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与技术保护的策略及方案技巧两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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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与技术保护的策略及方案技巧两篇
企业专利与技术保护的策略及方案技巧两篇
篇一:
企业专利保护策略和方案
《专利法》实施至今已十七年,我国已建立了基本完备的专利保护制度。
数量逐年增加,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也日趋增多,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利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我国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虽然逐步增强,但仍不能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对专利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未建立专利保护制度,或专利保护制度不健全,进而导致企业专利保护不力,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尤其是目前,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专利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并不断调整、完善自己的专利保护战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壮大。
本人认为,一个企业系统、完善的专利保护战略应由以下四个部分有机构成:
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保护战略
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专利保护,是专利保护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
一直以来,专利保护都存在着一个严重的误区:
认为专利保护从企业的新产品研制成功或新技术开发成熟,可以申请专利时开始。
这样的错误认识使得企业重复开发,引发专利纠纷;或因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开发人员擅自以论文的形式对外公布成果,而使技术丧失“新颖性”,企业无法申请专利。
因此,企业应纠正这一错误认识,重视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专利保护。
在专利开发、研制阶段,企业对专利的保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专利文献信息的检索、查询。
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制前,首先要做好专利文献的检索、查询工作,通过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了解本技术领域内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和研究动态,从而减少专利纠纷,避免重复开发,以降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制中的风险,节省研究经费,确定正确的研究方向,为企业的专利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订立开发协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专利技术的开发形式趋于多样化,由此而产生的专利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因此,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在专利开发时,应通过签订专利开发协议明确专利开发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专利开发的顺利进行。
特别是对于参加开发的有关技术人员的有关保密、成果发布、资料保管、利益分配等均应有明确规定。
3.重视开发、研制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目前,各企业的保密意识已经有所增强,但对于专利研制、开发阶段的保密工作,重视程度还很不够,侵权事件屡有发生。
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企业内部成立保密领导机构,制定健全的保密规章制度。
如对于企业的图纸、计算机软件、工业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设专人管理,分级存放,平时上锁;确定机密车间,非经准许不得入内;对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的使用以及来往信函的收发,规定一定的控制监督程序等。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专利申请阶段的保护战略
由于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予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专利权授予在先申请的发明人,因此,当企业的一项新产品已开发成功或新技术已研制成熟,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向专利申请机关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因他人抢先申请而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同时,对于可以分阶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企业宜分段申请,在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先就阶段性成果申请专利权,待整个专利技术或产品研究成功后,再就新研究部分的成果申请专利权。
这样更有利于企业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由发明人自行办理。
企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企业还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的权属,即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以及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所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单位所有。
同时,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
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事先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双方应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若双方无约定的,依《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因专利技术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企业在本国获得专利权后,一般只能在本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若企业想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专利保护空间,在国外获得保护,企业还应向国外申请专利。
专利应用阶段的保护战略
企业在专利申请获准,拥有专利权后,更应加以重视、认真考虑的问题是:
如何充分、有效的应用这一专利,使本企业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实现专利技术的产业化。
目前,企业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通常有以下几个途径:
企业自行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专利产品,提高本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从而提高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对该企业的技术发展作用不大的专利技术进行转让,以获得专利转让费;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本企业无能力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投资,如与他人联营、技术入股等,充分实现该专利的经济效益。
在专利应用阶段,企业对专利的保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维持专利权效力。
按时交纳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权的效力是企业专利保护的前提。
有的企业在获得专利权后,因专利实施一时受挫,收益不大,便停止缴费,使专利权被专利管理机关公告终止。
后发现别的企业制造专利产品,获利颇丰,很是后悔,但已无法补救。
因此,是否停止缴费,放弃专利,企业应慎重考虑,不应因为一时的失误导致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
2.签订合法有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合同。
企业在专利转让、许可及投资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的订立,使合同一方面能保障转让、许可或投资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在纠纷发生时,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纠纷。
为此,企业应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的确定、纠纷处理条款的订立及有关专利技术条款的完备,同时,注意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
3.关于专利技术的后续研究。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企业在对专利技术应用的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需求及本企业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加强对专利技术的后续研究,以便使专利技术升级换代,确保本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竞争优势。
专利侵权救济阶段的保护战略
当专利权被人侵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能否及时采取措施,对侵权行为加以有效制止,并获得合理赔偿,对企业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在专利侵权救济阶段的专利保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侵权行为的识别和发现。
要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首先,应学会识别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实际的侵害行为发生。
即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或使用、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制造的产品的行为。
