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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细则
华油实业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油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辽河油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的科级生产单位、多种经营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条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公司所属的科级单位、多种经营企业要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按时上报职业病危害场所检测计划和职业健康人员体检计划,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时告知员工。
第五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纳入HSE体系审核,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制定检查标准,每季度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场所检测、评价与职业健康检查由油田公司健康管理部门认可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公司HSE委员会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
(二)负责制定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职业病防治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评价,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五)组织实施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人复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员工提出调整岗位建议,建立档案并做好上报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上报工作。
(八)组织职业卫生隐患调查、立项及治理工作。
(九)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职业健康管理
第八条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建设项目健康管理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九条对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管理,即: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油田公司健康管理部门预审查并备案,预审查合格后,报给具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上级健康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价。
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要统一规划,限期进行整改和治理。
按照国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给予保健津贴,享受每3年一次为期8天的短期健康休养。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
对尘、毒、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岗位员工遵守职业健康法律规范、规章制度,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岗位员工在应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十八条定期对职业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完善和建立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针对性演练。
一旦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要立即实施救援。
第十九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按照《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及时报告、处理。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和引进与职业危害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具有毒性鉴定资料,并按规定进行申报及登记。
第二十一条员工劳动合同方面职业健康管理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执行。
第五章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中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为主要检测对象。
第二十三条检测工作包括: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第二十四条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岗位)划分、检测点的设立按照《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T6284-2008)标准进行划分和确定。
第二十五条根据生产情况,检测点的确定、变动或取消由各公司主管部门与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共同进行,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作业场所检测周期
(一)对存在噪声、毒物、粉尘(煤尘、电焊烟尘等)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检测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二)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7月—9月期间气温最高月份,测定的时间、频次、标准以油田公司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三)其它的场所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执行。
第六章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包括:
1.上岗前健康检查。
对拟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驾驶作业),应在其从事有害作业前进行健康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3.离岗时健康检查。
员工不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4.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5.应急性健康检查。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6.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
对已诊断为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要求,进行定期复查。
(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础项目和特殊项目。
基础项目同非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特殊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规定,根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选择听力、肺功能、生化(尿铅、尿汞)、尿沉渣等检查项目。
(三)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九条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职业病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指职业病为《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颁布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第三十二条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时,应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一组织疑似职业病患者转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复诊。
第三十四条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公司及所在单位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三十五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其同等的待遇。
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观察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的费用由患病员工单位承担。
第八章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资料由安全环保部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部门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检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检测结果报告书保存十五年以上,职业健康体检资料须永久保存。
第九章职业健康防护费用
第三十九条职业健康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检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超标场所治理、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健康教育、员工保健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条各单位健康管理费用由安全环保部门做出计划,经本单位预算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
费用列支渠道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列支资金渠道
1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检测费
列成本
2
职业健康检查费(包括在岗中、应急、离岗、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复查)
列成本
3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备的配备与维护、检测、检修费、员工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与更新费
列成本,购成资产的防护设备列入资本性支出
4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牌和警示标识费
列成本
5
超标场所治理费
小额支出列成本费用,超过该场所资产原值20%以上的支出列入资本性支出。
6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费
列成本
7
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费
列教育经费
8
员工保健津贴
列成本
9
防暑降温费用
列福利
10
清凉饮料费用
列成本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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