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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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舆论、组织等手段,使节能减排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是:
2015年,全省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18%,比2005年降低3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8.3万吨和10.1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42.2万吨和11.6万吨分别减少9.8%和12.7%;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5.5万吨和147.5万吨以内,分别比2010年143.8万吨和171.3万吨减少12.7%和13.9%。
一、强化目标责任约束
(一)分解目标任务。
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现状、资源环境容量、节能减排潜力及重大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分解各设区市“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
各设区市要将省下达目标逐级落实到各县(市、区)、各乡(镇)及各企业。
继续实行单位GDP能耗年度下降率、累计下降率及能耗增量三重控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完成任务达到时间进度要求,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认真督导考核。
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预考核,实行半年及全年公报制度。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设区市目标考核与省直部门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省政府每年对各设区市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严格兑现奖惩。
坚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
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和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和企业及其主要负责同志、主管节能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强化重点区域、企业和领域节能减排
(一)深入实施“双三十”示范工程。
在巩固深化已有“双三十”工程基础上,重新筛选单位能耗高、排放总量大、示范作用强的30个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继续深入实施“双三十”节能减排工程,进一步扩大和强化节能减排的引领带动作用。
对新选“双三十”单位实行每年一考核、两年一奖惩、五年算总账制度,严格兑现奖惩措施,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对原有“双三十”单位实行常态化管理和考核,每年一评估、两年一考核、五年算总账,促其继续巩固提高,严防出现反弹。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大“双千”企业推进力度。
组织100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加快改造步伐,加强基础管理,力争“十二五”实现节能量2000万吨标准煤;对1000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力争“十二五”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2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0%。
每年组织对“双千”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深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潜力。
严控新上“两高”项目,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加大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开展能耗污染对标行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污强度。
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0%以上。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石油炼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加强重点行业、区域和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每个设区市建成3个以上、每个县级市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
加快既有建筑节能和热计量改造,5年完成改造面积5000万平方米。
落实热计量收费制度,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比例达到38%以上。
到2015年,全省城镇节能建筑在建筑面积中占比提高10个百分点。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五)强化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开展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构筑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组织“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行甩挂运输和不停车收费。
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普及驾驶员节能技术,提升车用油燃用品质。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2012年以前全省实行国ⅲ排放标准,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加速提升车用油燃油品质。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负责)
(六)加强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使用节能型机械、设备和渔船。
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灶,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设户用(联户)沼气50万户。
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因地制宜推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
(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七)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
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
超市、商场等场所要推行节能标签,引导居民购买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和消费。
2015年商贸流通能耗率比2010年下降15%。
(省商务厅负责)
(八)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
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
组织实施公共机构百家示范单位创建工程、绿色照明工程、零待机能耗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到2015年,以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结构性节能减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
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
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
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我省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设区市,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
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监察厅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冶金、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38%。
加快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发展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建设30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到2015年设区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
促进煤炭清洁化、高效化、低碳化利用,到201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5%以下。
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
(省能源局负责)
四、推进工程性节能减排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谋划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每年竣工节能技改项目500项,形成年节能能力300万吨标准煤。
“十二五”时期,全省高炉、转炉煤气回收率分别提高3个和20个百分点,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基本实现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推动污泥处理处置。
到2015年,全省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0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40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0%,其中设区城市达到90%,县城达到85%,建制镇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78万吨、9.2万吨。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15万吨和0.5万吨。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脱硫,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6.9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机动车脱硝,形成削减氮氧化物能力21万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示范。
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抓好3个示范市、20个示范县、50个示范园区企业和50个示范项目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五、推进循环性节能减排
(一)加强宏观指导。
出台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
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地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分类型、分行业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行清洁生产。
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
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加快发展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拆除粘土砖窑,积极推进粘土墙体制品的减量和淘汰,2015年新型材率达到70%,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
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2015年散装水泥率比201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四)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化利用。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抓好5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
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抓好石家庄国家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市试点工作,制定火电厂掺烧污泥鼓励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六)建设节水型社会。
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0.02。
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
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
推进再生水、矿井水、海水、苦咸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
实施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曹妃甸、渤海新区海水淡化基地建设。
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比2010年下降27%。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六、推进技术性节能减排
(一)研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
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经费在各级科技专项计划中的占比。
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低成本减排、废物资源化、零排放等共性、关键性和急需技术攻关。
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省科技厅负责)
(二)实施一批产业化技术。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烧结机脱硫、生物脱氮除磷、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透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扶持重点企业,建设基地园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步伐。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
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鼓励企业生产或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荐产品、技术。
以实施节能减排技改工程为抓手,每年滚动推广50项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组织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推进政策性节能减排
(一)深化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
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
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收费专项用于节能减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
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二)健全财政激励政策。
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力度,所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
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
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充分利用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促进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调节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推进资源税费改革,适时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减排“双千”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国家、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
引导各类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
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八、推进市场性节能减排
(一)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
研究以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标准,制订“领跑者”能效指标,明确实施时限。
将“领跑者”指标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大力推进差别电量计划和替代发电,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
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
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
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实施重点项目,推行能效电厂。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治污设施特许经营。
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认证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评估审核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四)开展排污权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必须通过交易取得。
以电力行业为试点行业,重点开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沿海隆起带(主要包括秦皇岛、唐山、沧州市)为试点区域,重点开展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在部分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法规规章。
制定《河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千家环保重点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完善标准体系。
全面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在重点行业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标准。
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制定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标准及流通企业节能、节水、节约包装材料等标准,编制省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和评价标准,出台实施绿色建筑标准。
(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严格依法监督。
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监督抽查。
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负责)
(四)加强能(电)耗调控。
各设区市要根据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
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
(五)强化环保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
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
列入国家、省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支持资金。
(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改进统计制度。
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
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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