营餐饮效劳应在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的基础上,别离办理食物生产许可证和餐饮效劳许可证。
26、卫生部门配套《食物卫生法》公布的大量实施性规定还可否适用问题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标准问题的座谈会议记要》(2004年5月18日 法【2004】96号)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地址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历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形:
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址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地址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实施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址性法规不相抵触的,能够适用”。
由此可见,实施性规定知足未被明文废止、不与新法相抵触、能够单独实施的三个条件,均能够继续适用。
2020年5月27日,卫生部以第67号令发布废止23件有关食物监督的部门规章,属于明令废止的实施性规定。
而类似《散装食物卫生治理标准》、《集贸市场食物卫生治理标准》等实施性规定仍然能够继续利用。
27、加油站里的便利店、报亭、话吧、氧吧、旅馆、洗浴中心等场所销售预包装食物和散装食物,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28、如何界定食用农产品?
哪些农产品制品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依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
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类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低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
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来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即各类植物、畜禽和水产动物,均属于农产品。
对上述低级农产品,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置,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或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置,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或通过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置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等,也属于农产品。
经营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以下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1)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物、方便面、副食物
(2) 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类熟食物和熟制品
(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各类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类食物)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4)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
(5)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类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6)精炼植物油
(7)用鲜奶加工的各类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
(8)各类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
(9)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
29、豆腐和豆腐花属食用农产品吗?
要办食物流通许可证吗?
答:
豆腐和豆腐花属于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流通许可。
30、包装的大米属不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需不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大米属食用农产品,销售大米不需办食物流通许可证。
市场上销售的小包装粮食制品(如大米、小米、绿豆、黄豆等)、桶装(包括箱装)的食用油等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31、炒瓜子的个体商户,或只经销散装水果的小杂店,需要办理流通许可证吗?
答:
炒瓜子的个体商户应该依照前店后厂的行为办理;销售散装瓜子,依照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炒制的果仁、坚果类,应该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32、销售礼物盒包装的干海参、鲍鱼和即食海参、鲍鱼是不是需要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答:
销售礼物盒包装的不能即食的干海参、鲍鱼属于食用农产品,不需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销售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是可直接入口的海产品,应该办理食物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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