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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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北京市昌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5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以解决本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
2、总体要求
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
3、危房改造对象与改造方式
本区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区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且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
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修缮加固两种。
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
C级危房原则上应采用修缮加固方式改造,也可根据农户改造意愿采取新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4、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本区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修缮加固项目每户补助标准为2万元。
统筹安排中央或市级补助资金。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
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等其他辅助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5、改造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
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
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6、工作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农业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确定本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工程技术指导,施工人员培训,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委托鉴定机构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
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本区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
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资料收集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危房改造对象身份。
7、工作流程
(一)制定计划
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财力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预算。
(二)农户申请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家庭,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住房情况等申请材料。
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书面委托书。
申请家庭应在每年1月提出申请。
(三)核实评议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信息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进行动态核实,查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
公示期为7天。
(4)组织鉴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组织鉴定机构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见附件2)。
鉴定结束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5)公示确认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应进行预审,预审确认的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经公示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名单,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应填写《农村住房信息表》(见附件8),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见附件3)上盖章,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将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报送市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结果并陈述理由(告知书与告知书送达确认见附件5)。
八、工作要求
(一)完成时限
农村危房改造的申请、评议、确认工作原则上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当年确定的改造任务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2)房屋鉴定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对项目进行鉴定,提供房屋和户主的相关资料。
鉴定结果符合危房改造C级的,采用修缮加固改造方式;鉴定结果符合危房改造D级的,方可进行房屋拆除。
对于未经鉴定私自拆除的农房将不予列入危房改造资金补助范围。
(3)结构设计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要有基本的结构设计,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
基本的结构设计内容应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的建设要点,可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设计,也可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
(4)队伍选择
就改造项目,危房改造对象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也可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工匠查询网址:
),依法承担相应质量安全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应协助危房改造对象与施工单位(个人)签订施工协议。
(5)质量及安全检查
项目开工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应对项目进行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做好管理过程中资料的收集、留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的监理公司要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项目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并留存。
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
(六)报表制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0日前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见附件6),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将当月进度报表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七)项目验收
房屋建成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和危房改造对象等进行工程验收,填写《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一式两份,见附件7),确保新建翻建、修缮加固后的住房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并符合北京市农民住宅抗震、节能要求。
(八)信息系统录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网址:
(九)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的相关规定。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助款项到农户或委托人账户。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危房改造的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等其他辅助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危房改造资金补助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危房改造补助资格,追回已享受补助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档案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
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
所有档案相关资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保存,其中《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新农办联合检查时,将抽查农村居民全套档案材料。
