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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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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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板栗湾滑坡
治理工程
发包人: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日期:
2018年月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板栗湾滑坡治理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板栗湾滑坡治理工程。
2.工程地点: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石家村。
3.工程内容:
根据道路变形情况,作线长80m的支挡,设计采用17根D=1.0m的圆形抗滑桩,桩顶标高299.5-305.5m,桩长10-11m,锚固段长度4.5m,桩间距5.0m,采用C30砼浇筑,旋挖成孔,桩间设置抗滑挡板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暂定合同金额¥:
元(大写):
(人民币),
2.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
五、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比选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七、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八、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九、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签字)经办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比选文件》(2013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竞争性比选文件及附件;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会议纪要、协议;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发包人书面通知。
1.1.3工程和设备
1.1.3.9永久占地包括:
无。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现行的国家、地方和行业质量标准、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3)比选文件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开工前5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肆套;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技术交底后2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壹式肆份);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现场出入的管理及相关费用,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协作单位有权出入。
1.10.2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或自行了解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发包人共同协调,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红线图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以承包人进场的现状为准,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承担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以发包人通知进场施工之日为准。
2.4.2提供施工条件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完成,满足施工要求。
(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本工程范围内的现有地方路网,并结合总体平面布置,自行考虑了进场道路和施工便道布设方案。
(3)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同施工图一并提交。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承发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各自应缴纳的费用,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及时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手续。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放线办理、现场交验、书面交接。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施工图提交后5日内。
(7)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和工程竣工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六份(另含电子文档贰份)。
(10)承包人负责完善本工程相关验收手续办理,达到验收合格条件;涉及相关费用已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算费用。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不允许分包。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至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第三人之日。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转账支票;担保金额:
中选价的10%。
3.7.2履约担保金缴纳时间: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担保金。
3.7.3履约担保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有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如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时间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该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3.7.4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担保金;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逾期竣工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的,承包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及调整需经发包人核定。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
监理人按发包人授权对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处罚。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24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延期超过24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予以相应顺延。
承包人应于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48小时内制作“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并报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人签字确认。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工地的要求,且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合格标准支付。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渝建发[2016]35号的要求按实调整。
(3)发包人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如评定为不合格,承包人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结算价中扣除。
(4)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6.1.4关于治安保卫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承包人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由承包人编制,并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安全保卫工作。
6.1.7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作方案》(渝建发〔2009〕13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2)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若因施工所产生的噪声、扬尘等污染导致需要给付补偿或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相应的费用或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
做到工完场地清。
(5)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
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
有密封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达到。
(6)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尽量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扰民。
必须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7)承包人保证周围建(构)筑物、地下及地上管线、地下人防等设施安全。
(8)承包人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非施工相关人员不许入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在开工后5日内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发包人通知进场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开工报审表满足要求后下发开工令。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承包人;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发出开工令后3天;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若出现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因工期顺延产生的费用不调整。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五天以内(含五天)处违约金5000元整,五天以上处违约金1000元/天,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金按实计算,累计处罚总金额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2)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月达不到经承、发包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如发生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
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对于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十四日内将所采购材料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经发包人认质、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使用的材料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偏离图纸及规范要求(以设计和监理书面意见为准),不能适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按指定三种以上种品牌供承包人选择使用,发包人不因更换材料品牌而调整材料价格及相关费用,承包人拒绝发包人要求的,该种材料改为由发包人确定的第三方供货,发包人收取承包人材料费的20%作为违约金,并按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货款从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扣除。
材料运输距离由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并纳入综合报价中,中选后不调整。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本工程除特殊检验试验费之外的所有检验和试验费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若承包人不进行试验,检验,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并按增加1倍的金额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不属于变更范围。
所有工程变更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并书面确定后才能实施,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3变更程序
10.3.1所有变更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附本次变更的初步核算工程量及金额)提前交与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审批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变更。
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可能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的估算,包括返工重做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影响(延误或提前);
(4)发包人批复意见。
10.3.2设计单位作出对施工设计图自我完善和补充提出变更:
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提高造价及不延误工期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3虽不改变使用功能,但提高(减少)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应事先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并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4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变更,应先填写变更申请报告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5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由现场代表填写变更申请报告,经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根据变更申请报告合理作出变更,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0.3.6变更及签证的有效性
(1)对承包人提出的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应经监理单位、设计(地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盖章,报发包人审批后实施。
如涉及合同价格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价格变更估算报告,作为洽商或技术核定单附件报发包人审批。
(2)洽商或技术核定单如涉及现场收方的,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在现场收方并签字确认,否则收方资料无效。
(3)现场收方资料在整理后形成正式收方单,参加收方的各方项目负责人应在正式收方单上签字并盖章。
(4)承包人正式收方单形成后应向发包人提交报价资料,由监理人审核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报价资料后进行审批。
10.4变更估价
10.4.3变更及暂列金额的计算原则
(1)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相同变更工程子项的中选综合单价,则按该子项的中选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2)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变更工程子项的中选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子项的中选综合单价报价执行(类似子项综合单价由比选人审定);
(3)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的子项及因比选人原因发生的漏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组价。
材料、人工、机械费用按中选报价执行,当有材料缺项时,由比选人认质核价。
组价后按中选总价与最高限价的比例调整。
并经比选人、监理人审核确定变更工作的总价。
注:
认质认价材料价差部分不参与浮动。
(4)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
不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10.7暂估价:
无。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不采用。
12.2.2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不采用。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需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计量并签字确认,否则计量资料无效。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7份(发包人4份,监理人存档1份,承包人存档1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
(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具体格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按以下条款进行支付。
)
(1)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合同价的30%;
(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合同价的70%。
(3)审计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
(4)进度款支付形式:
发包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任意采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发包人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进度款产生的贴息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注:
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人工工资,发包人才支付进度款.
(5)承包人应提供建安发票并应依法纳税,具体缴纳方法承包人进场后双方协商。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竣工验收
13.2.6竣工资料的内容及份数
竣工资料内容:
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和《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竣工资料份数: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图陆套(含相应的电子文档贰份),承包人所提供的上述资料须经重庆市城建档案馆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应的档案验收意见书,以上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撤离。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申请办理竣工结算。
承包人上报的工程量要求准确,不得高估冒算;若经发包人委托的内审单位审核,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的5%(不含5%),审核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审核费率以发包人与审核单位签订的合同为准)。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如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竣工验收表格等。
14.2.1竣工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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