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煤矿重大以上爆破事故案例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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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矿重大以上爆破事故案例汇总
2012-2014年全国煤矿重大以上事故案例汇总
2015年3月
目录
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3
2、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6
3、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6
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4月26日10时08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生煤矿位于沿河县谯家镇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该矿设计主井利用原土地堂煤矿主井改造,新掘风井形成系统;但实际施工中,该矿擅自改变设计,新掘主井,风井利用原新生煤矿6万吨/年主井进行改造;整合技改期间,该矿在风井区域南平巷非法布置了4条上山和2条下山进行巷采。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矿井田内及周边存在采空区并大量积水,擅自开采隔水煤柱,在有透水预兆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进行巷采出煤,放炮引发采空区积水涌出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
2011年7月下旬起,以维修巷道名义非法组织生产;2012年4月16日,被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与矿井建设无关巷道的施工并进行密闭”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与建设无关的南平巷区域非法组织生产至事故发生。
2、防治水工作不落实。
未成立防治水机构和配备探放水工作人员,无专用探放水设备,也未制定防治水专项设计和措施。
3、安全管理混乱。
一是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风井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非法组织生产;二是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无证上岗。
4、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
一是矿井未按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组织施工,擅自改变开拓布置;二是安全工程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通信等系统。
5、县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一是对煤矿复工验收把关不严,在煤矿存在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通过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未按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二是对未按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施工、擅自改变开拓布局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6、县乡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
镇政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打击不力,未按规定严格落实煤矿包保责任制;县政府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造成部分煤矿非法组织生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
(一)对涉及违法的5名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并吊销资格证;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察公职人员1人;12人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并责成中共沿河县委、县人民政府分别向铜仁市委、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关闭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新生煤矿的批复》(黔府函〔2012〕89号)决定,由沿河县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煤矿的标准和要求对新生煤矿实施关闭。
2、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08年7月14日9时30分,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发生特别重大炸药燃烧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转移尸体、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收买记者、高额赔偿遇难者家属;蔚县、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
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924.38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河北煤矿安监局陆续接到关于事故的举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责成河北煤矿安监局认真核查,并要求上报结果;河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要求张家口市认真核查。
2008年7月16日至8月21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张家口监察分局会同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国土局、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先后组织了5次核查。
矿主恶意瞒报,蔚县和南留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一些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弄虚作假,给核查工作设置种种障碍。
在第4次和第5次核查中发现了一些事故迹象后,张家口监察分局随即向河北煤矿安监局作了汇报。
8月18日至8月23日,河北煤矿安监局根据张家口监察分局的核查情况汇报,立即派员赴四川省调查核实,在四川煤矿安监局的支持和协助下,找到了2名遇难矿工家属,证实了部分瞒报事实。
8月26日,河北煤矿安监局向河北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作了专门汇报,主管副省长立即召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求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对事故迅速进行彻底核查。
张家口市委、市政府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得力,于当夜成立专案组展开核查工作,并采取果断措施,对准备逃匿的矿主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以下简称李氏三兄弟)实施抓捕。
随后,张家口市先后从市属机关和其他县区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系统抽调330多名工作人员开展核查工作,为彻底查清事故真相奠定了基础。
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对“河北省蔚县死亡37人特大矿难被瞒报”的举报信息作出重要批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时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王君同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立即研究部署,组织贯彻落实。
赵铁锤同志紧急召集河北煤矿安监局、河北省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持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核查的工作方案。
9月3日,赵铁锤同志代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率有关人员专程赶赴石家庄市,与时任河北省代省长胡春华同志就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成立了由赵铁锤同志任组长,河北省副省长孙瑞彬、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彭建勋任副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并将张家口市先期成立的专案组并入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
从9月4日开始,联合工作组进驻张家口市。
因矿主毁坏井口,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核查工作困难很大。