(十一)考核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审计,也是各级政府重点督查项目,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将按职责分工问责处理。
附件:
1.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2.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
4.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
5.告知书与告知书送达确认
6.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
7.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
8.农村住房信息表
附件1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
地址情况
区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农村居民家庭情况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数
身份证号
民族
农村居民联系电话
农村居民补助类型
○农村低保户
○农村低收入家庭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其他成员与
申请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身份类型
身体状况
文化程度
是否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
○否
上年家庭年纯收入(元)
上年家庭人均收入(元)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住房情况
房屋产权人姓名
房屋破损程度
旧住房建筑面积
现有住房间数
宅基地面积
住房地址
旧住房建造年代
○无房户○1949年以前○1950-1959○1960-1969
○1970-1979○1980-1989○1990-1999○2000-2009○2010-2019
房屋结构
○茅草房○泥草房○土窑○土坯、夯土房(无立柱)
○砖、石等简易砌体结构(无砖柱、构造柱,无圈梁等)○其它结构
○竹木、木结构○砖木、石木、土木结构(木框架)○轻钢结构
○砖混结构(有砖柱或构造柱,有圈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
申请改造方式
○修缮加固
○原址翻建
其他信息
房屋改造前照片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2
北京市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盖章:
鉴定编号:
1、基本资料
房屋名称
建成时间
鉴定人员
鉴定机构
时间
房屋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用途
住宅其他
规模
总长m总宽m总高m共层
结构形式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钢结构石结构
生土结构其他()
2、结构组成部分检查结果a完好b轻微c中等d严重
1场地安全程度()
2地基基础()
3房屋整体倾斜()
4上部承重结构()
5围护结构()
3、房屋综合评定
评定等级
ABCD
处理建议
审核:
鉴定人员:
附件3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
地址情况
区
镇(街道)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农村居民家庭情况
申请人姓名
家庭人数
身份证号
民族
农村居民联系电话
农村居民补助类型
○农村低保户
○农村低收入家庭
○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其他成员与
申请人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身份类型
身体状况
文化程度
是否贫困残疾人家庭
○是
○否
上年家庭年纯收入(元)
上年家庭人均收入(元)
户籍地址
家庭地址
住房情况
房屋产权人姓名
房屋破损程度
旧住房建筑面积
现有住房间数
宅基地面积
住房地址
旧住房建造年代
○无房户○1949年以前○1950-1959○1960-1969
○1970-1979○1980-1989○1990-1999○2000-2009○2010-2019
房屋结构
○茅草房○泥草房○土窑○土坯、夯土房(无立柱)
○砖、石等简易砌体结构(无砖柱、构造柱,无圈梁等)○其它结构
○竹木、木结构○砖木、石木、土木结构(木框架)○轻钢结构
○砖混结构(有砖柱或构造柱,有圈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
鉴定结果
○C级(局部)危房
○D级(整体)危房
○其他
拟改造
情况
翻建修缮
间数
拟改造方式
○修缮加固
○原址翻建
是否享受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
○区级补助资金
评议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经办人签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意见:
经办人签字: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4
_____年_____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汇总表
序号
镇(街道)
村
户主姓名
现住房状况
补助类型
拟改造方式
注:
1.现住房状况是指C级、D级或其他。
2.补助类型是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3.拟改造方式是指新建翻建或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______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告知书
:
按照《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您 年 月 日提交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材料进行了核查。
经核实,您目前的状况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的条件,理由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北京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印章)
年 月 日
告知书送达确认
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认定结果的告知书,同意其所述内容,并予以确认。
被送达人:
(签字)
送达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_______区_____年____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______________统计月度:
______年______月填报人:
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市级下达改造任务计划总数
开工总户数
其中
竣工总户数
其中
已落实的区级补助资金数额
已下达到区的中央财政补助金额
区级财政已拨付各级补助资金数额
完成投资
总额
低保户
开工户数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工户数
低收入开工
户数
优抚对象开工户数
低保户
竣工户数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工户数
低收入
开工户数
优抚对象开工户数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户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填表说明:
1、统计时间截至统计月度月底;
2、第14项区级财政已拨付各级补助资金总额是指已拨付的中央补助、区级补助之和;
3、第15项完成投资总额是指中央补助、区级补助和农户自筹之和;
4、填写本表后,请于每月20日前传真至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科技促进中心。
5、联系人:
周博,电话:
59958320,传真:
59958218(自动)。
附件7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
填表单位(章):
日期:
项目所在地址
区镇(街)村
项目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补助类型
改造
情况
鉴定结果
○C级危房
○D级危房
○其他
改造方式
○修缮加固○原址翻建
○异地非集中新建○异地相对集中新建
○房屋置换○无房户新建
改造后房屋结构
○茅草房○泥草房○土窑○土坯、夯土房(无立柱)
○砖、石等简易砌体结构(无砖柱、构造柱,无圈梁等)○其它结构
○竹木、木结构○砖木、石木、土木结构(木框架)○轻钢结构
○砖混结构(有砖柱或构造柱,有圈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
建设方式
○自建
○统建
改造后房屋面积
改造后房屋产权
○归农村居民
○归村集体
○其他
进度
情况
列入计划的年度
是否已验收
○是○否
改造进度
○未开工
○已开工
○已验收
批准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资金
情况
享受补助资金类型
○中央补助
○省级补助
○地市级补助
○县级及以下补助
总投资
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农村居民危房改造贷款
农村居民其它自筹资金
建筑节能示范情况
是否建筑节能示范户
○是
○否
建筑节能
示范内容
○墙体
○门窗
○屋面
○地面
建筑节能增加的投资(元)
改造中照片
改造后照片
验
收
意
见
危房改造对象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或个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8
农村住房信息表
地址
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
户主
信息
户主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信息
家庭
人数
常住
人数
农户经济
条件类型
在本村拥有住房套数
房屋基本信息
建造年代
住房类型
层数
主房建筑面积
主房间数
宅基地面积
住房使用状况
房屋结构安全信息
结构类型
建房有无设计图纸
建造方式
改造前照片
最近一次有政府补助的修缮加固年份
危险性
等级
是否按照设防烈度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抗震构造措施
改造前照片
房屋建设管理信息
是否办理了
用地手续
是否办理了规划建设手续
是否办理了房产证
房屋设施信息
自来水
是否入户
生活污水排放方式
有无独立
厨房
有无卫生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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