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复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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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重点复习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节 职业病危害及评价
第一节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控制
一、生产活动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与类别
基本概念
危险因素:
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损害的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
有害因素:
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
通常情况下,二者并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或者简称为危害。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
1.能量、危害物质
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源。
造成危险或危害后果的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
①能量和危害物质存在;
②能量和危害物质失控,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害物质泄漏和散发。
2.失控
(1)设备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
(2)人员失误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中将不安全行为归纳为13大类。
(3)管理缺陷
(4)环境因素
(二)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
危险、有害因素分类的方法多种多样,常用的是“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健康”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大类设置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大类。
第1类:
人的因素
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①指挥错误
a)指挥失误
b)违章指挥
c)其他指挥错误
②操作错误
a)误操作
b)违章作业
c)其他操作错误
③监护失误
④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2类:
物的因素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等);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等);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等);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等);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危害等);
(6)电磁辐射(电离辐射:
包括X射线、γ射线、α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
包括紫外线、激光、微波辐射、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等);
(7)运动物危害(抛射物、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其他运动物伤害)
(8)明火;
(9)高温物质(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等);
(10)低温物质(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等);
(11)信号缺陷(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等);
(12)标志缺陷(无标志、标志不清晰、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等);
(13)有害光照
(14)其他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粉尘与气溶胶、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第3类:
环境因素
室内作业环境不良:
室内地面湿滑、室内作业场所狭窄、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楼梯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
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不良、作业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涌水、其他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
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地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等。
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强迫体位、综合性作业环境不良、以上未包括的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第4类:
管理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未落实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落实、操作规程不规范、事故应急预案及响应缺陷、培训制度不完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
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2.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是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是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是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是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
如:
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这是由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是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是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是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是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爆炸浓度的混合物遇到火源发生的爆炸事故。
主要是用于煤矿,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其他场合。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承受压力载荷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不属于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
如:
蒸汽、粉尘、钢水包都属于此类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作业因为缺乏氧气而引起的晕倒、甚至死亡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属于其他伤害。
如:
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3.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1987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七类:
(1)生产性粉尘
(2)毒物
(3)噪声与振动
(4)高温
(5)低温
(6)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
(7)其他。
典型场所、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或有害因素
典型作业场所: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场所;矿山;建筑施工;机械;人员密集场所;冶金;轻工;仓储等;
典型作业活动:
焊接、高处作业、有限或密闭空间、吊装、检修、机加工等特种作业或危险作业等;
典型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带电、加工、机动车辆等危险设备;重大危险源等。
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分析方法
(1)厂址
从厂址的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2)厂区平面布局
①总图:
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
②运输线路及码头:
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建(构)筑物
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检修)通道等。
(4)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物料)、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
对新、改、扩建项目:
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根据需要采取了消除、预防、减少、隔离、连锁、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
(5)生产设备、装置
(6)作业环境
毒物、噪声、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粉尘及其他有害因素。
(7)安全管理措施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作业许可、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
(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
我国于2000年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变化:
将标准名称改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另外取消了生产场所与储存区之间临界量的区别。
2004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和指导意见。
安全技术对策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1)消除危险源
(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
(3)隔离
采取措施减少故障的发生
(1)安全系数
(2)提高可靠性
(3)安全监控系统
避免或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1)隔离:
远离、封闭、缓冲
(2)个体防护
(3)薄弱环节
(4)避难与援救
按行业分,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
机械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冶金安全技术;交通运输安全技术;矿山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化工安全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
管理对策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落实;
安全操作规程及其执行;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隐患整改;
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
对设备、设施、装置、工具等检查、维修管理等;
职工健康监护等。
安全评价管理的原则(部分)
(1)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3)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危险、有害因素控制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处置危险、有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顺序原则
事故预防措施的选择优先顺序
☉本质安全
☉加强防护
☉安全警示标志
☉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防护用品
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选择时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
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
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
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③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
④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⑤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
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连锁→警告
3.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1)针对性原则——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
(2)可操作性原则——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原则——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技术对策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消除危险)。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隔离与减弱危险)。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警告)。
④个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个人防护技术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个体防护)。
(三)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管理对策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教育培训对策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节 安全生产监督监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相应行业和领域进行行业监管。
(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国家监察: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
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与地方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财、权、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
地方监管:
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多,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4)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权威性:
法律授权。
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普遍约束性: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不允许逃避、抗拒法律所规定的监督管理。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方针政策
2.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
对于轻微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能直接责令立即排除;对于严重的事故隐患,可能责令立即排除,如立即排除难以做到的,可能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3种。
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事中的监督管理(略)
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管理和技术
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
隐患治理
伤亡事故。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登记;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职业危害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行政许可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
垂直管理、分级监察
(1)特点
垂直管理体制
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
监察和管理分开
分区监察
国家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2.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略)
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
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
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
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样、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
是否提取和使用安全专项费用。
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1.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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