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等手册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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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等手册和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等规定和制度
黔府发〔2012〕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7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类型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定的会议。
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等。
(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
冠名“贵州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省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
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行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全省×××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涉及有关系统、行业、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
二、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制度》等规定组织和承办。
(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三)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门(单位)下发会议通知,负责会务工作。
(四)国务院召开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收看收听的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会务工作由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会议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减少会议数量。
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无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召开,可以合并召开的尽可能合并召开,性质接近的会议应相对集中时间召开;能开小型会的不得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得开长会;会议内容不需要讨论的,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每位副省长每年组织召开请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
2.控制会议规模。
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到县一级。
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关系不大的单位和人员陪会。
无特别要求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各地各部门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市(州)限带1名驾驶员。
3.简化会议程序。
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原则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交流发言不超过5人,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层层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
工作会议不安排接见合影。
有颁奖仪式的,事先把奖品、证书等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有庆典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领、戴花;有签字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导、服务。
4.严格经费管理。
省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应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预决算,不得超额使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与会人员摊派、转嫁。
按照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风景名胜区相关会议外,全省性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赠送礼品或发放纪念品。
(二)审批程序。
1.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报副省长或省长审批。
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意见,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省长审批。
未经批准,部门(行业)不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2.省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委批准。
3.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省、市、县政府领导参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省、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须经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批准。
4.各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
(三)审批内容。
1.会议召开事由。
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3.会议议程。
4.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规模。
5.会议拟邀请出席的省领导、会议主持人及报告人、发言人。
6.会议拟印发的文件、发言、交流等材料。
7.省领导讲话代拟稿。
8.新闻报道安排。
大型会议应同时报送应急预案。
(四)实行“无会月”、“无会周”制度。
每年5月为“无会月”,每月第二周(遇节假日顺延)为“无会周”。
在“无会月”期间,除贯彻落实中央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大应急情况外,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无会周”期间,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及省直部门、系统名义召开各种专项工作会议、专题会议。
在“无会月”、“无会周”内确因特殊原因必须召开的会议,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核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会议服务
(一)人员落实。
提前落实参会人员,督促不能参会的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打印参会人员名单报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踪未按时到会的人员,并向会议主持人及时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二)会场服务。
根据会议需要做好会场布置有关工作,如安排会场座次并绘制会场坐席图,搭建主席台,布置背景板和会标,设置发言席、签字席,落实领导休息室,调试话筒音响、投影视频设备、灯光和空调,布置会场绿植和鲜花,摆放座牌、文件资料、纸笔等文具、毛巾、茶水等。
会前做好会议签到,引导参会人员入座,大型会议发放坐席图。
会议期间安排专人在会场内统筹协调、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现场突发状况。
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安排。
(三)材料准备和存档。
参会单位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会议文件、材料要兼具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
会议文件、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部门(单位)按程序送审,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提前发放参会人员。
会议结束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将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包括正式文件、领导讲话、参阅件等)、会议新闻稿、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有电子和影像资料的要同时刻录电子光盘。
五、会议纪律
(一)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副省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可根据工作分工,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参加。
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派员参会并反馈人员名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以公函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参会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参会人员。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向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请假;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经批准后可以指定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不能安排处级干部代替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准时 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
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振动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交谈、走动,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和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及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三)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标有密级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
(四)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撰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拍照、录像和整理会议记录。
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得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
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
六、会议落实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分工,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会议主持人。
其中,专题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的,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副省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会议有关精神,及时推进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对会议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报告。
对会议精神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四)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精神,除保密事项外,应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签后向社会公布,及时准确地宣传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处理等情况,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
为使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对应急值守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应急值守和带班
(一)实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总值班制度。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政务总值班。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日常政务总值班工作,夜间设主班、副班各1人,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全体人员轮流承担。
(二)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带班制度。
省人民政府领导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带班,由副省长轮流承担,并由1位副秘书长协助带班。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领导带班服务工作,根据领导同志工作实际拟制带班安排表,呈秘书长审批后印发,并按要求报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
(三)实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带班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副主任实行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24小时带班。
工作日和双休日为周轮,节假日为日轮。
(四)实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室)值班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处(室)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每班1人,由各处(室)全体人员轮流承担。
值班时间为:
工作日19∶00至22∶00,节假日和双休日8∶30至12∶00、14∶00至17∶30、19∶00至22∶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他处(室)、单位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正常推进的前提下,自行安排值班。
二、应急值守和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总值班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政务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政务工作情况和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动态,确保省人民政府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络畅通,省内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令畅通。
履行政务总值班岗位职责,督促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要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带班领导职责。
