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规划师4门全过注规法规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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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
1.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法律广义指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狭义指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法律的外部特征: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规范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规范,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国家的制裁,这是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的重大区别
3.完整的法律规范3个要素:
假定(适用条件)、处理(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制裁(主体违反承担责任)
4.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利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利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用:
行政法保障了行政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主与法制的发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调整对象: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法的渊源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有权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般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特别行政法(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行政规范的性质:
实体法(地位、资格、权能)和程序法(权利和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构成行政主体的要件:
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职权与职责,同时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法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法律事件天灾和法律行为人祸/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6.行政法的原则:
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
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一般的行政法原则:
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特别原则:
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依法行政(核心:
行政执法),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组成,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行政法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内容:
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限合法;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行政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点:
行政的目的和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行政的行为和方式、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内容:
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
8.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消极行政:
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9.行政行为特征: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授益行政行为:
赋予权益,是指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新的法律上的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和利益;侵益行政行为:
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行政相对人已有的某种权益,包括法律上的权能、权力和利益,属于行政制裁/生效规则:
即时、受领、告知、附条件生效/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编制城市规划J);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自由裁量行为:
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把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公章生效,羁束;非要式行政行为酒驾,自由量裁/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职能分离制度调整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10•行政违法表现为:
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相对方违法、实体性违法和程序性违法、作为违法和不作为违法/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人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以法定的职责或法定义务为前提只有构成行政法律责任的全部要件,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本既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又是行政监督主体
11.行政许可的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管理型行为;是一种外部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
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管理;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有利于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
贪污受贿的现象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减少动力,丧失活力,相互矛盾,重复设置,减低行政效率,为腐败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监督原则(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二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的监督)
12.普通许可特征①对相对人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从事法律没有禁止但有附加条件的活动的准许②一般没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特许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的权利的行为,特征①相对人取得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可以转让、继承②特许一般有数量控制③行政机关一般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认可指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特征①是否认可一般要通过考试方式并根据考试结果决定②资格、资质证的认可,是对人的许可,与身份相联系,不能继承、转让③没有数量限制④行政机关一般没由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特征①依据主要是技术性和专业性的②一般要根据实地验收、检测决定③没有数量控制④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核准主要应用于以下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登记指行政机关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主体资格的行为,特征①未经合法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或者特定身份而擅自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是非法的②没有数量控制③对申请登记的材料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④行政机关实施登记没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
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不超过45日
13•行政复议特征:
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复议,特殊延长3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5日之内进行审查,其他机构转交的7日内
14.行政处罚、处分属于行政权,刑罚属于审判权;行政处罚的六种类型: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同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折抵刑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幵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救济原则;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15.基础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与分类代码、村镇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程/通用标准: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城市用地评定标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城市能源规划规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城市水系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综合防灾规划规范、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村镇体系规划规范、村镇用地评定标准
16.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申报条件①保存文物特别丰富②历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④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禁止性活动: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50元的罚款)/需要制订保护方案的活动: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在风景
名胜区内进行开山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50元的罚款;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C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对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
防灾工程布局、规定和标准/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
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确定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及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有关的控制指标及有关的设置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有关交通设施的范围和位置等,规定各级道路的相关指标;安排市政工程管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确定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19.省域城镇规划纲要的内容:
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以及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20.省域规划内容:
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他生态敏感区;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
21.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在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22.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23.乙级编制:
镇、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人以下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的编制;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丙级编制:
镇总体规划(县城所在地镇除外)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人口以下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24.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I、11、VI、VII气候区28~38」ll、IV、
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3~36;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居住用地25~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8工业用地15~30道路与交通设施地10~25绿地与广场用地10~15/防洪标准特别重要(大于150万人)200年,重要(50-150万)100-200年,比较重要(20-50万)100-50,一般重要(V20万)20-5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
25.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路宽度规定: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26.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27.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雨水量Q=q'戏q暴雨强度®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
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m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m大城市不得超过70m城市人口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城市主要干道确需超过70m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专项说明,
28.行政组织保持职、权、责的平衡和一致,这是公共行政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司法行政权指的是政府依据法律所拥有的司法行政方面的权力。
如决定赦免、对行政活动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解、复议和仲裁等/政府的公共责任即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和普通行政责任(不涉及法律问题的责任),而后者又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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