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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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
其中: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
(一)单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多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罚款”。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初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或多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其中:
(一)差错率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中:
(一)不如实答复或者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中:
(一)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中: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警告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中:
(一)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警告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警告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其中:
(一)差错率不足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警告并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并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警告并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其中:
(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警告并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警告并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3000元至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其中:
(一)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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