新修正的《专利法》又增加了“许诺销售”的规定,将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行为也规定为专利侵权行为。
(2)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并非所有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都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如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先用权人的使用、善意使用和销售某些专利产品、强制许可和计划许可等行为,就属于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
只有以上两个要件同时具备,该行为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才能制止侵权,要求赔偿。
要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其次,还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这就需要企业注意对各类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的搜集;同时加强对市场产品的监控,尤其是对同行、竞争对手投放市场的产品的监控。
这样,才能及时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2.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企业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可采取以下三种解决方式:
(1)双方和解。
专利权人可先向侵权人发出警告信,指出其侵权事实,使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或通过与对方协商、谈判,签订实施许可合同。
(2)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查、处理。
专利权人可在无法与对方和解的情况下,或不经和解直接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3)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也可通过诉讼来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篇二:
企业专利与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及技巧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研发的新技术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大家关注的问题。
总体来说,企业对新技术的知识保护主要有两种手段:
专利和技术秘密。
那么,是通过专利进行保护而公开该技术,还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留,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思考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专利和技术秘密各自的特点,专利和技术秘密保护的策略,以及专利申请中技术秘密的保留技巧,并提示了其中的风险。
一、技术秘密的特点
技术秘密也称为”Know-how”,它是指未被合法持有人所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下的技术。
对于企业来说,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技术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就能够成为技术秘密而获得保护。
技术秘密的范畴是广泛的,包括技术情报、客户数据、产品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试验数据和记录、计算机程序等等。
技术拥有人自主采用有力的保密措施,使技术处于保密状态,无需行政机构的审批,就能够实现保护目的,相对高效、简便。
但是采用技术秘密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存在很大的风险:
1、泄密是技术秘密最大的风险。
技术秘密一旦遭遇泄露,将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对于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泄密,尽管技术拥有人可以提起诉讼,但技术秘密的合法性归属、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通常难以自证,维权的难度很大。
司法实践中,技术秘密案件胜诉率非常低。
且即使胜诉,泄密的技术进入公共领域,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
如果泄密仅是个人行为,尽管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获得的经济补偿往往非常有限。
2、第三方独立研发的风险,如果第三方通过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开发了技术秘密中的技术方案,技术秘密持有人不能阻止其实施或公开该技术。
而且,第三方如果获得专利权,原技术秘密持有人仅能根据先用权而在原始的规模内进行生产,而无法扩大再生产,从而陷入被动局面。
基于以上风险的存在,很多情况下专利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二、专利保护的特点
专利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定独占性:
专利权受专利法的保护,是法定专有权或垄断权。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专利权能对抗第三方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获得授权后,第三方只要实施的技术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第三方自己独立研发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专利申请提交后,还可以对抗其他人获得同样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与技术秘密相比,获得专利保护的程序要复杂很多。
专利权的获得要经过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专利申请文件不仅需要满足各种形式要求,也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充分公开等实质性要求。
专利权的获得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会产生各种费用,例如申请费、实审费、代理费、授权后的维持费等。
另外,专利具有时效性,”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于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大多数也是二十年,个别国家对于特殊领域的发明专利可以延长几年保护期限。
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专利技术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专利具有地域性,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该国家或地区有效。
申请人要想在较多国家或地区得到保护,需要在各个国家或地区提交申请获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公开换保护,因此,各国或地区专利法都要求专利权人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技术,并且会将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公布。
专利技术公开之后,很可能会有其他人仿制或侵权。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的选择
相对而言,专利保护是用公示权利的方式,被侵权时维权手法比较简单,容易获得法律支持,缺点是容易被侵权。
技术秘密是不公开的,不容易被侵权,但是一旦被侵权比较难以证明,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情况下要借助刑事案件的侦查手段来取证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企业在选择保护策略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技术本身的特性,对于很容易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应当选择专利保护。
例如,机械领域,产品上市后只要通过观察、分解产品构造就能获知其技术方案;生化领域,如果很容易通过检测获知其组分,应选择在产品上市前进行专利保护。
对于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公开后难以取证和维权的技术方案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
例如,在产品制备过程中需要添加一种试剂,但该试剂在后期处理时会从产品中去除,或者该试剂在产品中含量很少无法检测出来,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技术秘密保护。
2、第三方独立研发成功的可能性。
对于第三方容易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宜采用专利保护。
而对于采用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很难想到或很难通过常规实验获得,适合采用技术秘密保护。
3、地区专利保护力度,如果一个地方知识产权的执法环境比较弱,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胜诉率低,或者即使胜诉得到的赔偿额太小,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企业就没有动机去申请专利而公开自己的技术。
对于专利保护力度强、侵权损失重大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应该积极布局专利。
4、企业的保密措施,如果企业有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人员相对稳定,涉密信息接触的人员范围小,相对来说,可以更多地采取技术秘密保护。
而对于保密措施不太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更适合采用专利来保护技术成果。
四、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秘密保留
专利和技术秘密都是企业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择其一,企业应该谨慎选择和布局。
众所周知,专利权需要公开换保护来获得,但专利和技术秘密并不是水火不容、绝对排斥。
在一些情况下,专利申请可以在满足专利法相关要求的同时对其中一些内容进行技术保密。
只要处理得当,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技术秘密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使申请人既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保护,又不至于使某些特定的技术细节大白于天下。
尤其是化学和生物领域,想判别一个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并非易事,这些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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