为尽快勘察现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张家口市政府从张矿集团、蔚县等单位抽调80多人分组作业恢复井筒提升、通风系统,调集张矿集团救护队对井筒进行了多次勘察,根据现场情况,经专家分析、论证,不具备下井勘察条件。
联合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全力以赴,连续作战,分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调查取证,调查走访遇难矿工家属、事故知情人近千人,重点审查矿主李氏三兄弟、销毁和协助销毁证据人员、有关殡仪馆人员,讯问煤矿其他人员等近百人,基本查清了非法生产导致事故、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后瞒报情节,取得了重大突破和进展。
10月16日,根据核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事故瞒报情况的核查报告》(安监总煤调〔2008〕185号),其中提出了成立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0月26日,成立了国务院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监察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全国总工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组成,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了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联合工作组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进行了必要的补充调查和认定。
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和瞒报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李家洼煤矿新井位于蔚县白草村乡政府所在地西南,在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崔家寨井田范围内,距开滦蔚州矿业公司西细庄矿东500米,蔚县把该井划归南留庄镇政府监管。
该井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证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是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独眼井。
该井由矿主承包给重庆籍包工队。
2004年底开始非法建设,采用立井独眼井开拓,井深260米,巷道式采煤;无正规通风系统;自上而下开采9、6、5号三层煤层;低瓦斯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2-4个月,为易自燃煤层;立井提升采用Φ2米双滚筒绞车,井下违规使用骡子车运输。
该井长期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并存放于井下。
2006年6月开始出煤,至事故发生前,共非法盗采煤炭11.39万吨,销售收入3052.48万元。
矿主是李成奎、李向奎、李发奎三兄弟,其中李成奎系蔚县政协常委、张家口市政协委员、张家口市工商联副会长,2005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
二、事故经过及伤亡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2008年7月14日上午6时,早班班长邓开兴带领2名矿工下井到9号煤层维修巷道。
随后,其他早班人员陆续下井,分别到5、6号煤层作业。
当班共下井39人(有1人于事故前升井)。
10时许,在9号煤层作业的邓开兴等人发现井筒内充满白色烟雾,味道苦涩,意识到井下出事了,随即向地面求救。
副矿长刘献银组织人员下井救援,救出邓开兴等3人;10时19分,刘献银电话通知李发奎矿井出事了,随后又通知松西煤矿二井、建强煤矿、福禄煤矿派人前来救援。
李发奎得知消息后随即通知了李成奎、李向奎二人。
抢救人员在下午6时救出1名受伤人员,救援工作持续到次日上午6时结束。
该井为了隐瞒事故,没有联系专业救护队,而是组织松西煤矿二井等矿的非专业救护人员下井救援。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造成1名抢救人员死亡。
(二)死亡人数核查情况。
通过审讯矿主李氏三兄弟、矿井管理人员,调查走访矿井其他矿工及其同乡、遇难者所在街道、村委会,赴河北、山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地与遇难矿工家属逐一见面核实,并根据遇难矿工尸体安葬、赔偿等情况以及死亡名单综合调查核实,现已查明这起事故共造成34人死亡(其中1人为抢救人员)、1人失踪(张代江,重庆籍,未找到尸体)。
遇难及失踪人员中,重庆籍17人、四川籍9人、河北籍5人、山西籍3人、贵州籍1人。
三、瞒报事故情况
(一)矿主恶意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后,矿主为逃避法律制裁,恶意瞒报,秘密安排有关人员转移遇难者尸体至山西省广灵县和河北省阳原县处理。
之后,为封堵遇难者家属之口,分别以31.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金额,跟遇难者家属私下协商进行高额赔偿,总金额为1583.18万元。
为进一步隐瞒事故真相,矿主派人遣散矿工,拆除设备,破坏现场,封堵井口,推倒房屋,销毁技术资料和各类账本;虚构《财产转让协议》,将该井所有产权转让给刘献银,企图一旦事情败露后,将责任推卸到刘献银身上。
(二)县、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及部分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瞒报事故。
事故发生当天,蔚县南留庄镇主管副镇长、镇长、镇党委书记,蔚县煤炭局局长、主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等人均从不同渠道得知该井发生事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向上级报告。
之后,县委书记召开内部会议要求“不能把事捅出去”,同时安排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南留庄镇配合、矿主出钱收买记者、封锁消息。
县长指使主管副县长派人通知矿主尽快处理事故,销毁证据,主管副县长还与矿主见面密谋具体瞒报事宜。
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作假笔录,写假材料,用以欺骗上级。
安排人员蓄意误导上级核查,贿赂核查人员。
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收受矿主贿赂,明知发生事故却不报告、不按政府分管负责人要求组织核查。
据有关人员供述,事故发生后不久,先后有36家媒体单位、39批次、100多名记者来采访,要求了解报道事故情况。
经调查,在蔚县、南留庄镇主要负责人和一些工作人员的授意或组织下,矿主共出钱260多万元,用来收买记者。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井下违规存放非法购买的炸药,在潮湿、不通风的环境下热分解,形成自燃;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由于独眼井开采,通风混乱,导致井下作业的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二)间接原因。
1.不法矿主在未经任何审批、没有任何证照情况下,开凿独眼井,长期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
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爆炸物品。
伪造协议,行贿有关部门负责人,逃避矿井关闭。
2.蔚县、南留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但在长达3年半的时间内,未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和关闭。
蔚县公安机关打击非法爆炸物品犯罪不力。
蔚县供电分公司明知该井属非法矿井,却从2004年11月起擅自为其长期供电。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蔚县政府取缔关闭该井。
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虽对该井非法生产问题作出了处罚,并函告蔚县政府对其依法关闭,但未督促落实。
4.蔚县、南留庄镇党委、政府及市、县监管部门负责人与矿主搞权钱交易,致使监管失控。
(1)蔚县县委书记涉嫌严重经济违纪违法。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蔚县县长、主管副县长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多次收受过矿主送的钱物,有的在当地煤矿投资入股。
(3)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利用市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失察、轻率表态的机会,以市整顿办名义下发文件,把监管、关闭该井的责任主体由蔚县政府改为开滦蔚州矿业公司,导致这个非法矿井逃避了关闭。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非法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恶意瞒报的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共对张家口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等74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8人、给予纪律处分18人、给予政纪处分(处理)8人。
六、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