带班副省长:
负责协调处理带班期间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要事务,协助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处置带班期间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
协助带班副秘书长:
负责协助带班副省长处理带班期间省人民政府的紧急重要事务,协助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处理带班期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紧急重要事务。
(三)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带班副主任职责。
负责安排部署政务总值班工作,处理带班期间政务值守日常事务,做好政务值班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督促值守人员履行应急值守职能,及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紧急重要事项。
三、值守人员工作职责
(一)值守人员要熟悉岗位职责、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处理问题认真细致、及时准确、注重质量、讲求效率,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完成值守工作任务。
(二)值守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制度,交接班时应提前10分钟到岗,交接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对尚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进行交接,接班人员要认真查看《值班日志》记录,询问了解未尽事宜,并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三)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负责处理值守期间紧急重要公文和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夜班值守人员须在23时后才能转至夜间值班室。
(四)值守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值班期间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确保齐全完整、安全保密。
值守期间应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注意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当接到处理紧急公务通知时,要迅速到岗到位,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四、应急值守工作规范
(一)政务窗口服务。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服务窗口,承担对外“公众接待服务窗口”工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来电、来访人员的政务咨询服务。
对各地、各部门或群众的请示、商洽和咨询性来电、来访,值守人员可根据所赋予的职能、职责权限进行直接答复。
对一时不能立即作出答复的,要作礼节性处理,并视情况填写“来电处理笺”、“来访处理笺”,按程序呈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后答复。
(二)值守信息处理。
信息处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呈报、及时准确、高效处置、规范运作、安全保密的原则。
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件类别及性质,导入《应急信息专报》按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及时呈报省人民政府领导;政务信息、重要舆情信息、气象信息,按《值班快报》要求筛选后,导入相关栏目编辑,并于次日10时前付印分发。
(三)公文、信函、传真办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值守人员,非工作日收到呈送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信函、传真,交厅文书处统一分类登记后,转有关处(室)按照《贵州省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和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种“急件”、“特急件”处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政务处(室)值守人员,收到的“急件”、“特急件”由值守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值守人员,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夜间收到“急件”、“特急件”,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处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及时办理,属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承办的,由值守人员根据文电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值班日志记录和管理。
《值班日志》是应急值守常态和非常态工作记录,是体现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值守人员要将值守期间处理的工作情况,详细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记录要做到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要按时间顺序完整、详细记录处置过程。
《值班日志》的检查、保管及存档工作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
附件:
1.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处理办法
2.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文(期刊)草拟签批办法
3.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车辆管理办法
4.省人民政府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1
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处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处理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及时呈报、依规处理的原则。
一、突发事件信息分类和分级
根据省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信息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三级。
(《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二、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处理
(一)Ⅰ级突发事件信息。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值守人员接报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立即报专职副主任、带班副主任,并按要求以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带班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省长向省委主要领导报告。
1.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时起草《应急信息专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处理建议,在20分钟内报秘书长审核后,呈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并报分管副省长批示、分管副秘书长阅知。
及时起草《贵州值班信息》,报秘书长签发后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的前期准备工作,通知有关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启动或响应的准备。
制订应急救援路线方案,确定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临时集结地。
2.根据省长或分管副省长批示、指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通知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督促其按应急预案规定组织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指定的临时集结地待命,并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组织开展先期应对处置工作,并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应急处置工作续报信息。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汇总分析续报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将应对处置工作动态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二)Ⅱ级突发事件信息。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接报Ⅱ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值守人员立即报专职副主任、带班副主任,并按要求以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在15分钟内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
节假日、双休日期间,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同时向带班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带班领导的批示、指示,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省长视情况向省长报告。
1.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时起草《应急信息专报》提出处理建议,在20分钟内呈报分管副省长批示并报分管副秘书长阅知(节假日、双休日同时向带班副省长、副秘书长报告);达到上报国务院规定条件的,起草《贵州值班信息》报秘书长签发后上报。
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的前期准备,并通知有关应急预案管理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2.根据分管副省长批示、指示,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下发《督办通知》,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按领导批示、指示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置情况。
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启动应急预案指令,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总续报信息并以《应急信息专报》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三)Ⅲ级突发事件信息。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接报Ⅲ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值守人员立即向带班副主任报告。
节假日、双休日,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先向带班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带班领导的批示、指示,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报告。
1.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及时起草《应急信息专报》提出处理建议,在15分钟内呈报分管副省长批示并报分管副秘书长阅知。
2.根据分管副省长批示、指示,省人民政府应急办下发《督办通知》或《转办笺》,督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按领导批示、指示处置突发事件,并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置情况。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接报处理情况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分管副省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处理资料归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处理完毕之后,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形成的专报、上报国务院应急办信息、领导的批示、指示、督办通知、落实情况等原始文件、信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确保归档文件、信息、资料齐全完整,能客观真实反映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查阅。
归档的文件、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为短期。
达到保存期限经鉴别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附件
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分级标准(略)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文(期刊)草拟签批办法
为做好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文、期刊的草拟、签批工作,确保公文、期刊质量和时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贵州值班信息
《贵州值班信息》是向国务院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的公文。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级别标准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凡达到上报等级标准的,要确保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贵州值班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明确专人负责起草,带班副主任核稿、专职副主任审稿,呈报秘书长签发后上报。
二、应急信息专报
《应急信息专报》是向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处理笺。
省人民政府应急办接报上述突发事件信息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及时填写《应急信息专报》,并按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的规定,呈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批示和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阅知。
凡报省长、常务副省长的《应急信息专报》,需经秘书长审签后呈报。
《应急信息专报》由值守主班人员起草,带班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核后呈报。
三、值班快报
《值班快报》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性政务工作快报,主要登载省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动态、重要工作情况、重要舆情摘要、突发事件信息、领导出差信息、气象信息。
《值班快报》内容,由值守人员负责收集后分类编辑,专人统筹审稿,带班副主任审核签发。
《值班快报》为工作日期刊,前日编辑次日送印,每日10时前分送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督办通知、转办笺
《督办通知》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重要批示、指示的指令性公文,内容包括批示、指示抄清以及办理时限和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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