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和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盗采国家资源的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盗采国家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和巡查,防止非法违法生产。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反腐败斗争,坚决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保护伞和黑后台。
(二)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和煤矿供用电的监管力度。
要加大对私制炸药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的查堵收缴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炸药的行为。
加强对煤矿企业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无证购买、存储和使用炸药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加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严禁向已公告关闭矿井及盗采国家资源等非法矿井供电。
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
(三)坚决依法惩处瞒报事故、责任人逃匿行为。
要加大对发生事故后瞒报、逃匿行为的惩治力度,对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惩。
要完善瞒报事故举报制度,高度重视举报事故的核查工作。
对查处的瞒报事故及处理结果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氛围。
严肃查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失察甚至纵容、包庇、参与瞒报事故的行为。
(四)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予以关闭。
对允许保留的小煤矿要制定具体措施,进行彻底整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五)强化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煤矿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并组织专业救护队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要按规定为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加强自救培训。
3、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009年11月21日1时37分,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股份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至二水平,2时19分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8人死亡、133人受伤(其中重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5614.65万元。
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按规定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事故结案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矿井基本情况
龙煤股份公司隶属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是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龙煤控股集团)成立于2009年4月,下辖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4个分公司。
鹤岗分公司由原鹤岗矿务局改制重组而成。
新兴煤矿始采于1917年,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145万吨/年。
该矿采用分列压入式通风,1993年以来,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核准)结果一直为高瓦斯矿井,安装有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分三个水平开采。
事故前二、三水平同时生产,共有8个采区。
发生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区域为三水平南二石门后组15号煤层探煤巷(也称113工作面),该工作面采用钻眼爆破法破岩二次成巷工艺,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发生事故时,该工作面没有按措施要求打超前钻,违章组织施工。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在地质构造复杂的三水平南二石门15号煤层探煤巷,爆破作业诱发煤(岩)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二段钢带机巷,在二水平南大巷与新鲜风流汇合,然后进入二水平卸载巷附近区域,达到瓦斯爆炸界限,卸载巷电机车架线并线夹接头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新兴煤矿及其上级单位鹤岗分公司、龙煤股份公司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下达的停产指令,违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及鹤滨监察分局在多次向新兴煤矿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后,未认真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40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其中,12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相关人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
同时,责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由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龙煤股份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这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影响恶劣,充分暴露出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反映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措施在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真正落实,违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监察指令,杜绝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认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
(二)全面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5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健全防突机构,充实防突人员,完善防突制度;在煤层顶、底板掘进巷道时必须探查清楚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揭煤及在断层、破碎带、火成岩侵入等地质构造区域施工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
(三)加强煤矿技术和基础管理。
要进一步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加强对矿井开拓部署、采区设计、巷道布置及采掘接续等方面的管理。
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大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和煤矿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要深入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
大力推进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要针对自身灾害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煤矿干部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整体应对灾害的能力。
(四)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
目前正值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的多发易发期。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堵塞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坚决惩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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